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叫媳妇好吗

没结婚叫媳妇好吗,第1张

没结婚前互相称呼老公老婆的人特别多,尤其是年纪特别小的,大街上经常看到这种景,有些小姑娘打电话,满口的“老公,我是你老婆”,除了酸掉牙之外,弄得跟真的似的。虽说彼此称呼什么并不重要,可要是以老公老婆自居的话,那要求可就不同了,下意识地把恋爱当了婚姻。就如开头说的那女孩子的口气,离结婚还十万八千里呢,他给女的打电话怎么了?什么叫外遇啊,人家难道从此失去了选择和交友的权利?

很多人都是这样恋爱的,刚和某人情投意合没多久,就赶紧把自己放到了夫或妻的位置上,也不管对方怎么想的,反正自己先进入角色了,再加上无尽的想象力,有点风吹草动就委屈得不行。那咱说说什么叫谈恋爱吧,除了化学反应在先之外,剩下的就是相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也是在尝试彼此是否合适,是否日后能生活在一起。既然尚在互相了解中,那就不该过早地把这种愉悦的关系弄成婚姻法标准。

没结婚前叫老公老婆看似只是个亲密的称呼,可事实上,你不自觉地就把自己当了彼此的法定配偶,这样一来,两人谈恋爱就不那么轻松了,要求也是苛刻不通情理的,谁要是半路觉得不合适想放弃,还得挂个负心的罪名,谁要是遇到了更合适的异性,连提分手都跟闹离婚一样。搞错没呀?这是恋爱,要允许你和别人都有个选择,谁规定恋爱必须从一而终,不合适还死活在一块墨迹?那不如干脆先结婚后恋爱得了。

叫习惯别人老公老婆的人也够难为的,假如恋爱个五回,你管每个都这么称呼,好家伙,心态上相当于结婚离婚五次啊,小小年纪不沧桑才怪啊

1老婆不把婚姻当回事怎么办

嗯~

1个人开维持的婚姻,无疑使痛苦的,你的提问,相信是想让你的妻子意识到,家庭的重要性。

2,你必须做出一些改变,让你的妻子意识到,她此刻的行为时对你的不尊重,对她自己的不尊重,

3她到身边家庭较和睦的朋友家去玩,让她多知道一个合格的妻子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

4所说,她既然不看重这个婚姻,必然有其它的东西是令她感兴趣的,查出来是什么。并及时扼杀掉这个东西!

5她一个重视婚姻的理由,并勾画出一幅蓝图给她,告诉她,你们十年后会怎么样,想要什么东西,又如何去实现? 必须现在一起努力。

嗯~ 最后在此 祝你好运! 婚姻的幸福要靠两个人才行! 加油!

这位朋友,你好!

你今年多大了?你跟你这位媳妇在领结婚证以前谈过多长时间的恋爱?你对她是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你感觉她的哪些方面是你看中的优点?

从你的描述看,你们两个人已经领了结婚证,但是似乎经常吵架。即使因为小事吵架,次数多了也是很伤感情的。你说你们聊天时她总是提起你的弟弟,她比较关心你的弟弟。看来你对她这一点是很生气的,你甚至怀疑她跟你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接近你弟弟。

我是心理咨询师,希望帮助你。你现在主要需要思考的问题不是声讨她,你需要思考的是下一步你自己要怎么办。你们已经办理了结婚证,就算你们要分开还是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你希望跟她继续生活下去,你需要修复你们之间的感情。她如果关注你的弟弟,说明在她心目中,你弟弟身上的某些方面是她很看中的,是她很欣赏的。你的年龄,身材等方面跟你弟弟的差异你无法改变和弥补。但是很多方面你还是可以通过努力改善的。心理咨询师建议你观察一下你弟弟身上的优点,只要你这些方面改善了,能够满足她的愿望,她就会跟你好好过日子的。

如果你有什么困惑可以继续交流,祝你幸福快乐!

二、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与方反悔了怎么办

条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详细]

三、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给其买的房子,并登记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都出了钱,那么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其实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比如说,小明和阿花结婚后,他的父母耗尽自己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明和阿花离婚了,那么,阿花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万,阿花家出了十万来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详细]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协商不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这条也很清楚,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详细]

五、一方瞒着对方把共有的房子给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

条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购买,房子就追不回来了,但是被瞒着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补偿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价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后悔当时的卖房行为。于是,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据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绍,北京市卖方卖房后恶意违约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九成以上。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确实有矛盾,于是一方就瞒着另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但是无论如何,倘若买房的第三方在购买时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价格,他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

当然,倘若夫妻一方背着对方把房子给卖了,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详细1]…[详细2]

不过在实践中,有不少判了但是执行难,对方就是不还钱的情况。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来规避。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制度有缺陷,并无强制共有权人必须登记的措施,房屋产权登记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隐性共有人大量存在,这导致共有权人无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体现,在交易的过程中购房人很难发现还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权人应该主动要求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防止房子被偷偷卖掉。

此外,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给一方的父母买房改房的情况,离婚后,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会被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出资当做债权处理。

其实没结婚的儿媳妇这么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因为他也没有安全感,所以想把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如果你觉得这个儿媳妇还可以的话,你就把她写上吧,不然的话,因为这件事情你会让他们今后的生活留下生活阴影,让他们的感情出现危机,既然成为一家人了,就不要分彼此了,好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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