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厦门传统的婚姻按“六礼”之规,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6项礼节。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从法律上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厦门市民中,“六礼”的旧婚俗已被摒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业已基本结束。封建式的家长包办婚姻已经很少出现,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已成新潮。只要符合规定,双方同意,按手续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成婚。下面随本文一起来看看厦门曾经传统的一些结婚习俗有哪些吧!送定
一、前期准备:
1、聘金:送定是婚姻成否的关键,聘金即是一关。男方须同媒人同往女家,与其家人商谈聘金数量。通常取偶数。
2、聘礼:种类,名称、数量、搭配比例,都是计较的内容,女家大有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的姿态,男家则需多方考虑,因为这是个大负担。在这点上,意见难得一致,颇费口舌,往往在此有伤和气。
3、日期:双方都得按男女双方的“八字”请人测算,择定无伤双方的良辰吉日,男方将聘金,聘礼热热闹闹地送至女方家。
二、落实聘礼
1、饼:俗称“大饼酪花”。“大饼”即特制碗口大马蹄酥,两个一包,红纸包囊,动辄成百上千包。“酪花”即油炸的中空糯米条,外裹糖浆粘上“米香”(爆米花)。“四色饼”即各种包装成封小馅饼,按“大饼”数量,搭配上相应的“酪花”“四色饼”。
2、糖:大糖,压制成中空状的糖块,小巧,实心的小块糖。“大糖小巧”均压出龙凤或喜字图案,或“百年好合”等吉祥于,按比例搭配。
3、猪全羊或猪腿。女方收下猪羊肉,脚却需退还男家,俗话说:“肉给人吃,骨不给人啃,”否则,便是“目俗”,即对男家不敬。
4、线:寓长寿之意,即对新人幸福长寿的祝福。
5、糖:冬瓜糖,桔饼柿果(柿饼),生花(糖生花)蜜枣,即“吃甜甜生后生”寄寓吉祥,早得贵子之意。
6、酒、活鸡活鸭,寓寄平安长久,和谐安分,女方留下酒、退回鸡鸭。
7、大红烛、礼炮、礼香,龙凤烛供女子嫁前举行“上头”(冠礼)仪式用。
8、饰、手环、戒指、项链、金银钗等珠宝:女子嫁前佩戴,以祈富贵,生活富足,亦含驱邪之意。
9、头衫仔:女子结婚时穿的新衣裳、绣花鞋、四季外装、一般四套、八套、或更多、多取偶数,红色为主。
10、男方婚书交付女方。
三、女家回礼:
1、大部分礼饼礼糖,退回小部分,俗称“压箱底”。
2、收下猪羊肉、退回猪脚。
3、回赠女婿一套结婚礼服,衣服鞋袜,文房四宝及其他礼品,希望女婿知书达礼,出人头地。
4、填写女方婚书,交付媒人送往男方家,即起结婚证书的作用。至此是缘定终身,婚事宣告成功。
订婚
一、祭祖
男方在出发前往女方家之前,要先在家中进行祭祖仪式,并将纳聘所用之盒仔饼9西饼)、大饼、陈列于祖先神案前,行香祭告列祖列宗将前往某地女家下聘,请祖先保佑这段姻缘美满幸福。
下聘人数应成双,男方家之年长亲朋担任。
二、纳采:
男方纳聘车队到女方家门口,男方燃放鞭炮,女方亦应燃引连炮相迎,并由新娘兄弟一人替新郎开门,再端洗脸水,让新郎洗手、擦手,新郎应回以红包答谢。而后将聘礼交给新娘父兄。
男方的纳采人群进入女家,此时媒人介绍双方家人及亲友相互认识,并讲些吉祥语,增添喜气,而双方亲友也可借此机会寒暄问候。
三、受聘
由女方敦请一位福寿双全的长辈,在列祖列宗神案前进行点烛、燃香、献饼及献礼仪式,默默预祝此女婚姻幸福。开始订婚仪式:
1、奉甜茶:准新娘在媒人的陪同下,奉甜茶献请前来纳聘的男方亲友,并由媒人---加以介绍,男方亲戚可借此机会端详新娘。
2、压茶瓯:甜茶饮毕,准新娘再捧出茶盘收杯子,男方来客此时应将红包与茶杯同置于茶盘上,即俗称“压茶瓯”。
3、戴戒指:由新郎取出系有红线的金戒、铜戒、套在新娘右手中指上,象征永结同心。通常在戴戒指时,均故意将中指一屈,以免日后被对方吃定,但互信互重是婚姻制胜之道。
4、燃炮:订婚礼进行至此,女方应燃炮,男、女双方互相道贺结成儿女亲家,并将喜饼与亲友共享。
5、订婚喜宴:订婚仪式完成后,女方家设宴款待男方来客及媒人,宴毕男方应送红包“压桌”给女方,酒宴结束后,整个订婚仪式也到尾声。
6、回礼:宴毕,男方应尽速离去,不宜久留,女方则回赠男方几项礼品,如新郎衣料,皮鞋等十二件,同时亦让男方携回几盒喜饼及礼香、礼烛、礼炮一份。同时附有媒人礼,男方回家时,绝不可互道再见,因为下聘之事岂能再来第二回。
7、告祖礼:男方回家后,要行告祖礼,告知完成纳采之礼,并将女方回敬之喜饼分享亲友。
结婚
婚庆是人生的一件至关重要的大事,为了家庭的平安、幸福、子孙的繁衍,香火的继承,厦门的结婚习俗是绝不会含糊的。
一、婚前准备
1、择定佳期
2、广告亲友:发请贴,告知婚期,宴请地、时间,并送发礼饼礼糖。还须斟琢关系亲蔬,感情厚薄,否则会引人异议。亲戚所贺之物,须得悬置中堂,以示重视。
3、吉日裁衣:男女两家同时进行。执裁衣者必须试夫妻子女齐全的“好命人”,新娘必做衣件有红线或红绸缎边的白布“肚裙”,以备头胎婴儿出生后裁儿衣,绝不可缺。
4、合帐:男家裁衣当日,须做衣顶床帐。
5、安床:要请熟悉个中忌纬的亲戚参议,择下吉日良辰,考虑新夫妇生辰八字,求平安吉祥如意。床安好后,用酒肉、豆腐等事物祭床母,祈其安适,多家庇佑。当晚,新郎要于衣个父母双全的男孩同睡新床,俗说:翻铺生干铺,即男孩睡在床上左右翻身,新娘将来会生男孩的佳兆。
6、送嫁妆,迎娶前衣日或几日,女家将新妇随嫁物品先送往男家。一般试钱、衣服、布料、金器、礼饼、礼糖、冬瓜糖、桔饼、红枣、龙眼干肉、茶点、日用品等,还有一个子孙桶。子孙桶拿进新房时要念:“子孙桶(提)高高,生子生孙中状元。”
二、婚礼当天
行上头礼,即行成年礼。“上头”男女穿上称为“上头衫仔裤”的白布衫,端坐正厅祖先神位前竹椅上。男子朝内坐,妇子朝外坐,意如男子成年掌家,女子成年外嫁。神位前放一大“加箩”——扁平竹制大晒盘,上铺红毯一条,毯上放一小竹椅,搁脚用。
仪式前神位前先摆十二道菜,焚香、点烛、拜祖。然后由“好命人”从后面梳头,梳好后,男子用红丝线束发,戴上礼帽。妇子“上头”须先“开面”——用红线绞去脸上汗,梳好头后,用发簪插在发髻上。
在梳头时,“好命人”要对男子念:上头带冠已成人,出门坐大位,食人头杯酒,说人头句话。意即指新人从此后受人敬重,给女子念:“头发梳起,坐金交椅”意即将来过好日子的祝福。
三、迎娶:
1、祭祖——新郎出门迎新娘前,要先祭拜祖先。
2、姐妹桌——新娘出发前,要与父母兄弟姐妹一起吃饭,表示离别,大家说些吉利话。
3、迎亲——迎亲队伍以双数为佳,六或六的倍数。媒人、陪同人、叔爷(新郎弟辈)新郎、新娘花轿。沿途放鞭炮。
4、叫门——女家在迎娶队伍到来之前大门紧闭,让新郎敲门。女家问“何事?”新郎答:“要娶新娘!”女家听后稍启门一缝,新郎递进红包一个,门即关上,如些再三,女家才开大门迎客。女方此举意在留住财气,亦考验新郎的诚意。新郎进门拜见丈人,丈母娘。
5、吃鸡蛋茶——新郎要吃碗去壳整蛋糖水,茶内有龙眼干肉与红枣。新郎按例只喝甜汤,留下蛋。
6、拜别——新郎与新娘拜过祖先,告别父母,由父母或兄弟姐妹牵上轿。
7、出门——新娘由一位陪同人撑伞护至上轿或上车,临上轿前,新娘要哭几声,俗称”哭好命,其父母亲戚也应哭几声,以口示惜别与祝福。新娘轿一出门,新娘立即扔下一扇,俗称“放心扇”,意在告诉父母放心,不必牵挂。所有人不向女家说再见。新郎也不回头。
8、入门:花轿到达男家门口等出轿门吉时,轿前放瓦片一盆炭火,新郎立轿门前,小姑捧一盘桔子立轿门旁,轿后男家人举着米筛等候,待吉时一到,新郎猛踢轿门三下,轿门才开,小姑捧上柑盘让新娘触摸,新郎伸手执新娘手,新娘则起面复坐,如是再三才出轿门,后头速举米筛遮住新娘头。
新娘出轿车门,踏上瓦片,由新郎牵着跨过炭火,方才入大门内。这踢轿门,意在镇新娘威风,摸柑桔象征夫妻生活圆满与吉祥;遮米筛,踏瓦片,有避邪之效;过炭火,象征子孙兴旺。期间炮声不绝。
9、拜天地——新娘入门后,与新郎在正厅拜天地后径入新房。
10、入洞房——新娘进洞房,只可跨门槛而过,切忌踏门槛而入。一入洞房,第三天方可出房门,显其贵气。
11、吃“合婚圆”——新郎新娘自挟一粒汤圆吃,再各挟一粒互喂。意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相亲相爱。此后便吃“酒婚桌”,“好命人”掌桌,新郎新娘端坐圆桌两侧;此桌共上十二道菜,六荤六素,由“好命人”拿筷挟菜递至新娘新郎嘴边,作喂食状。每挟一菜,即随口念吉祥祝语,顺口有韵,妙趣横生,诙谐幽默,整个新房笑语迭出。
12、出厅——婚后第三天,新娘第一次走出新房,上厅拜神、祭祖、见公婆和亲戚长辈,俗称“出厅”。新娘将自家带来的龙眼干、红枣泡甜茶敬奉家人、长辈,长辈则将备好的红包放在茶盘上谢贺,称为“压茶盘”。
13、新娘桌宴小舅——出厅当日下午,男家设”新娘桌“宴请小舅子全家女眷,因为当日女家派小舅子前来探望,带来香蕉、冬瓜糖等水果与食品,小舅子上堂拜见亲家并请安,亲家须给“糖仔钱”的红包,新娘居中坐,席间,小舅子面前放一只碗,须将席上鸡、鸭、鱼等头先挟置这碗内,让舅子回家时捎去,表示新娘有吃的,父母当头功。
14、闹厅——第三天晚上,夫家宴请宾客。席后,客人在厅中,新娘泡甜茶,敬宾客,客接茶时要说吉祥话,有祝贺的,有诙谐的,有戏谑逗新娘的。左一句,右一句,顺口有韵,雅俗共赏,气氛热闹。至此婚礼宣告一段落。
四、回娘家做客
婚后第四天,小舅子偕同父母来请新娘回娘家探望父母,俗称“做客”。公婆要给舅子称“结衫子带”的红包。
新娘由新郎陪伴回家。夫家要备碰饼,四色饼,花,水果等及给女家父母、长辈、晚辈红包若干,一并带去。女家父母按红包内钱额加倍回礼,并另赠亲家衣物对方长辈红包原封不动退回,晚辈可照收。“做客”当日,女家合家欢宴至天黑。
新娘做客,须当日返回婆家,到家得摸黑入新房,全家不能有任何亮光,哪怕灶火也不允许。习俗:暗冥摸,生干埔。新婚满月后,新娘方可在娘家过夜。
厦门其他结婚习俗
厦门传统的婚姻按“六礼”之规,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6项礼节。
“纳妾”,亦称“娶妾”、“讨小老婆”,厦门俗称“娶小姨”、“讨小姨”,指男子正妻之外另娶女子为配。妾的地位比妻低。纳妾者主要是达官贵人、富家子弟;为妾者多为社会地位低贱的贫家之女。纳妾通常只举行简单的仪式或直接以财物购换。有的直接收随嫁婢女为妾。“婢女”俗称“查某娴”,厦门旧俗:“喜畜婢,家虽不丰,亦必百计营购一婢。”尤其是官僚豪绅、富商巨贾,竞相蓄养婢女。民国22年(1933年),厦门最多的一家养有26个婢女,一家养三五个到七八个的就更多了,许多婢女遭受主人的人身侮辱和肉体摧残,有的受虐待至死。婢女也常被作为陪嫁物,在嫁妆的清单上可见到侍女两个,有的更多。厦门养婢女的恶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废除。
“续弦”,也称“填房”,即男子丧妻再娶。人们把夫妻比喻琴瑟,故丧妻如断弦,再娶为续弦,意即弦断复续,而续娶的妻子,又填补了前妻留下的空房,所以也叫“填房”或“后妻”。第一个妻子叫“元配夫妻”或称“结发夫妻”。古时女子许配人家后以缨束发,至成婚,由夫婿解下,又指成婚之夕,男左女右共髻束发的礼俗,所以称元配夫妻为结发夫妻。厦门俗称“做填房”为“接后寿”。
封建社会,女子只能凭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有“父母主婚,芋横(芋头秆)菜尾(酸菜)也要吞”,“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乞吃跟加自(乞食袋)跑。”和“查某仔(女孩)养大给人做媳妇,妇女生成做家务”之说。
“赘婿”,俗称“招子婿”,是男嫁女娶的婚姻,即到女家落户的男子。古时,赘婿都出自贫家,因出不起聘礼而以身质于女家,受到社会歧视,俗称“卖大灯”,地位与奴仆差不多,生子随母姓。随着时代的发展,赘婿逐步向招女婿过渡,性质上有了改变,成为夫从妻居的一种婚俗,是岳父母的全子,体现了婚姻中的男女平等。
“指腹为婚”,亦称“指腹联姻”,简称“腹内婚”,即两女同时怀孕,指腹约定,产后若为一男一女,则结为婚姻。一般是亲朋好友双方为密切两家关系给未出生的子女预订婚约。
“姑舅亲”,也称“表亲联姻”,即姑舅表兄弟姊妹之间结成婚配,是古老的血缘婚、亚血缘婚制的残余。
古时注重传宗接代,盛行早婚,“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的现象相当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娶心哺仔”(即童养媳)之俗,要等家中男孩长大后才与之“圆房”。还有因病提前办婚事,用来冲喜。早婚者多为男小女大,有“大娘子,小女婿”之说。
民国时期,西方的婚俗也传入厦门,使厦门的婚俗既有“封建传统”,又有“中西合璧”。民国《厦门市志》稿载:“婚礼有新旧两式,新式行文明结婚,旧式仿古六礼,士族世家尤采用之,间也有新旧兼用,结婚用文明式,余乃采六礼。”“风气渐开,婚礼多行新式,名曰文明结婚,假公共礼堂,请一证婚人,两介绍人,两男女傧相,两花童,男女家主婚人,新郎新妇及来宾等集堂中,证婚人宣读证书毕,新郎新娘相对行礼,交换饰物。新郎新妇、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等用印。证婚人、介绍人、来宾、主婚人致辞,新郎、新娘谢证婚人、来宾。礼毕摄影纪念。近更举行集体结婚,尤为简便,有作新婚旅行者曰度蜜月。”
民国以来,厦门婚俗中也出现了结婚纪念日,或称“花烛重逢”日,不同周年的结婚纪念日名称也有区别,如称第一年为“纸婚”、第五年为“木婚”、第十年为“锡婚”、第十五年为“水晶婚”、第二十年为“磁婚”、第二十五年为“银婚”、第三十年为“珍珠婚”、第三十五年为“珊瑚婚”、第四十年为“红宝石婚”、第四十五年为“青玉(翡翠)婚”、第五十年为“金婚”、第五十五年为“绿宝石婚”、第六十年为“白金婚”、第七十年为“钻石婚”,但一般指原配结发夫妻而言。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从法律上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厦门市民中,“六礼”的旧婚俗已被摒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业已基本结束。封建式的家长包办婚姻已经很少出现,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已成新潮。只要符合规定,双方同意,按手续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成婚,有无仪式无关紧要。
结婚本是一件热闹、喜庆的事。女孩子梦想中的婚礼无外乎穿着美美的婚纱,站在人群中间接受亲朋好友的祝福,在这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来一张大合照留下最美好的回忆。
但很多地方对于结婚传统各有不同,特别是农村有很多流传下来的规矩,我国民族传统众多,各地方风土人情流传下来的习俗各不一样。
随着时代变迁,许多追求新奇的年轻人也会举办比较有创意的婚礼,但在村里,老一辈留下来的习俗不能完成难免惹人闲话。
许多老人也希望遵照传统,一般为表孝顺,尊重老人,不少年轻人也会选择回村里举办传统婚礼。
传统不该被摒弃,但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随着社会的发展,渐渐地越来越多习俗都改进不少,如今许多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在进行传统抢新娘、闹洞房等环节时往往会适当把握分寸,让婚礼顺利进行,尽量给新郎新娘留最美好的回忆。
要说起婚闹,一直是农村婚礼屡见不鲜的一个环节,有的地方依然存在许多陋习;在地方整治过后,现在许多地方在这方面越发文明,但婚礼陋习还是层出不穷。
新娘在结婚时遭遇了令人尴尬的事,遵照当地习俗,在吃饭时新娘要拿着酒杯和新郎向宾客们依次敬酒,让亲朋好友们都认识新娘,代表认定了这个媳妇。
这天新娘换上一袭得体的红色敬酒服,笑意盈盈跟来往的宾客一一敬酒,来往的宾客也都喜欢打趣新娘。
今天喜公公也颇为高兴,到处向宾友回礼,炫耀着儿子娶媳妇了,几杯酒下肚,公公情绪高涨,显得十分开心,脸上的笑意从未停止。
在这大喜的日子,开开小玩笑也无伤大雅,旁边的宾客打趣到让新娘和喜公公喝杯酒,随后有人起哄到要喝就喝交杯酒,显然这玩笑对儿媳和公公的身份并不合适。
起初公公也觉得不妥,新娘更是面子薄不好驳了宾客的的乐趣,只见其中一位宾客直接上手推着新娘的酒杯,要求来一个交杯酒。
见众人气氛颇为热烈,喜公公也不好翻脸,最后在众人起哄下,推推桑桑几个回合,喜公公拿着喜酒跟新娘喝起了交杯酒,众人更是一片欢呼,气氛瞬间达到了高潮。
谁知公公几杯酒下肚,许是酒劲上头,借着大家起哄的劲儿,一把搂住儿媳的肩膀,新娘明显感到不悦,但也不好说什么,便只是礼貌微笑。
公公一边跟宾客谈笑,时不时将酒满上,催促着儿媳向宾客回礼,一个回合下来,公公面部涨红,情绪越发激动,显然有点上头,落在新娘肩膀上的手一直没有收回去。
在场的宾客大多都只顾着喝酒吃饭,可能当地婚俗更是如此,大家早已见怪不怪,想来除了新娘没有人觉得不合适。
不远处的新郎许是看到新娘脸上不悦,连忙凑近过来,但喜公公丝毫没有注意到新娘子的情绪,新郎更不好直接打断父亲敬酒,毕竟这是自己的父亲,伤了面子也是自家的损失。
只见新郎站在新娘身边,面色凝重,碍于宾客没有直接将父亲的手拿下来。
喜公公酒劲上头只顾谈笑,现场气氛热烈,满脸通红的他带着儿媳到处介绍着。
想来新娘也是十分有涵养,虽觉得不合理,但没有当场让公公下不来台,只见她表现大方得体,一一跟宾客打招呼敬酒,虽然脸上满是尴尬,也勉强挤出笑意,坚持将婚礼进行下去。
有简单的仪式,不需要明媒正娶,三书六礼,不需要拜堂,随便坐个小轿,摆个酒席就可以了。
妾,又称姨太、陪房、偏房、侧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等俗称,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春秋传》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说文》兑为妾。--《易·说卦传》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
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为妾者虽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轿进门,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视。民国时期虽然规定一夫一妻制,但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各种变相的多妻制仍然存在。官,宦和豪富之家看见穷家小户的女儿稍有姿色,便纳为妻妾。若明纳不成,则纠结强,徒,抢,亲,供其*,乐,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如简阳贾家场富人刘某某,纳妾7个,其最末一个小老婆是在刘78岁时用三百个银元在某地所纳,年仅18岁。旧社会,自愿把女儿与人为妾者,大多是穷困到了极点,或是迫于官,宦,富,豪的*,威,不得以而为之。富豪人家十之八九都要纳妾,而穷苦人家却有,一,辈,子,打,单,身的。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
《礼记》:"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曰“後”,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
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理的,也很少发生。其实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继承权。在李氏朝鲜,庶出的子女需把父亲、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
正常情况下一夫多妻的家庭里面,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称为嫡妻,中国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但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男子娶正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明清之后嫡庶之分逐渐减弱,常有人在正室死后把妾扶正为继室。
另外亦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多为婢女或妓女等贱民女子,近似现代的情妇,有时也被称为妾,或称侍妾。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宠姬,近似情,妇。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只是没有正妻的名份。另外也有人在外包养良民女子,称为“外妇”、“别宅妇”。
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妾还有许多别称:小妻、下妻、次妻、庶妻、旁妻、小妇、孺、如夫人、小夫人、侧室、偏房、小星、篷贱、属妇、逮妇、副室、副房、小老婆等等。另外,由于古代帝王及太子妃妾众多,因而有着许多表示不同等级的名称。如汉元帝的后宫里,除了皇后以外,尚有昭仪、婕好、容华、美人、充仪、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官、顺常、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等十四个等级的多种名称。太子除了正妻以外,也有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级的妾。(《汉书·外戚传上》)
通常讲的皇帝妃、嫔,只是对帝王众妾的总称。有名分的妾又称侧室、偏房,她们的存在被家族和社会认可,然而地位与正妻有云泥之隔,无论表现在家族、社会还是死后的待遇上。
在生前,她们必须小心侍奉丈夫及他的嫡妻、他们的孩子、甚至自己的所生(就如《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在贾政和王夫人跟前,眼看着自己所生的探春尚且坐着,她却要侍立,还要给贾宝玉打帘子)。在社会上,她们与丈夫的官品带来的诰封无缘,也不能在婚寿宴席上露面。在死后,她们也不能够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庙(明代宗法尤严,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后被追尊为太后的妃嫔,也只能享受“祭,祀,别,殿”的入另册式的待遇)。
被尊称为“如夫人”的有头脸的妾尚且如此,那么那些不具名分、仅仅供,主,人,享,乐,玩,弄的婢女(也称“姬”,红楼梦中称之为“通房大丫头”。
还有一种贵绅蓄养以供,声,色,之,娱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历史上以床头人赠人的士子不在少数,也有人见他人妾美而横加夺爱者。西晋石崇就是因为不肯以宠婢绿珠转赠孙秀,而失掉性命的。苏东坡南谪时以诸多姬妾赠人,以至日后有多人自称是他的遣妾遗腹所生。魏曹彰“爱妾换马”竟也被看作是“性,倜,傥”的风流佳话。诸如此类,皆可看出姬妾的社,会,地,位之低贱,竟与车马器物无异。
提起午马女送妾最好哪几个属相,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女属马和什么属相最配,另外,还有人想问属马生肖和哪几个生肖最适合。。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90年属马女马女的和什么属相最配,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属马的人适合和什么属相的人结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午马女送妾最好哪几个属相
午马与未羊,因此最宜找个属羊的对象,此乃上上等婚配。其次是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找个属虎属猴的,此乃上等婚配。午马与子鼠相冲,因此最忌找属鼠的,此乃下下等婚配。午马与丑牛相害,因此也应避免找属牛的,此乃中下等婚配。有时又讲午午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此乃中下等婚配。
属相马和什么属相最佳
属马的和什么属相最配?
属马的最配生肖第一名:羊
90年属马女马女的和什么属相最配午马与未羊,因此最宜找个属羊的对象,此乃上上等婚配。
属马的最配生肖第二名:虎、狗
夫妻相敬,紫气东来,福乐安详,家道昌隆。
午马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找个属虎属猴的,此乃上等婚配。
属马的忌配生肖:鼠、牛
中年运气尚可,病弱短寿,难望幸福,凶兆,一生辛苦,配偶早丧,子女别离。
午马与子鼠相冲,因此最忌找属鼠的,此乃下下等婚配。午马与丑牛相害,因此也应避免找属牛的,此乃中下等婚配。有时又讲午午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此乃中下等婚配。
属马的和什么属相最配?
1、情投意合的生肖:生肖羊
如果与你情投意合的生肖人士成为你的情侣,那么你们二人往往属于在感情上有相见恨晚的彼此爱慕的感情,因此在交往的时候无话不谈,感情也会随之升温很多,此外,双方在感情上容易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因此是别人眼中的“神雕侠侣”,感情上到丰厚浪漫的回报。
2、稳中有升的生肖:生肖虎、生肖狗
如果与你感情上稳中有升的生肖人士成为你的情侣,那么你们二人的感情状态会在刚刚相识的时候就奠定了稳中有升的基础,因为这两个生肖的情侣对你来说不但会在感情上给予你和浪漫,而且还会在你的工作、事业上支持你、协助你,因此不但是你感情上的好伴侣,而且还是你事业上的“合伙人”,因此,对于你们来说,感情是一锅香浓的鸡汤,只有用小火烹制,才会越来越浓。
3、感情浪漫的生肖:生肖兔
如果与你感情浪漫的生肖人士成为你的情侣,那么你的感情上会十分的罗曼蒂克,因为你们之间存在有一种浪漫的潜意识,因此在感情发展的过程中这种浪漫的潜意识会不断的扩大,反映在你们的感情生活中便成为了浪漫生活,你们的感情会时时刻刻充满着浪漫的因素,尽情享受这种感情给你们带来的浪漫和快。
午马女送妾最好哪几个属相:女属马和什么属相最配
属相一说,来源许久,这也是老祖宗传下来的东西,
按照属相来说,属马女性和属羊男性是天作之合,属羊的比较内向,属马的外向,这样在性格上就能互补,是非常般配的。但是现实并不会朝理想前进,所以还有几种选择,
属马女和属虎男,也是很好的上上之选,2种类型的人都有开朗的性格,在事业和家庭上都能做出一定的决定,2人之间亲作,把家庭和事业打理得井井有条,如果遇见了,可以把握一下。
属马女和属狗男,也是一对比较好的组合,活波乐观的女性和温柔善良的男性,能够白头偕老,把家庭照顾的和和。
虽然列举了几条,其实是在以性格方面进行选择,所谓2个强势的人在一起容易吵架,互补的在一起和美,也许这就是道理。
也许在谈感情的时候,你可以不管不顾,相爱到海枯石烂,但是结婚毕竟是过日子,柴米油盐这些都少不了,属相之说,是因为每一个属相对应了一个性格,所以在进行配对的时候,自然就会以互补,相辅相成,来选择,这些都只能是借鉴,不能当之真理,因为现实的情况毕竟是多变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你还按照这个来选择,也许你能得到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另外一种结果,你也很难去承受。
最终如何选择,其实还是要2个人在互相了解的过程中,多沟通,不要把心事在自己心中,这样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心意,很容易造成误会,误会一旦增大,就算是天作之合,又能怎么样,确定自己的选择后,双方把心意说明白,做一个彼此需要,并肩作战,为创造幸福的生活而努力,也许这才是你需要的选择。
以上就是与属马的人适合和什么属相的人结婚相关内容,是关于女属马和什么属相最配的分享。看完午马女送妾最好哪几个属相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属于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管是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都属于此类。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依然依照事实婚姻处理)。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来说: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刑法》到《婚姻法》,均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手段,其中最严厉的就是重婚罪。
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关重婚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诉路径,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有明确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就不得以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
当然,走公诉还是走自诉,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区别在于,作为自诉案处理,受害人作为自诉人,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公诉等程序则由公、检机关主导。但作为公诉案件,威慑力显然要大很多。同时,也不存在自诉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
二、结婚证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民事领域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这是因为,在刑事领域中,最高院曾做过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来说,男女双方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证明?
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会领取结婚证或者举办婚礼,富人“包养”情人,贪官包养“二奶”、“三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长期与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终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六罪,判处武长顺死缓。没有涉及重婚罪。据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贪腐官员中只有两个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另外一人则是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
这也从侧面说明要证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为困难。但或许,我们可以从第一个被以重婚罪追责的高官邱晓华案中获得某种端倪。
检察机关指控邱晓华重婚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诚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对方有没有私生子。再想办法去打探一下,对方在私生子出生病历等书证上面,有没有以父亲的名义签字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是移动公证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 社会 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 社会 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 社会 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四)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首先说明,重婚罪的人认定标准是由刑法来规定的,并不是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重婚在中国
《婚姻法》
作为法律人目前实践中重婚罪基本已经不可能发生,理由有三
首先和我国施行婚姻登记制度有关,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如果已经领了结婚证那再领结婚证的可能是很小的。
其次,即便存在有配偶而长期同居的现象,但是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一般只是道德谴责。
再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在现实中出现的可能也很小,基本需要让其先离婚,俗称小三上位,但是这个不属于重婚罪范畴。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二)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2)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界定不严谨。其解释为:在明知对方或者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结婚。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是以事实证明或则以结婚证证明?如果以结婚证证明那么有配偶的一方又是如何再次取得的结婚证?发证机关的责任?所以法律条款并不明确。
婚姻法律有多不明,女人小三,男人找小三适成二人不和,离婚后小孩子的扶十八岁精神上的伤,法律没有定法标能不能加条文,不有,多孤儿长大候很犯法…,对全国孤儿家庭帮忙,将来的幸福。
有这么个案例,两个人85年结婚(因女方年龄不够,没有登记领证),88年生了第一个孩子,96年生了第二个孩子,02年又生了第三个孩子,到今年已经是三十一年多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没有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初女方偷偷的与一个外地人登记领证了,一个月还回家一两次,只是说在外工作忙,请问,她这算不算重婚?
现在的很多人三观都有问题,特别是男的,我们身边很多男的,口口声声家庭,然后在外面找小三,还经常带出去一起吃饭,够恶心的的,美誉其名说老婆不在身边解决生理问题,好几个老婆都怀孕在家,还在外面找女的,里面很多20岁左右的学生妹,真够恶心的。法律应该管管哪些有家庭的男男女女,构成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就是犯罪。不然这个 社会 人会越来越没有三观。
大喜之日
结婚前夕
祭拜:男方在婚礼前一天要祭拜天地祖先,告知有婚事要举行。
安庆礼:依八字、房屋座向……拜母床。
结婚当天
祭祖:男方出门迎娶前,应先祭祖。
迎亲: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六的倍数最佳。
燃炮:迎亲礼车应於途中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祝。
食姐妹桌:新娘出发前要与家人一起吃饭,表示别离,大家要说吉祥话。
请新郎:礼车至女家时,一男童持茶盘恭候新郎,新郎下车后予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家。
讨喜:新郎与女方家人见面问好之后,应持捧花给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姐妹或好友应刻意阻扰,经新郎哀求后以九九九元红包礼成交,喻长长久久。
盖头纱:新郎予捧花后,将新娘头纱放下并挽出大厅。
拜别:新郎与新娘上香祭祖,新娘叩拜父母道别,新郎行鞠躬礼即可。
出门:新娘由一福份高之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走,进入礼车。
礼车:应悬挂一棵由根至叶的竹子,根上挂著萝卜,意有头有尾。礼车后方则有朱墨画的八卦竹饰。
敬扇:新娘上礼车前,由一生肖吉祥之男童持扇置于茶盘给新娘回赠红包礼。
不说再见:当所有人要离开女方家时,绝不可向女方家人说再见。
泼水:新娘上礼车后,女方家长将一碗清水、稻谷及白米撒向新娘,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
掷扇:礼车启动后,新娘将扇子掷至窗外,谓弃坏性子;掷扇后应哭几声,且在礼车后盖竹筛象征繁荣。
迎娶队伍以竹筛为先,青竹连根带叶,竹端系猪肉一片,防邪神白虎。
燃炮:一路燃放礼炮,车抵男方家门时,家人应燃炮竹。
摸橘子:由拿著两个橘子的小孩迎接新人,新娘轻摸橘子,并赠红包答礼。
牵新娘:新娘下礼车时,由男方一福气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持新娘入厅。
忌踩门槛:门槛代表门面,故新人应横跨门槛过去。
新娘入厅后要跨过火盆踩碎瓦片。
敬茶:将新娘介绍给家中长辈认识。
拜天地:新人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相拜,送入洞房。
进洞房:以竹筛覆床,桌上置铜镜压惊,新人共同坐在预先垫有新郎长裤的长椅上,谓两人同心,并求日后生男。然后新郎掀开新娘面纱,合饮交杯酒、吃甜汤,象征早生贵子。
忌坐新床:婚礼当天,任何人皆不可坐新床。
观礼喜宴: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
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於门口端喜糖送客。
吃茶:由男方已婚亲友喝新娘的甜茶说吉祥话并赠红包。
闹洞房。
清朝晚期: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从故纸堆中读出文化味,这具体到阿强收藏的500多张结婚证最贴切不过了。
阿强收藏最早的“结婚证”是清朝宣统元年的 “童养婚帖”。该“婚帖”是一张红色的,字迹由毛笔书写。整个婚帖没有任何图案修饰。
在该“婚帖”的右侧有四句话“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前世姻缘,上苍注定”。
中间注有乾造与坤造,即男女的生辰八字,该“婚帖”上还写有“聘礼白银两百二十两”。
最后用农历落款日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三,在左侧写有“和合百年”作祝福话语。从收集地来看,这张结婚证应该是当时佛山地区的。
是否相配全凭
媒人一张利嘴
据了解,童养媳在民间多出身于贫寒之家,女方为了免除抚养负担,便把女儿送往男方,有的男方家长为免去儿子成年后花聘金,也找童养媳。
年龄上,童养媳一般要比其“丈夫”要大。人们往往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概括传统婚姻。所有婚事都是由媒人往来传言,再由父母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力。
在古人认为,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礼,就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竟成一时之风
“姐弟恋”
竟成一时之风
阿强的前辈曾经告诉他,古人很讲究生辰八字,八字相匹配则天地结合,阴阳相配。
男方出白银两百二十两的高额聘礼说明男方在当时是相对比较富有的。从该“婚帖”的日期可以看出,童养媳当时只有12岁,其“丈夫”应该在12岁以下。
买来的童养媳主要是照看“丈夫”,陪“丈夫”玩耍、读书等,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小保姆。等其“丈夫”长到15岁左右,两人才正式完婚。
这种风俗当时在佛山也普遍存在。
本世纪初:
旧习消逝 文明结婚时兴
一张建国前的结婚证背后有着怎样的历史背景呢?
在阿强的收藏中,几张建国前的结婚证就反映出当时的结婚方式,其中一张是日期为193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
记者发现,这对广东新人结婚证书字体开始使用“变体”,书写顺序也由从右至左变成从上到下。该证书的图案和花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结婚证的上方左、右各有一个面带微笑的小天使,手里牵着一条红色的丝带,带有明显的西洋色彩;而在结婚证的底边有两个重合的心,由丝带串在一起,寓意天赐良缘、永结同心。
但令记者感到奇怪的是,该婚书上依然注明了男女传统的生辰八字。收藏这个结婚证的阿强告诉记者,这时的“文明结婚”已经不是婚礼的形式了,而是带有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婚的意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不重要了。但由于“大媒做见证人”的习俗依然根深蒂固,所以这时的婚礼虽然具备了西方的婚俗,但在形式上却摆脱不了传统的旧俗,是一个过渡时期。
据悉,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建国前中国结婚方式发生一些转变,青年男女开始了一种新的结婚方式,即男女双方经人介绍或自己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恋爱,经双方家长同意而结婚组成家庭,一些青年男女甚至选择在教堂结婚。这种结婚方式比传统的婚姻相对简单,称之为 “文明结婚”。
辛亥革命前,“文明婚礼”已经在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少数人中出现。辛亥革命后,对婚姻方面有过某些改革。而自由恋爱者多实行新潮的“文明结婚”。
结婚证开始
加盖政府公章
“文明结婚”把旧式的从“请庚”到“收奁”的礼节,往往简略为订婚、行聘礼,或者这两项也没有。“结婚之日,当由男方父母各给以金戒指一枚,礼服一袭”。婚礼有主婚人、介绍人、证婚人参加,他们和新婚夫妇都要在结婚证书上盖印。
阿强介绍,能够接受新式婚姻主要有两种人,其一是相对比较富有的人,并接受过西方教育,第二种是基督教徒。而他收藏的这张则属于当时佛山“名门望族”的结婚证书,此时的 “结婚证书”已将过去的“媒人”称为“介绍人”,称谓进步了许多。证婚人主要请的是社会上比较有威望和地位的老人或政府官员。
该“结婚证书”上还出现了政府的公章。阿强说,建国前,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先订婚,然后才能结婚。出现公章也说明男女结婚不再是自己的私事,而是纳入了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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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婚礼结婚习俗简介
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主要分布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曲靖地区,广西、广东连山、贵州从江、湖南江华等地也有分布。壮族有语言,通用汉语。属汉藏语系壮傣语支。
在集中本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技艺的基础上,壮族人民创造了壮戏。铜鼓是壮族最有代表性的民间乐器。
壮族以农业为主,驰名中外的三七、蛤蚧和茴油是壮族地区素负盛名的特产。甘蔗产量居全国首位。
壮族的村寨一般由若干姓氏成员所组成,没有氏族组织,具有明显的村社特征。壮族婚姻的基本形态是一夫一妻制。各支系都普遍实行氏族外婚,但同姓不同宗可以通婚。“土人”家族在四代以外即认为没有宗亲关系,可以通婚。舅表姨表可婚,姑表不婚“依人”氏族外婚多行单线姑舅表婚,姑母之子与舅父之女可婚,但严禁舅父之子与姑母之女通婚。历史上,壮族曾普遍实行早婚,根据有关地方志书记载:“依人,多早婚”,婚姻形式基本实行自由恋爱和父母包办的双轨制。男女青年婚前有社交自由,但双方即便情投意合,也需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结婚。自由婚姻的主要方式是男女青年通过唱山歌择偶。此种方式当地谓之“唱流”或“赶风流”。长期以来,在壮族婚姻生活中已成为一种制度,直至解放前后,广南一带壮区仍然十分盛行。在壮族社会中,男女通常在十二三岁起就须学会唱几首山歌,到十七八岁时,必须能学会即情歌。唱山歌地点有着严格规定,无论在僻静的山村,或于街日闹市,都必须是大家所公认或任何人都能看见的地方。时间则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而定。各地每年举行次数不一。“沙人”每年多在正月第一个大街日和二、三月举行。“依人”于每年栽秧前收割后举行。届期,未婚男女和已婚但未“坐家”女子各携带米花糖、花糯米饭以及小手巾、小镜子等物品,在固定场地对唱山歌。倘若某一小伙子爱上某一姑娘,集体对唱阶段便可竭力向她投送秋波,若姑娘也有爱慕之意,双方即以山歌一问一答自成一对。对唱完毕,可坐下互相宴请,互赠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以示信物,以后逢街日或节日并可邀约订期相会。通过唱山歌结交的情友,日后即便情投意合,男方也要聘请媒人作形式上的求。
媒人说婚通常要进行若干次,第一二次去女家,若女方父母亦有意,则以便饭招待。如此往返三五次,即可议定亲事,并以“合八字”订婚。订婚礼银很重,一般须送与女子全套银制饰物。父母包办婚姻,在壮族中亦占有一定地位,男女通常在十三四岁、有的早在七八岁就被双方父母“合八字”定了终身。壮族社会普遍保留着结婚后、生育前“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女子婚后第三日即回娘家长佐,待怀孕后才正式到夫家生活,此时即称“坐家”或“落夫家”。其实,此乃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一种风俗遗留。已婚女子在“不坐家”期间,社会观念仍认为是姑娘,有权与青年男子对唱山歌和进行其他自由社交。但若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至怀孕,如被发现,须由“寨老”调处,对通奸男子进行处罚,处罚方法通常是以五尺红布挂于门上,表示为原夫“接红”;同时赔偿原夫部分礼银,以示歉意。此种情况,多不离婚,甚而原夫父母竞为其子解嘲,劝子无须介意。如通奸男子将女子拐去,原夫有权邀亲友追究,拐骗者必须向原夫退赔全部札金。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时间一般以是否怀孕生子为限,若三五年仍不孕,而且弟妹已长大结婚,这时即便不孕也得“落夫家”,反之则行改嫁。壮族有招赘习俗,招赘女家通常要派媒人到男家说媒,从妻居男子改与女家姓。夫死妻子可以改嫁,也可以转房。但转房仅限于兄死弟无妻而嫂转为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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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结婚风俗
无论是少小相爱,青梅竹马,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姻,还是所谓“明媒正娶”的联姻,土家族在婚俗上逐步形成了一种不成条文的惯例,即要请媒人说亲�求婚 、打节�送聘礼 、讨庚�问女方生期 、定亲�求女方放话允婚 、迎亲、回门等繁多的程序。在婚礼方面别具一格的情节有哭嫁、过礼、开脸、戴花酒、背新娘、迎亲、拜堂、坐床、闹房、回门等,其典型环节是哭嫁、坐床、回门。保留和展示了土家族婚礼与其它民族的差异性。
婚前一月或半月,姑娘就要哭嫁。“歌丧哭嫁”是土家族独特的民族风俗。“哭嫁”开始是隔夜哭,后来是连夜哭,全寨相好的姐妹姑嫂长辈都要轮番陪哭,边哭边唱“哭嫁歌”,如泣如诉,若悲若喜,悲喜交融,内容丰富,感情强烈。哭嫁歌中有“哭父母”、“哭歌嫂”、“哭姐妹”、“哭戴花”、“哭上轿”、“哭媒人”、“哭辞祖宗”等。经过一代代妇女口头创作,不断丰富加工,有的内容逐渐定型,形成长诗结构的抒情悲歌,意境悲切凄苦,语言简明朴实,充满浓郁的风土味,常巧妙地运用比兴、双关、拟人、反复、对比、夸张等修辞手法,具有很强的人民性和文学性。
婚期到来,男方派人给新娘送去衣裳,首饰、布匹以及给岳父母家酒、肉乃至盐、茶、米、豆等,叫“过礼”。过礼要在女方家神龛神位前隆重举行,要献上给女方祖宗三代的冥封,点燃香烛,并慎重其事地将其礼物摆放在神龛前桌上,把礼物清单递交给女方长者。
出嫁前一天是女方的“花圆酒”,取“花好月圆”之意,祝女子婚姻幸福美满。这一天,女方家将全部嫁妆都摆出来,擦干净,梆扎打点。亲友们都来祝贺,送上贺礼,同时对新娘进行打扮,“开脸”、“上头”、“戴花”。“开脸”要请姑母、姨娘或嫂子进行操作,用灰线包绞尽额上汗毛,绞现发际,并把眉毛绞如一弯新月,头发辫子挽成“粑粑髻”,绕上红头绳,插上银别簪,带上银首饰,头包青丝帕,手戴银镯子,银戒子,与少女相比判若两人。哭嫁歌中“哭戴花”唱词是:
金花银花不见藤,只见金花不见人。
金花银花头上戴,头上响铃闹沉沉。
八宝耳环金圈子,牙签插到胸当门……
经以上唱词描述,一位装饰艳丽,花枝招展的土家族新娘展现在人们的眼前。新娘“开脸”、“上头”后,当晚哭嫁达到高潮。
凌晨,新娘上路前,要由歌嫂或兄弟慢步背出闺房,没有歌嫂兄弟,则由叔叔,姑姑替之。父母是不能背的。穿过堂屋时,再让新娘站在事先安放在堂屋的一个方斗上,踩上一双脚印,名曰:“踩斗”。然后再背出大门,给新娘穿上一双由婆家带来的绣花鞋,这时新娘就可以双脚着地了。新娘“踩斗”意味着把富贵也留给娘家,祝福娘家年年五谷丰登。接着娘家的管事点燃葵花杆或柏香树皮制成的火把,向新娘前后抛去,洒下满屋火花,预示新娘未来前程灿烂。新娘则将预先准备好的两把筷子,向身前身后撒去,祝福兄弟姊妹与自己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哭上轿”对此进行了概括叙述:
脚踩金斗四角方,手拿金筷十六双。
前头八双跟我去,后头八双给兄弟。
前头八双跟我去,我自拿来我自吃。
后头八双给兄弟,多多进些钱和米。
新娘上路,无论是天晴还是下雨,都要由新郎准备一把油纸花伞,叫“露水伞”,送给新娘打着。此时新娘上穿右开胸,大袖大摆的“露水衣”,下穿八幅罗裙,叫“露水裙”,头包青丝帕,朱花银饰,琅佩叮当,由人扶着在堂屋哭拜一番,辞别祖先,告别父母,然后坐轿或步行起程,此刻,唢呐、锣鼓、鞭炮齐鸣,大旗大伞前行,迎亲队伍抬着嫁妆抢道走在新人前面,否则会被嬉笑为“送亲客”;送亲队伍在后簇拥着新娘或花轿,一路吹吹打打,充满喜庆气氛。
哥哥背上轿,嫂嫂送到八角庙。
吹唢呐,放大炮。哩哩啦啦好热闹。
这首土家族童谣,正是土家人迎亲场面的生动写照。
新娘跨进婆家大门前,要用脚踏一下大门槛,以示自己来到婆家。在新郎家祖宗神龛前举行拜堂仪式。新人在拜天地,祖先、父母、夫妻对拜之后,新郎新娘双方立即抢先奔入洞房,争坐到床上,叫做“坐床”。据说谁先坐到床上,意味着将来谁当家。“坐床”的规矩是男左女右,以正中为界。有心计的姑娘往往坐在界线上,但新郎也不甘示弱,尽力把新娘挤到界线外去,双方各不相让,挨挨挤挤,若假若真。倘若新郎猛然揭开新娘的盖头巾,新娘不由嫣然一笑,坐床便随之告终,十分风趣。结婚当天,男方家杀猪宰羊,摆酒设宴,招待亲友。当晚洞房内外灯火辉煌,摆满糖食瓜果,男男女女入座,说四言八句,摆龙门阵,开新郎新娘玩笑,强要新人喝交杯酒等。名曰“闹洞房”。土家人有“三天不分大小”的说法,即从结婚那天起不分老幼尊卑,可以大闹三天。
拜堂第二天举行“庙见礼”,又叫“出拜”,新娘一一拜见族戚长辈,长辈们说一些祝福吉利的话,并打发一些银钱。婚后三天,新娘偕同夫婿回娘家省亲,叫做“回门”。“回门”是新娘回省父母,新郎拜见岳父母的礼节。因此新郎要向岳父母家送上丰盛的礼物,如糖、酒、面食类,其中二十几斤重的一只猪腿是必不可少的。“回门”时新娘走前面,新郎走后面;返家时相反,则是新郎走在前面,新娘走在后面,并不能回头张望。
到“回门”归来,作为土家族心目中所崇尚的人生大典——婚嫁礼仪才到此结束,从此夫妻开始新的生活。
客家结婚风俗
客家结婚风俗结婚是人生大事,客家人婚嫁的风俗既多又杂,而且是十里不同俗。有时遇到双方都固执的老人,不知要谈多少次才能取一个折衷的风俗。他们要研究什么时辰“上轿”什么时辰“过门”,属相上与谁有无不合等等很复杂的问题。婚礼之行,新郎要按时辰去接新娘,带一个小男孩子去叫“压轿”,即使是自由恋爱的也须找个媒人同行。这时候的新郎,身上不能带钥匙、指甲剪等“铁器”。婚嫁的风俗对新郎要求不多,对新娘的要求就多了:在出嫁的当日,新娘不能吃娘家的饭,表示不吃两家饭(从一而终);走出家门到上轿,是绝对不能回头看的,这时候能哭出来,也是对父母的一种安慰;上轿之前,新娘的兄弟姐妹还要进行“抽姊妹带”的仪式;新娘的衣服上别上缝衣针(利器),表示“利是”;做母亲的会让女儿反穿内衣,据说这是表示忠诚于爱情绝不“反骨”;新娘下了轿,必须由有品德、多子的妇女扶着新娘进洞房,叫做“牵新娘”,经过大门时,新娘还必须跨过燃烧的秆火避邪;如果这时新娘已经怀孕,还要叫人扛着一架梯子跟随,这也有一个叫法“时来运来,娶个老婆带梯来”,客家话中“梯”、“胎”同音,意为上梯步步高;若是新娘轿车的座位上垫有红纸的话,嘿嘿!对不起!!新郎你今晚无事可干了囗囗囗(此处省去九百九十九字)。迎回新娘的时候,公公婆婆要回避,等星星亮了或第二天才可以相见;喜宴上,新娘最大,因此宴席上的鸡头是不能吃的,因为那是“凤头”;如果宾客不小心打破了碗,主家会很小心地把碎片一一拾起,用红纸包好放到厨房里去,主家的老人不责备宾客,就算宽容了。补充一点:新娘的嫁妆里,一定会有两条甘蔗,表示双双对对、甜甜蜜蜜、从头到尾 新娘在上轿前,要坐在一个土话叫“母栏”的很大的竹盆里面(见右上图。它平时是用来晒米粉、黄豆等的生产工具),由一个“打扮新娘的”妇女主持进行梳妆打扮。据俺夫人说跨进竹盆时,知道自己从此离开生已养已的家,成为另一家的人,一刹那心情的滋味,至今无法表达。“打扮新娘的”一边打扮一边还要说吉祥的话,当年大漠看自己的新娘坐着打扮的时候,太高兴了,那词却顾不上记。只知道她念一梳梳到尾,夫妻什么什么有头有尾的认真模样很好玩。打扮完毕,大家一涌而上包“上轿钱”给新娘(哗!想发财吗?赶快做个客家新娘哦)。。上轿的时候,由“打扮新娘的”执一个米筛,象伞似的开在新娘头上,里边放着新娘袋,袋子装满了青青的“长命草”,其中意义,不言而喻。
还有其他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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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其实都是一夫一妻制,严格的说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制。
受影视剧和小说的影响,现代人常误解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以为妾是可以随便纳的。事实并非如此,古代不仅妻子只有一个,妾也只能纳一个,不是想纳就可以纳的,满足条件了才能纳。
娶妻有严格的礼法步骤: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妻子和丈夫对家庭有共同话语权,举案齐眉、互相尊重。丈夫想要休妻也不是那么容易,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不侍公婆、无后、*、口舌、妒忌、盗窃、恶疾;三不去: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贱娶贵不去。
值得一提的是:无后是指没有儿子,只生了女儿也不行,不过生了女儿没有儿子丈夫可以纳妾不可以休妻,如果儿子女儿都没有生,丈夫想要休妻也是等妻子五十岁之后,不过古代平均年龄三四十岁,活到五十岁也够呛。还有贱娶贵不去相当人性化,我们现代很需要啊。
丈夫想要纳妾有个前提:娶妻二十年或者满四十岁,妻子没生儿子。而且妾是不可以扶正的,妻子如果死了会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扶正顶上。
多妾的情况直到清末民国才开始混乱起来的。
所谓一夫一妻多妾的妾,都是周朝后早期贵族的特权,庶人多无妾。蔡邕《独断》:“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岛,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如果是平民百姓,一个小老婆也是不准娶的,“庶人一夫一妇”,只能守着一个女人过日子。
从中可看出,即使是周朝,卿大夫以下最多也就只能纳一个妾,天子的妃子就连皇贵妃也都是妾。这些多妾都是特例,不是民间嫁娶制度。
汉文帝时期提出了一夫一妻,然而那个时候的一夫一妻和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是有差别的。汉初律法《二年律令·置后律》:“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规定庶子也有继承权。
推恩令是汉武帝推行的法令,大致内容是: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都有继承权,是为了蚕食地方藩王的实力。(嫡长子继承制开始瓦解)
到了唐朝,就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根据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上的记载,一个男子只能正大光明的娶一个妻子,只有在这个妻子病故之后方可以取另一个妻子。不能同时娶两个妻子,但是可以有小妾但是不能举行仪式。还有倘若已经是男子的小妾之后,就算是男子的正妻去世之后,小妾也不能进位成为男子名正言顺的妻子,小妾依旧是小妾。除此外古代男子可以休自己的妻子,但是对于男子的小妾而言由于这些小妾的身份并没有得到认可,所以根本不需要写休书只需要将她们赶出自己的家即可。
对妾的数量也提出了要求,除了皇帝,从汉朝时期开始丞相除了自己的正妻之外,只能纳三个小妾,剩余的官员要么两个要么一个。从中可以看出纳妾数量是一种统治特权,不是民间的老百姓能随便“享受”的。
妾是合法的,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
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其次,妾是能被用作交换的。
据记载,曹操的二儿子曹彰偶遇一匹好马,想要买下来,但是马主人说什么都不肯卖。曹彰没办法,于是便用一名美貌的侍妾跟马主人做了交换。这或许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故事,曹彰得到了想要的骏马,马主人也得到垂涎的美女。然而,他们都没问过那名妾的感受。
第三,妾是能当赌注的筹码。
据记载,五代时期吴国大臣严续有一位绝世歌姬,长得绝美,歌声还动听。同僚唐镐有一条犀带,也是天下绝品。双方均觊觎对方的心头好。二人最终按耐不住对对方宝物的垂涎,相约来了一场赌局。双方玩了一种叫做“呼卢”的游戏,最终唐镐获胜,成功抱得美人归。
其实对于不少妾而言,其地位就相当于男人的玩物,只是在男人需要的时候才有利用价值,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简直就是生育工具而已。
一辈子也再无出头,哪怕很得宠爱,也无济于事。
因为,从被纳为妾之后此生再无出头之日,这是因为其在夫君的眼中就像是买回来的商品,高兴则宠爱你,不高兴打骂你,重则更可以随意侮辱、杀害,而且古代对此并不会有太大的惩罚。
唐朝名将严武八岁时就用铁锤把父亲的妾在睡觉之时,砸碎其脑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里也已经根深柢固了。
随着商人阶级的出现这一种纳妾制度也发生了改变,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它拥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极度膨胀的男权主义,基于这两个因素,“纳妾”在宋朝忽然变成了一种商业市场经济,买妾就如同买菜一样,摊开了卖,使劲儿挑。
要说宋朝的商业革命还真是名副其实,穷人家养大女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等她长大了卖掉。这个可以在宋代廖莹中的《江行杂记》中看到:“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这看起来像什么?
这不是青楼培养人才的方法嘛!
所以,在宋朝,出现了一个词叫“以妓为妾”。这帮姑娘未来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个是当妾,
一个是当妓。
不光如此,那会儿居然还出现了“雇妾”这样一种市场活动,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翻翻《夷坚志》卷第八的《郑主簿》,还有《癸辛杂识》的《银花》,都有记载。
要说宋朝的制度令人费解,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地方官是不能携带家属上任的,使得妾的购买者群体规模扩大。
说完了市场经济的因素,我们再看看男权主义,三纲五常、男尊女卑这俩词我们听得多吧,从司马光的《家范》记载的:“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就能看出男权主义被这帮士大夫们拔高到了“天”的高度。我们知道,宋代之前的唐朝,那可是“妒妇”和“悍妻”盛行的年代,从武媚娘这么一个柔弱女子都能当皇帝就能看出来嘛。在宋代,可真是正儿八经的老爷们说话姑娘家闭嘴。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过两个官员因为管不住家中母老虎而被降职的案子。
那个年代,真可谓是男权主义的极度膨胀期,所以,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妻子才会乖乖地跑出去买妾送给丈夫。你要搁今天,逛街多看某个小短裙一眼,回家都没完。
当然,妾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保障的,我们可以看到《宋刑统》的规定,妾是居于妻之下、婢之上的三阶等级的中层,有些人不知道婢是什么,就是婢女啦,这是从在家庭的角色来区分,另《宋刑统》第十二卷的第195页写明“妾者,取良人为之”,所以从法律地位上来区分妾和婢,那就是——
一个是良人,
一个是贱人。
如果你看上了家里的烧饭丫头,
怎么办?
《宋刑统》告诉你——
首先要将婢放良,把她变成良人。具体方法见《宋刑统》第十三卷的第215页。
虽说宋朝法律对妾是有一定法律保障的,比如遗产继承权。但许多学者反驳:
妾本身就是财产的一种,
可以随意买卖,
也可以雇佣或送人,
这样一“物件”,
何来财产权之说?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特意去翻了《夷坚志》志补,看到卷第十的第1641页记载了一个故事:
朱逊买了个叫福娘的姑娘为妾,后来又娶了妻,就叫福娘滚蛋,但福娘那会儿有身孕了啊,不愿意离开,结果被朱逊强行遣走。后来,朱逊死了,他之前娶的妻子又没怀上孩子,于是,朱家赶紧把福娘的儿子接回来继承香火,朱家特别高兴,给这孩子该名为“朱天赐”。
看到这里,你们以为这篇文章就是为妾打抱不平吗?
你们错了,
接下来,
我来讲讲——妾的逆袭。
通常最自然的逆袭就是偏房转正,在正室去世或者离异之后,男主人偶尔会把妾扶正,但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侧室扶正就涉及到继承人的问题,所以历代法律都会规定不能这么干,宋代法律是沿袭唐代的,所以宋代也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史料,并没有发现有太多的处罚案例,反而“以妾为妻”这种大团圆结局很多。我猜想,可能是唐高宗留下的前车之鉴,这家伙不能以身作则,废了王皇后,改立武媚娘为后,给后世立了太坏的榜样。
第二条路就是,通过妾自身的努力,赶走正宫娘娘。《夷坚志》支甲卷第五中第751页记载了一个小故事:
刘恕的妻子死了,又娶了高氏,当高氏怀孕的时候,刘恕的一个妾坐立不安了,她彪悍狡诈,想着自己的地位本来就这么低,如果高氏生了个儿子,那以后自己还有好日子?所以,她以“*邪之说”蛊惑了丈夫刘恕,赶走了正房嫡妻,摇身一变成为了这个家的女主人。
这是多么励志的故事!
但我们理解,一个长期受压迫的女性,在夫君的轻视以及嫡妻的嫉恨下,在法律的霸凌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下,她们只能靠自己,学会一点才艺,利用自身姿色和年龄的优势,占据夫君的肉体和精神世界。
《元史》是这样记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也就是说,老百姓纳妾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四十岁以上;二是没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对平民纳妾是有限制的。
到了开放的明代,比宋、元时期宽松多了。即使够格纳妾,也不是一生都可以随便娶的。虽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无度,但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如果敢偷偷纳妾,则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普通百姓四十岁之后还没儿子才能纳妾,不然犯法。
《大明会典》: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的一些纳妾规定。
1、不能纳义女为妾,违法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著为令
2、通房侍女变为妾室是要立文书的。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著为令
3、妾如果殉夫,是可以得到诰命的,比妻子的诰命要小一级
4、妾在夫主死亡后,是可以改嫁的
《明英宗实录》○丙申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下狱有朱氏者先为安陆侯吴杰妾杰死改嫁指挥张能能死又嫁指挥程鹏皆为妾鹏坐事诛翀慕其赀貌取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耻配失节妇为风宪玷上命逮翀下狱鞫之
5、守丧期间,不能纳妾
《明英宗实录》○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法司拟正赎杖还职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
6、官员纳了良家子为妾,妾被妻整治虐待,妾的父母可以告官自家女儿是被强取为妾,可以得到朝廷支持,男人重的话被绞杀,轻的话被免官——良家妾的日子应该没有那么惨。
《明英宗实录》○谪监察御史时纪戍威远卫先是纪巡按狭西回经长垣县县丞萧节之为聘殷氏为妾纪妻妒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上曰御史不才如此其谪戍边
7、官员纳同僚,下属妻女为妾风险甚大,是有罪的
《明英宗实录》○先是辽东苑马寺少卿黄琰为行太仆寺主簿田畯奏其娶部属定辽中卫千户萧成翟广女为妾又侵置庄田一所往来饮酒*乐妨废公事下巡按御史廉察未报至是琰以三年考满至吏部以闻命都察院执治之
○福建按察使谢庄谪戍大同威远卫坐娶部属子女为妾及挟妓饮酒也
8、治内不严,妾跟人私奔了,是被人极度耻笑的
《明英宗实录》○吏部右侍郎洪玙卒玙浙江淳安县人永乐辛丑进士授刑部主事转工部主事随侍郎罗汝敬巡抚狭西有能声善谈论大学士杨士奇奇其才正统初荐充经筵官改翰林院侍讲预修宣宗实录寻用士奇荐升吏部右侍郎进退人才必求其实不苟为异同然治内不严致妾*奔士论少之
9收兄弟的妻妾是死罪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10、“离异”——是指跟妾断绝关系。PS:现在离异这个词,归夫妻啦
○山西等道监察御史桂怡等劾武进伯朱英服制未终娶乐妇为妾诏宥英罪乐妇离异
11和尚道士娶小老婆要被强制还俗,兼打的半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12、官员不能纳妓女为妾,纳了也要原样退回
○守备万全都指挥江福占妓者为妾诏宥其罪命给还其家福眷恋不遣巡按监察御史张蓥复奏其罪诏仍宥之
13、官员管不住妻妾偷人,是会被免职的
○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绘奏军官多纵勒妻妾与人通奸丧廉耻坏风俗宜例以败伦伤化削职为民从之
14、纳妻子的从家婢为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称为次妻,犯法。
○彭城伯张瑾初收其妻朱氏从嫁婢为妾婢死自称次妻上章乞祭祀礼部以无例格之至是为校尉所觉六科十三道劾举其罪下都察院狱具当徒都御史寇深按瑾下乱家法上欺朝廷难处以常律上是其言命锦衣卫固禁之
15、私通别人家的妾,是有罪的,国法难容
○丁巳巡按四川监察御史钱琎奏守备威州都指挥佥事马云诱奸前巡抚侍郎罗绮之妾命执治之
16、官员如果卖自己妹妹给别人当妾,是可能会被砍头低
○府军前卫指挥佥事杨洪以屡失朝参纳赎致贫卖其妹与监生为妾因而劫之捕获诏斩于盗所
17、官员不能纳罪臣之女为妾
PS:罪臣之女,跟妓女一样惨,连官员妾都做不得
《明宣宗实录》○法司奏河南都指挥佥事王真坐买罪人女为妾罪应徒上命罚役以赎
18、妻虐妾致死,妻是会被治罪的——妾也不是妻想虐杀就虐杀的。
PS:看来妾的生命安全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妾的地位也有了一定提升。
○行在都察院奏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其妻罪缘已受封上曰杀人岂可容罪之如律因与侍臣曰妇妒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
19、明朝官员的妾是可以正经上奏朝廷的
PS:明朝对纳妾管的很严,但是妾的日子应该没那么艰难
○命故清平侯王友庶孙鉴袭羽林前卫指挥佥事永乐间友坐逗遛下锦衣卫狱子顺授羽林前卫指挥佥事宣德间友故至是其妾乞以鉴袭爵上以友在先朝既坐死论故有是命
○司礼监故太监吴诚妾姚氏奏诚随驾迤北阵亡存日曾于香山置坟今欲将诚衣冠按魂安葬从之仍命礼部赐祭
20、王爷要纳良家子为妾,都要给皇帝打报告
○甲午淮靖王妃萧氏奏长子淮王祁铨先册李氏为妃自婚之后染患风疾无子恐误宗嗣乞照襄世子祁镛例自备财礼于本境地方官员军民良家子女内选娶一妾从之
PS:良家女为妾和奴籍女放良为妾区别还是很大的。明朝限制宗室妾媵数量,宗室奏选妾媵必须开明本人年纪,有无嫡子,是出于宗 室嫡配无出,征选妾媵意在续嗣的考虑,得到允许后才能拿纳妾。而且按规定不能纳乐户、妓女为妾。如果不强调无子,不是良家女,还不会被允许纳妾哩。
21、姐姐当元配,妹妹当继室的实例,在明朝,我现在还没有看到
PS:我怎么觉得这种事情是丑事啊,咱么在宅斗文中那么普遍呢?庶女文中的典型女主出路啊,给姐夫当填房,好恶心啊。
三言二拍中有篇就是说一个女子死了,鬼魂还要撮合自己的妹妹嫁给自己的未婚夫的事。虽然正史没有,说明社会上层基本没有这种事,但是民间应该不少的。“小说中有”,反映了社会中下层的情况。而且小说也说“不忍断亲,续上小姨,乃是世间常事”。
以明朝市场价作为参考,男人如果要纳妾,需要花费一百多两白银,这个跟现在娶老婆给的礼金差不多,不过都是平民价而已。但虽如此,要知道当时古人一年生活的开支(家庭)仅需几两白银,所以明朝纳妾是很贵的,也不是一般人能纳的起妾的。
清朝就不多少了,例如和珅有权和有钱,但他只有一个正室,两个侧室,这就证明官员不是随便可以纳妾的。
可是在民间有钱有势的男人不能只看着皇帝权贵们娶很多个女人啊,而他们就只能一妻最多一妾啊,所以就有了后来的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其实影视剧中的多妾基本都是多婢也就是通房丫头的情况,通房大丫头就是主子夫妇行房事的时候,她不但可以贴身伺候,还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行房。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通房丫头的地位要低于妾。只有办了手续、有了名分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通房丫头在性事上和妾差不多,地位却不如妾,但要高于一般的丫头。
通房丫头∶旧时指名义上是随女主人一同陪嫁到男方家的婢女,实际是姬妾的人。通房丫头和陪嫁丫头是两码事。陪嫁丫头是女主人带来的,但能不能当通房丫头或姨娘却要看情况。
古代时期有富贵人家为传宗接会代娶三妻四妾。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下,这些女子的任务就是为家族尽可能多的繁育后代,保证他们家族香火的传递。若是一个女人不能生育,那她的丈夫将背负不孝的骂名,所以在一夫多妻的年代,生育不出孩子的女人一般都会选择为丈夫纳妾。
麦秀英就是这样一个受到封建礼教影响的女人,她嫁给香港历史上的首富何东。他们夫妻二人都是混血,麦秀英是中国混欧洲,何东是广东混荷兰。两个人的长相都是很典型的混血儿模样,但因为从小生活在中国,他们的行为举止和思想都和普通的中国人没有区别,麦秀英是大家闺秀,温柔娴静,何东也是一副饱读诗书的文人样子。
何东出生于1862年,他的父亲是来自荷兰的犹太人何仕文,所以他也遗传上犹太人经商的头脑,而不是靠他父亲的财产坐上香港首富的位置的。虽然家财万贯,富可敌国,但陪着他打拼事业的原配妻子麦秀英却没有生育能力,结婚多年仍然没有和何东生下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孩子。
麦秀英也为这事苦恼,虽然她嫁给首富,却未怀一子,内心对丈夫满是愧疚。但事在人为,麦秀英想着既然自己生不出孩子,那就让别人来生,但这生孩子的人她得好好挑选一番,免得日后与她争风吃醋,搞得家里乌烟瘴气。她给丈夫提出给他纳妾生孩子,何东自然也没有拒绝。
于是麦秀英立马就开始着手挑选她中意的人选,终于找到一个名叫周绮文的女子,将她接入家里做小妾。然后麦秀英就满怀期待的等着周绮文给何东生下儿子的好消息,那样何家的香火就可以得到延续,她这个儿媳妇也可以给何家的列祖列宗一个交代。可说来奇怪,这周绮文也没生出一个儿子给何东。
这下麦秀英心里的担忧又开始浮现,原本指望着这个小妾给何东传宗接代,眼看着就要指望不上,何东的年龄也在一天天增长,她的压力越来越大。还是同样的想法,这个女人也生不出儿子,那就再纳一个小妾,麦秀英相信总有人可以替她给丈夫生出儿子。这一次,她决定“肥水不流外人田”,麦秀英决定去劝表妹张静蓉来给丈夫当妾。
可麦秀英的表妹是一个大家闺秀,她可不会轻易的答应做别人的小妾,这别人还是自己的表姐,和表姐同享一个男人,她心里肯定难以接受。这件事情的突破口肯定要从表妹的家人那里寻找,但表妹的母亲对她也十分疼爱,百般呵护,定是想让女儿嫁入一个门当户对的人家。所以她面临的挑战还是很大的,但她依然决定试一试。
她首先回到娘家和自己的母亲商量一番,决定将表妹娶过来,享受和她一样的正妻的待遇。内心忐忑的到达姨妈家中,将这一想法告知姨妈,起初麦秀英的姨妈也是百般的不同意,但她坚持强调静蓉过来后是和她一样的待遇,最后姨妈才同意去帮她劝一下女儿。
姨妈最终将自己的女儿说服,她的表妹嫁进何家不久之后就怀孕生子,“十月怀胎受熬煎一朝分娩生死关”表妹很顺利的闯过十次鬼门关,连生10子成平妻。表妹还把一个孩子给麦秀英抚养,这可让麦秀英开心坏了,虽然同在一个屋檐下,表妹生的三个儿子,七个女儿她也每天都能看见,但表妹的做法表明他们两姐妹的感情不会因为孩子而受到影响。
在他们几人的教养下,这些孩子后来都成为事业有成的人,表妹让何东将他们的女儿同儿子一同对待,全部送到学校识文断字,读书做学问。当时许多人家的女儿还处于养在闺中的状态,接受封建礼教思想,可能这就是后来何家人才出众的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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