受胁迫不得已结了婚,法院:撤销!那会不会留“婚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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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不得已结婚,法院:撤销!撤销婚姻之后,就等同于没有结过婚,自然不会留“婚底”。即便是结了婚,领取了结婚证,只要在结婚后一年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并能够提供被胁迫等证据的,法院会支持起诉方的请求,判决撤销婚姻!判决下达之后,判决书将寄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要依照判决回收原告和被告的结婚证,至此,这起婚姻便可以了无痕迹的结束!

想要撤销婚姻,有个大前提,那就是在结婚登记日期一年之内,如果超过了一年,法院不会受理这一类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原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和被告结束婚姻,恢复婚姻自由!当然,离婚诉讼和撤销婚姻是有极大区别的,前者是离婚,后者是取消婚姻!周某被母亲以死相逼嫁给了付某,周某出家之后没有和付某住在一起,两个人没有夫妻之实,也没有任何感情,基于这种情况之上,两个人的婚姻撤销,同时周某归还了付某所有的彩礼等等!

婚姻自由

结婚一事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如果有一方不是自愿结婚,那么,这样的婚姻就注定是悲剧!周某和付某就是个例子,两个人相亲认识,周某对付某并无好感,付某却钟情于周某,并且最终以彩礼取得了周某母亲的支持,这种婚姻并非自愿并且掺杂着金钱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何谈幸福?!周某选择撤销婚姻是对的!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不敢想象竟然还有这种情况!现在是新时代,婚恋应该自由,父母不应该干涉其中!即便是为了孩子好,也只能给意见,不能做主!

受胁迫不得已结了婚,法院:撤销!对此你怎么看?

一、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当庭宣判吗 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撤销婚姻一般是会在当庭宣判的。撤销婚姻开庭当场没有宣判,但是对方当庭很配合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当庭同意,如庭审时记入笔录,并签字的情况,可视为已经撤诉。具体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 律师 视实际的婚姻情况进行解决。 二、 可撤销婚姻 的撤销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 结婚 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 婚姻法 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 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三、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 、 结婚证 ;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 判决书 等; 4、其他 证据 材料和 证人 证物。 一般来说如果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的一般是会当庭宣判的。如果没有当庭宣判,但是在庭下进行和解时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在撤销婚姻协上签字的,也认定为撤销婚姻的裁定生效,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可撤销婚姻是属于婚姻情况中的一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种婚姻情况中,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对婚姻进行撤销。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而是满足一定的要求时,才能要求进行撤销。下面,我告诉大家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1、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a)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b)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民法典》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而结婚的话,那么受威胁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认定为婚姻无效。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结婚是违法行为,但是其是否为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的。

胁迫结婚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忠实,胁迫结婚与此基本原则不符。在判定胁迫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时,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果胁迫行为导致当事人达成的婚姻关系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为该婚姻是无效的;如果胁迫行为只是造成当事人的婚姻意思表示虽然真实但是不充分,可以认为该婚姻是可撤销的。

胁迫结婚是违反自愿与平等原则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拒绝被迫结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结婚的,构成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胁迫结婚是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拒绝被迫结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判定胁迫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如果胁迫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为该婚姻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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