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婚前男方有债务,结婚后女方一般情形下是不用偿还的。若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偿还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另一方在婚后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合意,债权人就没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是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偿还的。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的义务。比如:夫妻中借款的一方将借来的钱用于置办婚房。这种债务在借钱时目的就十分明确,是为了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这种债务虽然举债时间是在结婚之前,但举债之意和举债的用途都是婚后的共同生活,理所当然是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而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款是用作其个人生活甚至是非法用途的赌债,与另一方没有实质性的关系,此时另一方当然是无需偿还的。2.一方的婚前债务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点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异,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就很难达到;甚至会造成严重侵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根据司法实践,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3.哪些债务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下:(1)离婚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未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但是,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但该转化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明确婚前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理当以共同财产归还,但是若为婚前个人债务,除非另一半同意共同偿债,否则另一方没有义务共同还债。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婚后债务则属于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01
相信每个姑娘,在真正走进婚姻之前,都有着一个关于婚礼的梦。这场婚礼,意义重大。
首先,它意味着少女时代的终结,从此以后,她不仅仅只是扮演好一个女儿的角色,也将有属于自己的另外一个家,这个家里面,她是妻子,以后还会是一个母亲。
这场婚礼,也意味着每个女生寻觅的白马王子终于到来,洁白的婚纱,互挽的手,一生一世的誓言,这是一个少女曾经的所有期冀。
所以,它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的转变,更是一场由爱情到婚姻的仪式,一种情怀。也因如此,在很多女孩看来,这场婚礼无比神圣。
林一雅就是这样的想法,在还没有男朋友之前,她就想好了关于自己结婚时的一切,婚礼场所要怎么布置,什么色调,要在怎样的地方。那个时候,和她一起讨论的,还有她的室友方敏诺。
不过后来,她的室友比她先结婚,结婚的时候,把两人曾经关于婚礼的一切设想变成了泡影。因为她后来遇到的那个人,没法给她想要的婚礼,于是她妥协了。
她甚至没有要彩礼,没有举办婚礼,连婚戒都没买,就义无反顾地嫁了过去。
婚后的日子,没有过得很差,但日子也算不上多好,她的老公因此有愧,所以对她很好。只是有的时候方敏诺会对着林一雅说:常常一个人的时候会想,这一切到底值不值得?
林一雅问她:“没有举办婚礼,是否有过后悔呢?”
她说:“有的吧,不过也只能如此。”
林一雅听得出她语气里的遗憾,发誓等自己结婚的时候,一定要美美地风风光光地出嫁。
02
可是,后来,我们每个人在追逐恋爱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种情况:你遇到那个真正对的人时,他轻易地撕碎了你原来为另一半设定的条条框框。
或许,他有很多都不符合你的设定,再或者干脆南辕北辙,但你依旧喜欢他,就像二月的风欢喜盎然的春天一样。
本来,有了室友方敏诺的例子在前,林一雅总是认为自己以后要寻找的另一半,一定要有着足够的经济能力,如此才能支撑自己的一些幻想。
到了结婚的年纪时,家里和朋友也都在给她介绍,其中不乏条件很不错的。可是,林一雅就是喜欢不起来,她有些气馁:原来所谓的爱情,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简单。
就像有些人,单论客观条件,他明明是满足自己的要求的,甚至还超出了预期,可是无论怎么相处,都找不到自己想要的感觉。
恋爱这件事,本就毫无规律可言。
但偏偏林一雅不死心,她说,自己还是想嫁给爱情,这才是最重要的。尽管这个时候的方敏诺,会以过来人的姿态,告诉她:经济条件好了,婚后的烦恼能够少很多。
她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一年以后,林一雅终于遇见了一个男生,两人志趣相投,很是聊得来,他也一切都好,唯一的不好是家里条件差。
林一雅还是和他在一起了,并且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03
男生和女生,有的时候会存在着思维误差,比如就像吵架一样,大多数情况下,男生吵的是逻辑,而女生吵的是情绪,不管过程如何,她们只有一个想法:你竟然敢凶我?
而这种思维误差,也出现在恋爱的方方面面。
再比如结婚这件事,林一雅的男朋友认为婚礼只是形式,要考虑到实际情况,随便办办就好了,但林一雅却认为婚礼是仪式,要好好办。
形式和仪式,都是两个字,一字之差,但意义却相距甚远。
本来两人谈恋爱的时候,还因为说起这件事,闹过不愉快,因为他觉得林一雅这样是在浪费钱。但后来真正谈论到这件事时,林一雅已经怀了孕,他说不想委屈她,所以一切按照她说的来。
也正是他这种做法,让林一雅认为他值得嫁。因为那段时间,他家里的经济真的很紧张,刚刚买房首付不久,那是他父母这辈子存的钱,听说都还差了不少。
林一雅问他,如果婚礼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钱不够的话怎么办?
他说:“钱的事你不用担心,我来想办法就好。”
林一雅没有过问很多,就给他说了自己的想法,结果婚礼还真是按照她说的来的,从场地到布置方式,再到婚礼的一些流程,还有其它的很多细节,他都全部照做了。
这场婚礼,让林一雅很满意。不过婚后,她就感觉到了两人过日子的拮据,买房子的部分钱,婚礼的钱,都是借的。而婚后,他要还钱,作为妻子的林一雅,自然也要跟着操心。
林一雅有些痛心,想来她的老公也一样:因为办完一场“豪华”婚礼后,让他们两人还了三年的债。不过他们却都说,不后悔自己的坚持。
04
林一雅的老公不后悔,是因为这场婚礼让他的妻子真正高兴。而林一雅不后悔,是因为她说,人生就这一次婚礼,用三年的拮据来换也值得。
因为千金也难买,自己当时的心境。她说,如果当初不这样办,即使后来两人条件好了,他给她再好的生活,她想起来也始终会觉得遗憾吧:人生最美丽的时刻,如此仓促地就完成。
她真的是个很注重仪式感的女人,在意的也不是这场婚礼本身,而是一场盛大婚礼背后的意义。
不过,不赞同林一雅如此做法的人也大有人在。她们说,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婚礼简单或者是豪华又如何呢?日子还是照样地过,也影响不了以后的生活分毫。
这样说的女人,也举了例子,说自己身边的朋友,当初就简简单单办了婚礼,后来没有觉得多遗憾,两人的感情也依旧很好。
所以,这件事本身就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我倒是觉得,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办婚礼,你应该明白两件事:第一件,是两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要达成一致,就像林一雅和她老公,虽然这场“借来”的婚礼不被很多人认同,但是他们夫妻俩自己觉得值得就行。
第二件事,是不要把以后婚姻的生活幸福与否,奠基在婚礼的是否盛大上。
因为真的有这样的例子,结婚的时候老公不肯大办,女方就认为他是不够爱自己,不肯为自己花钱,婚后经常因为这件事闹矛盾。提前沟通好,很重要。
所以,你认为婚礼应该大办还是从简呢?
一般来说,男方婚前婚后的债务跟女方家庭无关(除非婚前、婚后另有约定),但如果男方贷款,女方家庭成员担保,肯定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要看借的钱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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