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由天津市民政局印制)。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时,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印章或婚姻登记专用
章。三、双方免冠二寸彩色合影照片三张。
和平区 23371734 河沿路24号
河东区 24121641 八纬路127号
河西区 28314702 尖山红光里95号
河北区 24553602 靖江路7号
南开区 27378391 龙井里7号4门
红桥区 26534486 政府大楼西侧
塘沽区 25873794 江苏路2号
汉沽区 25694112 三纬路1号
大港区 63227401 大港港北街
东丽区 24959242 荣成路
津南区 28519442 咸水沽红旗路
西青区 27910085 新华路36号
北辰区 26390673 延吉道
宝坻县 29246149 宝坻县民政局内
宁河县 25592064 卢台镇新华道10号
静海县 28941994 胜利路
武清县 29345562 塔元路1号
蓟 县 29143151-81281 中昌路
http://wwwtjgovcn/szf/wmfw2000nsf/web2openform&lei=婚姻登记
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婚姻登记点如下:
1、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02367729997;江北观音桥同聚远景14-1
2、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8278092;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14号附7号
3、彭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8448820;彭水县汉葭街道鱼塘居委
4、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5530445;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143号
5、秀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6860312;秀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石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6860312;石柱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0号
7、巫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7689445;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98号
8、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7689445;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98号
9、奉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6836333;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248号
10、云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5160336; 重庆市云阳县碧榕路
11、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2233003;开县云枫街道南山西路126号;
12、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4232359;忠州镇滨江路19号报社综合楼1楼
13、武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7709677;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0号
14、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4517153;桂西大道南段208号垫江县会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内。
15、丰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0731616;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8号,行政服务中心内
16、城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9226973;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6号
17、梁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3236996;梁平县梁山镇乾街婚姻登记处
18、壁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1413265;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4楼
19、荣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6793686;荣昌县昌元街道昌州中段白象社区518号
20、铜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5671407;重庆市铜梁区民福街68
21、潼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4578168;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27号
22、大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3789932;大足区行政服务中心
23、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8658386;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82号
24、南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1647722;南川区城西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25、永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9582911;永川区汇龙大道568号
26、合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85181991;合川区合阳大道168号绿港财富广场F3
27、江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7292008;重庆市江津区南门路245号
28、长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40406858;长寿区三峡路2号附4号
29、巴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6287622;巴南区鱼洞化龙路156号
30、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86015528;顺义路3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31、北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285660;北碚区将军路80号
32、南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2805025;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
33、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786372;彩云大道10号皇庭珠宝城3楼
34、沙坪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5420751;凤天大道芳草地5号
35、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7561298;江北区建北四支路读书一村14号
36、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8083380;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1-17
37、渝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63854181;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大厦
38、涪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2203655;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
39、黔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79238299;黔江区长征北路96号
40、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23-58233111;万州区太白岩107号
具体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有没有劳动合同不要紧,是不是临时工也不要紧
你现在的情况就是你告他,你就算赢了也会丢了工作因为你现在为止还没有签订合同,到要签的时候,他因为介怀你告过他,不和你签要是不告的话,那你只能先通过劳动局做个调解当然我个人认为,劳动局肯定是会帮你的,因为国家现在是鼓励婚假的
难啊什么都不怕,就怕碰到不讲情面的老板再去商量一下试试好了再说你就算辞职了你找不到下一个工作么这样的老板,不在他手下干也是一样
企业员工所享受的休假权益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北京市结婚登记处地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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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和登记这三个主要的环节:
1,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须满22周岁,女方须满20周岁,可以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须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婚检证明三张三寸合影照片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
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如果双方的
户口所在地不在本地,就要会到其中一方的所在地办理手续。并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领取纪 念品及新婚必读手册。
3,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诼项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列如:双方是否为法定的结婚年龄,
是否重婚,是否一方有不能结婚的疾病,等等。
4,经过审查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你们需要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5,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同时还得提醒你的是,登记前必
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为自己做一次 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注意事项: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北京结婚登记中心地址:
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咨询处:
东城区东四大街36号 电话:65243374
东城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东四十条53号 电话:84012494
工作时间: 周一 到 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4:00
西城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月坛公园西南角 电话:68027647 68027649
工作时间: 周一 到 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4:00
崇文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法华南里小区甲8楼 电话:67118337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周四、五下午不办公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4:00
宣武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自新路24号 电话:63529493
工作时间:一,二,三全天,周四,五上午半天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
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办理
电话:65072324 65936726
海淀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办理
电话:62532490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八角北路(八角派出所旁边)电话:68863614
工作时间: 周一 到 周四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
丰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北大街9号 电话:63817615
工作时间:一,二,三全天,周四,五上午半天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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