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确认婚俗改革实验区,对婚俗改革有什么影响?

全国多地确认婚俗改革实验区,对婚俗改革有什么影响?,第1张

全国多地确认婚俗改革实验区,这将对婚俗改革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历史长河中,不同的地区也都形成了各自具有相关特色的婚俗习惯,但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发展,诸多婚俗特色渐渐变了味,“天价彩礼”、“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诸多不良风俗应运而生,现在甚至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话:“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婚回到贫困线”,这其中有着段子之味,但也有着诸多的现实在其中,对于那些不良婚俗之地的人而言,这句话是最真实的写照。

在此背景下,完善相关的婚俗改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而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那就需要两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民间能够积极配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自发开展相关活动,提倡简化适度的婚俗礼仪;二是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不良婚俗进行打击,进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的婚俗文化。因此,如果需要达到良好的结果,那就需要双方双向而行,才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

当然,婚俗陋习肯定是有的,但相关的改革工作也并不一朝一夕就能够达成的,也是需要时间的积累,以及相关经验的积累,因此,婚俗改革实验区便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在实验区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结果,那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并能够达到以小扩大的效果。采用试点的方式,能够有效的评估相关的问题,即便有着问题的出现,也并不会引起太大的后果,在发现问题之后并进行改革,从而达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结合,双向驱动,整个移风改俗才能够取得不错的结果。

在我看来,婚姻不应当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如果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那就真的变了味,如果没有幸福,再多的金钱也是无用的,当然,门当户对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清代皇室婚俗入关前后的变迁及原因

(一)从众福晋制向并后制的变迁

清入关前,满族皇室实行众福晋制度。入主中原后,满族的传统婚俗受到汉族婚俗的冲击,开始对原有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并把明朝的一些婚姻禁令纳入大清律中,实行并后制。据《清史稿》记载:"太祖初起,草创阔略,宫闱未有位号,但循国俗称福晋,福晋盖可敦之转音,史述后妃,后人饰名之,非当时本称也。"

当时努尔哈赤有14个妻子,如佟佳氏元妃、继妃、大妃等,并无中宫皇后。人们称这些后妃为福晋,但是有正室侧室之分,正室称为大福晋,位同后来的中宫皇后;嫡娶为嫡福晋,继娶为继福晋,侧室称为侧福晋。"粗俗无改,智尚淳朴,历绝差等,好敌体者,并曰福晋",正是努尔哈赤时期婚俗的写照。

皇太极时期,仿照汉室封建皇朝确立了后宫制度,"定宫殿名,中宫为清宁宫,东宫为关雎宫,西宫为麟趾宫,次东宫为延庆宫,次西宫为永福宫。"五宫后妃依次是清宁宫皇后,关雎宫宸妃,麟趾宫贵妃,衍庆宫淑妃,永福宫庄妃,每宫都有宫女为妃嫔服务。世祖定鼎,循前代旧典,这是皇太极对后宫制度的改革。

直到康熙年间,以皇后为中宫的后宫体制逐渐确立,仿照汉制设立皇后1名。清政府对后妃的数目有明确规定,皇后和皇贵妃各1人,贵妃2人,妃4人,嫔6人,贵人、常在、答应无人数限制,因皇帝个人需要设定。值得一提的是,满洲皇室及其贵族自崇德元年就开始并后,直至雍正年间和乾隆初期,这一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

(二)收继婚俗的变迁

收继婚一般是指父亲死后,儿子收其继母,或者兄死弟娶其嫂。《大金国志》中说女真人的父亲死后儿子要娶其母为妻,兄长死后弟弟要娶其嫂为妻,叔伯死后侄子要娶其婶母为妻,没有贵贱之分,每个人都有数名妻子。由此可见,收继婚俗是满族常见的一种婚姻习俗。

入关前,满族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社会转变,但收继婚俗仍存在于满族的社会生活。《满文老档》中记载:清朝初年,满洲国宗室的妻子、伯母、婶母、嫂子有乱娶习俗,收继婚在满洲盛行。努尔哈赤曾说:"等我死以后,要将我的幼子和大福晋交给大阿哥……"大阿哥是努尔哈赤的大儿子代善,努尔哈赤是想要代善收继自己的福晋。努尔哈赤的富察氏,就是其堂兄的福晋。

入关后,皇太极在满汉文化的冲击中选择了汉族礼教,严令禁止收继婚,规定:"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凡女人若丧妇,欲守其家夫,子女者,由本人亦恩养;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与异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一事一律问罪,汉人,高丽因晓汉人道理,不娶族中妇女为妻。凡人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

我想及此,方立其法。我国若有*乱之人,欲娶族中妇女者,其夫死后不许哭,心内既欲娶其妻,外则虚哭者何为?此言欲令愚鲁之人晓之,令禁革不许乱娶。"天聪五年,皇太极又颁布禁令:凡娶继母、伯母、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皇太极对于收继婚俗的态度,但是传统的婚姻习俗不是靠临时颁行的法律就可以彻底消除的。清入关后,这些习俗仍有存在,但也不同于原来的收继婚。

清皇室婚姻制度的变化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化分不开。首先在政治方面,入关前,满族只是一个经济落后、社会水平低下的部落,入主中原后,清初统治者吸取元朝没有汉化最终被逐出中原的教训,重用汉人,改革汉制,入关后婚姻习俗的变迁也受到了中原文明的影响。

其次,在经济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入关前,满族只是一个落后的古老的游牧民族,而中原则是先进的农耕文明,经济的落后决定了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落后。入关后,清统治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自身,从而使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变化,婚姻习俗作为社会习俗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变迁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最后,在文化方面。

入关后,当满族文化与先进的汉文化相冲突时,清统治者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基础上,主动接受并大力弘扬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族传统文化。因此,先进文化对落后文化的影响是皇室婚俗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类型及程序

(一)满蒙联姻

清政府统治全国的200多年间,为了维护北部边疆的统治,实施"满蒙联姻"的重要政策。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就开始了满蒙联姻,皇太极和其子福临在位期间,满蒙联姻得到了发展,康雍乾时期,满蒙联姻进一步完善。

满蒙联姻作为清政府长期执行的皇室婚姻制度,对清王朝在统一中原和巩固王朝统治的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同时,满蒙联姻经历了近30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显着的特色。

第一,互相嫁娶。努尔哈赤娶蒙古部落女子为妻后,揭开了满蒙联姻的序幕;皇太极时期满蒙联姻得到了极大发展,除了蒙古科尔沁外,太祖太宗也十分重视蒙古其他部落的联姻,这使蒙古对清朝的归附更加牢固。"互相嫁娶"这种现象在康熙以后虽然有所减少,但一直到清末始终都没有停止过。康熙、雍正、乾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的王公贵族都曾娶过蒙古女为妻,当然,很多清朝公主出于政治需要也嫁入蒙古。互相嫁娶,是满蒙关系密切的表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王朝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二,制度化。满蒙联姻从努尔哈赤时期一直延续到清末,为统治者长期奉行。由于清王朝的重视,满蒙联姻逐步制度化。乾隆时期,满蒙联姻范围逐步缩小到近支宗室。远支宗室子女,出于政治需要仍可以指婚。乾嘉时期,满蒙联姻甚至有很大的强制性。顺治时期,规定公主下嫁蒙古没有旨意,10年之内不得回京,主要是为了巩固与蒙古的政治关系。满蒙联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秀女制度

选秀女始于顺治帝入关以后,凡是八旗女子,每3年选一次。挑选秀女对于全国各地的旗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清代后宫,上至皇后、下至宫女,都出身于秀女。因此,秀女制度是清代皇室婚姻的重要组成。

满清王朝选秀女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程序的。

首先,户部应详细了解选阅女子的年岁、母家情况,然后上报皇帝。皇帝决定选阅时间,有残疾不能入选者,必须经皇帝决定才可以不参加选秀女而另行婚嫁。

各旗选阅的秀女,要提前送到京城,在选秀前一天,由该旗佐领排好所乘车辆的顺序,按旗别分类。假如待挑选的是正黄、镶黄两旗,则正黄旗满洲为一队,正黄旗蒙古为一队,正黄旗汉军为一队,依次排好顺序,镶黄旗跟在正黄旗的后边。车辆全部排好后,鱼贯而行,从皇城后门一直到神武门外。守门士兵打开门,虽至半夜,但每辆车旁都有两个灯笼,标着秀女所属的旗份,士兵按照旗别将秀女安排好。秀女在士兵的引导下由神武门出东华门,再由崇文门大街绕行到神武门外的出发地。这一段路程约需要大半天的时间,待入宫的秀女被阅看完毕,正好乘车回家。

凡是初选记名者,无论能否中选,在第二次复选期间不得随意嫁人。对于残疾不能入选者,需要经过族长、领催、骁骑校、佐领等逐级奏明理由,然后经过户部审查,如确定情况属实,方可不参加选秀。

一般来说,应选秀女在神武门内下车后,步行至顺贞门外等候,户部官员将他们按5人一班排好队,由太监领入宫中。秀女每班5人,立而不跪,以便于皇帝审阅。皇帝对中意者留牌子,牌子上写着秀女的母家情况、旗名。被留牌子的秀女还要再次复选,复选没有通过者,便被撂牌子。《养吉斋丛录》曾记载嘉庆道光年间选秀女的经过。

"挑选八旗秀女时,每日选两旗,以人数多寡匀配,不序旗分也。挑选之前一日,该旗参领、领催等先排车,如调正黄、镶黄两旗,则正黄之满、蒙、汉分三处,每一处按年份册分先后排定,然后车始行。首先是正黄之满洲,继而蒙古、汉军。接着是正黄之满、蒙、汉,鱼贯衔尾而进。车数双灯,各有标志。日夕发轫,夜分入后门至神武门外,侯门启,依次下车而入。

其车即由神武门夹道出东华门,有崇文门大街直至北街市,还绕入后门而至神武门,计时已在次日巳午之间。选毕者,复依次登车而出,各归其家。虽千百辆车,而井然有序,俗谓之排车……入选女子入神武门至贞顺门外恭候。有户部司官在彼管理。至时太监按班引入,每班五人,立而不跪,当意者留名牌,谓之留牌子,定期复看,复看而不中意者,谓之格牌子。

其牌子书某官人之女,某旗满洲人。入选秀女,凡获得皇帝封号者,至死不得出宫另嫁。被选定皇后的秀女,还必须通过大婚礼,则大清门、午门入宫,至清宁宫完婚。"由此可见,清代选秀女是十分严格的。秀女制度为普通旗人创造了与皇室联姻的机会,也是提升门第的机会。另外,帝后大婚和公主婚嫁也是清代皇室婚姻制度中比较有特色的婚嫁形式,不仅程序繁杂、要求严格,且大部分都是政治牺牲品。

三、清代皇室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政治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带有十分浓重的政治色彩,清入关后的满蒙联姻以及大清公主嫁蒙古、准格尔等部落,都是基于双方的政治互利。

满清贵族作为刚入关的少数民族,在击败明王朝时处于弱势,需要蒙古的支持,而蒙古为了自身利益也乐意与满清贵族联姻。恩格斯曾赤裸裸地揭露了皇室婚姻制度的政治性,"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贵族世家来说,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非是个人的意愿"满清王朝从建立到康雍乾盛世再到王朝的覆亡,很多贵族女子做了政治的牺牲品。

(二)近亲性

从满蒙联姻可以看出,蒙古与满清贵族互相联姻,而这种联姻难以避免近亲存在。

皇室婚姻制度的近亲性在选秀女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入选秀女多是八旗女子,部分秀女是当朝皇帝公主的女儿,一旦入选便成为皇帝、王爷或者皇子的妃嫔,双方都是爱新觉罗子孙。他们的子孙又和他们一样,反反复复,造成清朝皇室连续200多年的近亲婚姻。以康熙和乾隆为例。

康熙在位61年,乾隆在位60年,按每3年选一次,他们在位期间一共选了20次秀女。乾隆有名位称号的妃嫔就有40多个,他的后半生所选的秀女,多数是外孙女辈。最小的和孝固伦公主与乾隆帝相差47年,从血缘关系上讲,和孝公主的母亲是乾隆帝的外孙女辈。

近亲结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所生子女肯定会有一部分存在身体健全问题。嘉庆帝在位时期认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性,明文规定了:"公主之女,毋庸入选,并永为例。"但是仅仅限制到公主之女,其他的秀女则可以入选。即使作了规定,但这种近亲婚姻始终存在。

近亲婚姻是一种原始的婚姻形态,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在皇帝的婚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然其他亲贵大臣乃至平民百姓中也有。这种婚姻形态随着中国的历史存在了上千年,它不会因禁止而消失,是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强制性和融合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存在普遍的强制性,具体体现在帝后大婚、公主婚嫁、秀女制度、指婚制度等。清代皇室婚姻的强制性,不论对于满清女子还是皇子皇孙都是命运的悲剧。满清公主下嫁边疆和亲,皇子迎娶众部落公主,都是一种政治联盟,这些贵族子女注定是政治权利场上的牺牲品。

满族作为一个入主中原统治政权的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保留了许多自己的特色,入关后受中原婚姻制度和儒家道德纲常的影响,做了一些改革。皇太极在位时期,坚决取缔收继婚,并积极吸收《明律》中的一些婚姻规范。因此,满族的皇室婚姻制度也融合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元素。

清统治者一方面努力吸取其他民族的文化,另一方面极力保持自己的特色,如满蒙联姻、秀女制度等。但后来在统治中原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做出一些改变,由"宫中不蓄汉女"和"满汉不得通婚"改为"满汉一家",不仅设置了汉军旗,使得汉族女子可以入宫选秀,而且还改了汉姓,将汉人抬入满军旗。如康熙的孝懿仁皇后,康熙表妹,原汉军旗佟氏,后入满洲镶黄旗,立为皇后,这都是清代皇室婚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入关后,由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满清王朝制定了后宫制度,中宫皇后取代大福晋。清代的宫闱制度沿袭并完善了以前历朝历代的规制,比如帝后大婚前要祭告天地、太庙、社稷,大婚后还要接受文武大臣朝拜,大赦天下等,这都是满清贵族和中原民族相融合的结果。这种融合是历史的进步,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和推动文化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自人类形成以来,两性间的合作与争斗便从未止歇。这种有趣的斗争也成为人类社会机器中独具风格的一枚齿轮,将两性、氏族、国家乃至阶级的矛盾与统一、斗争与协作的力量转化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或阻力,在历史的进程中,以并不显眼的角色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力量。

从蒙昧到严苛——婚姻制度的进化

中国幅员广阔的国土和复杂的地貌为多种制度——包括婚姻制度——的共存提供了条件。从习以为常的婚俗到抢婚、走婚等在常人眼中匪夷所思的制度,正是我国婚姻制度演变的一幅不规则投影地图。

婚姻制度的演变最为明显的体现在于婚姻对象的选择,从母系社会的走婚制,到奴隶社会“蒸”、“报”婚制(这种制度即使在贵族阶层也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到严格的伦常礼教束缚下的模式化明显的婚姻制度,婚姻一方面由蒙昧走向了有序与严谨,从单纯的生物学意义越发具有了社会学意义,婚姻把社会矛盾和摩擦通过生物性的方式加以转移和释放又通过社会性的方式将其社会性和生物性的矛盾冲突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力量;另一方面,婚姻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从自然作用逐渐被人类所认识和利用,并逐渐沦为人类社会的筹码,由于被过渡奴役而失去了原始推动力量,这可以认为是一种过度的、畸形的进化。

这场进化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社会性成分的加入促进了群体的稳定,使社会关系足够紧密而不至于过分复杂,并且有利于基因的优化组合。但同时,过大的社会性成分使婚姻之于一般社会活动的个性丧失,从而大大削弱了婚姻转移社会矛盾、转化社会推动力的作用。

从主导到附庸——女性势力的滑坡

婚制对阶层社会地位的反映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上。走婚制度是女性绝对支配地位的象征,这种支配不但在于物质财产的支配,更在于“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种姓权的支配。父系社会来临之后,女性势力的滑坡开始剧烈地加速。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由于外族的入侵等原因,女性地位曾经产生过数次复辟,但这种每况愈下的总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奴隶社会时期,“蒸”、“报”的制度反映了一种奇妙的女性地位,一方面,类似物质财产继承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女性逐渐沦为私有财产的悲惨地位,但另一方面,多重婚姻制度也代表了一种配偶选择的自由度,而这种自由度又被女性在这场继承于被继承的角逐中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襄夫人与公子鲍的事例就说明了这种自由度,襄夫人为了达到目的,竟然可以杀死原配偶,虽然这个例子较为极端,但也充分说明了女性的自由地位。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女性的人格地位在伦常的支持下逐渐有所升高,配偶(尤其是元配)的地位得到道德、伦常和法律尊重和保护,但其自由度却被极大地限制。从表面上看,女性的地位似乎有所提高,但其实地位的高低应当以影响力为第一考察因素,因此人格地位的上升只能说明男权阶级统治手段随着社会发展所不得不作的进化,甚至他们会通过提高某个极小群体的女性的地位(贞节牌坊、诰命夫人)来压扎整个群体的生存发展空间。

从倾斜到倾斜——两性地位的角力

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两性的社会地位长期处于一种倾斜的状态,相对均衡的历史时期过于语焉不详而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166353161缺乏影响力,在历史和文化研究对象中并不占据重点地位。从某种观点来看,适度的倾斜是必然而且必要的,它能确保精英阶层有掌控和支配整个社会力量的自由度和权力,但倘若这种倾斜过度加强,便如同在一个封闭的匣子里灌了接近满的水银,虽然水银的体积占了绝对优势,但其流动的自由空间也变得极小。

对妇女自由度的封闭同样严重破坏了男性自身的择偶自由度。“男女授受不亲”的规则将女性禁闭在深闺,既使女性难以接触异性,同样使男性对女性的接触受到极大限制,在这种状况下婚姻的成功率和优化率大大下降,这不可谓不是一种作茧自缚。男女地位的对比对这会发展的影响可以从历代盛衰中看到,凡是能两性地位较为和谐健康的时期,如汉唐,社会稳定性和繁荣程度都令人称道,反之往往则必然存在一定社会问题和隐患。

古代社会,两性地位最强力的复辟者非武则天莫属,可惜然里终究无法悖逆社会发展的规律。武则天时代过后,女性的社会地位剧烈地衰败下去,而中国社会风尚也日益僵化失去生命力,可谓之一叹。

是。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

主要内容有: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扩展资料: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为避免封建制度的继承关系混乱,“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妻”的原则却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时会平妻的状况。

譬如晋朝的贾充,获皇帝允许有李婉、郭槐两个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

贵族男子和特定情况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纳妾,“妾”的身份比正妻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须明媒正娶,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

-一夫一妻制

小编认为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其实一个好的婚姻,不需要用什么制度和“合同”之类的约束。

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平等、公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结婚和离婚自由,对婚姻双方是最好的自由体现。

但是针对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设立对离婚问题的约束性条款,导致离婚手续简约、快捷,没有制裁性的措施,从弱势一方而言,得不到实质性保护措施,这是现行婚姻法的缺点。

如果实行“合同”制婚姻,优点是弥补了离婚没有门槛的问题,“合同”的宗旨,要求双方遵守合同条款的同时,严格履行权益和义务。

如果哪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的制度,保护和提高了弱势一方或守约一方的权益和损失,如果实行,会明显降低离婚率。

“合同”制婚姻,它的缺点就是,很大程度上淡化了爱情的重要性,感情基础不再是婚姻生活的关键和基础,取而代之的明文规定的协议,机械式的婚姻,更趋向于一种交易。

无论是即将被取缔的婚姻法还是提案审核的“合同”制婚姻,都是一种形式,从道德约束走向法治约束,这是不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这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过程,主要是针对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措施,旨在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和损失。

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实行,都需要一段时间的普及和适应,至于哪一项制度比较优越于其它,要看实践检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小编还是那句话,一个良好的婚姻,不需要什么制度约束,看动物世界里,一夫一妻制的动物,一旦配对了,便是终身陪伴。

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不仅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把占人口半数的大多数妇女投入被奴役的深渊,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向前发展。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必将严重地影响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58679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6
下一篇2023-10-1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