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啊,真的是你妈妈的问题。她没有从小把你们哥俩的感情放在第1位,而是让你们把金钱放第1位。兄弟俩都把钱看得很重。既然是按乡风民俗来,你给1000就等于把自己择到100杆子以外了,你还把他当哥吗?而你妈让你给2万本身就是一个不会教育孩子的妈妈,这种事情应该是跟你商量的,而不是命令你,即使从小没把你们两个感情培养好,但至少要告诉你这其中的微妙。你哥一开始就拒绝了你给1的000,也是让你下不来台。最后面你再补给5000,那简直是太幼稚了。为人处世比学历更重要,但你命好,抱着你哥又没怎么帮你的处事原则,居然一年还能挣二三十万。所以呀,别人说什么你是听不进去的,因为你的命好。
这个你可以咨询下你的父母,去或者不去随你的便。
表哥结婚参与与否其实并不重要,对你来说不重要,对他来说也不重要。结婚那天肯定忙得不可开交,根本就没有时间在意你是不是来了。
正常情况下来说,你表哥结婚的邀请不会发到你手里,是发到你父母手里的。你可以问一下你的父母,如果父母让你去那你就去,如果父母说你随便,那你就随便。
在我们这边,如果未婚的话,大概率是不会去的。让父母把礼钱捎去,这就已经算是不错的了。多数情况下,未婚的表兄弟连礼都不随。
如果你已婚,你结婚的时候,你表哥也曾经参加婚礼,那你就应该去参加他的婚礼。人到礼到,也能表现出你们之间的关系。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人情社会,你现在参加他的婚礼,他未来也会参加你的婚礼。同样的道理,你现在给他随礼,他也会给你随礼,”礼尚往来“的思想,一直都贯穿我们的生活。
不管是否去参加婚礼,祝福都是一样的。去参加能表明你们之间的关系更亲近,不去参加也不会影响你们的正常关系。
如何取舍还是要看你自己,没有人能替你决断。你表哥这个时候也忙得脚不沾地,没时间考虑你的感受。
这种事情没有什么应该不应该,只有你想还是不想。父母的参考意见,其实是很重要的。他们的意见,基本上就能代表亲戚的意见。
亲情始终是我们割舍不了的感情,为了父母面子上好看,我还是建议你去参加。花花轿子人人抬,这样等你结婚的时候人多也热闹一点。
一切都是为了生活的更好,去或者不去,你自己决定就好。
一月二十六号,我去参加了表哥的婚礼。那一天真令我难忘啊! 日
几十辆婚车陆陆续续的出现在了我们的面前,在鞭炮声的映衬下,美丽的新娘和帅气的新郎(表哥)手牵手走出了婚车。踏上了鞭炮组成的“红地毯”。新娘露出了幸福的微笑,新郎一边走一边向大家挥手。到了家门口,这下轮到我们小孩的游戏了。我和表弟表妹一人从屋里拖出一个凳子,一屁股坐上去,死活不让表哥进去。看来只有拿红包当开门匙了。我们一人讨了三四个红包才让这小两口进洞房亲热。
表哥和新娘先去酒店准备酒席了,但这时我们小孩还是有活动滴!那就是“摸红蛋”啦!我们不顾表哥利益,钻入了大床,疯狂地摸起了红蛋:啊!我的面前有两个红包,快抢啊。呀!另一只手伸了过来,是我表弟,我奋力保护“我”的红包。可惜还是让他抢去了一个,可恶,到口的肥肉给它飞了。不过幸运的是,之后我的“摸”况十分乐观。总共三个红包、六个红蛋。其中有个蛋里装的是红枣和花生,意思就是“早生贵子”。所以外婆说我中奖了,今天应该买**。
之后的活动也很有趣,我就列举一个“听歌猜剧”吧!就是放一部电视剧的主题曲开头,来让我们来猜这部电视剧。大喇叭里放出了一首熟悉的歌。到底是什么电视剧的主题曲呢?啊!我想起来了,这不正是《情深深雨蒙蒙》吗?我快速的举起了手。主持人叫起了我,我答对了问题,得到了奖品——一个微型电风扇。
那一天太开心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也会迎来那个时刻呢?
不能。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近亲关系的人结婚。
民法典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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