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禁止结婚。四是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结婚是一种仪式,也是一夫一妻制度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一直被国人看成了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1)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男女形成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女方不得早于20岁,男方不得早于22岁。国家鼓励晚婚。3、男女双方必须是均无配偶的结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结婚就是违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5、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发展,《婚姻法》第6条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关属,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许结婚,不仅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问题,而且经过科学证明,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孙后代的成长。因此,法律上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遗传特点,很容易把病毒传染给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许这类人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白痴等,也不能结婚。(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是男女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但不能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登记手续,而不能让他人代替。从结婚者本人来说,登记结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一经登记,即确立的夫妻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因此,为保证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登记,他人代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法律上结婚的条件包括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满22周岁,女方满二八周岁,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四条一致。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而且强迫对方结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2)是男女奎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在实践中应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因此,应该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而且,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准用撤销的规定,可以撤销。(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为逼迫对方同意与自己结婚,包括胁迫、强制等。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两者均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却一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动机或目的,但包办者在客观上确实从中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对买卖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收缴。买卖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受盛行了两千年的聘娶婚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保留了结婚时赠送彩礼的习俗,这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适用须知]
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所谓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基午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世界各国大多都把双方合意作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将其列为结婚的首要条件,这既是
2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封建家长制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有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除需进一步加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宣传教育外,还须加强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此类情况的复杂性,对于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加以对待。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规定]
《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以下原则规定:(1)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男女平等、一夫一妻;(2)男女双方需满足法定结婚年龄标准;(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禁止结婚;(4)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
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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