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不合理,员工办喜事,宴请什么人,那是他个人的自由,公司凭什么规定这点?你是怕公司机密泄露还是怕员工出席这种场合丢了公司的面子?这种规定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的。
谁都有结婚的时候,邀请亲戚、好友、同事、闺蜜,一起来热闹一下,这都是极其正常且无可厚非的事情,毕竟结婚这种大事,可能一辈子就这么一次,所以,大部分都会比较用心,特别是在宴请宾客方面。
同事,作为在同一个单位共事的“战友”,大家“同甘共苦”地为公司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彼此间可能或多或少地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所以结婚吃个便饭真不知道违反了那条国际规则。
感觉公司是不是有点管得太宽了,制度都强制性的涉及到员工结婚宴请的宾客上面去了,你这么做先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但是,你觉得这样做有用吗?若有同事被邀请了,我觉得公司也未必知道。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这种喜庆的事,公司真不应该"插手"。
我真的没遇到过这样的公司,若真的遇到的话,我肯定会咨询律师,请求法律援助,看看是否合理,若公司实在说不通,我肯定会辞职,辞职了,就不属于公司员工了, 这总该可以宴请同事了吧,如果对离职的员工还加以阻拦,那这种公司,在我看来,实在没有继续待下去的必要,赶紧地去换个工作吧。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办理除婚丧喜庆事宜以外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确需办理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时,所随礼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批制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细则,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报批。
全县各单位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一律实行报批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报批,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报事宜审核签字,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办理婚丧情况报告、礼单复印件、菜品清单复印件、结算清单复印件,事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经查弄虚作假者,依纪依规顶格处理。
办理丧葬喜庆事宜因特殊情况时间紧急来不及报备的,需事前向县纪委监委口头报告,事后5日内填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审报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申批表》补办手续,并附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及时报备原因。
县管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向县纪委监委报批;县直单位一般党员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汇总一次,汇总数据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党员干部向本乡镇(街道)纪(工)委报批。
县纪委监委将结合事前报批承诺情况、事中检查情况、事后报告情况,以及举报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办理规模,宴请人数原则不超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原则不超300人(3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附书面说明,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宴席餐标每桌不超1200元。用烟原则不超300元/条,用酒原则不超300元/瓶。
第九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在婚丧事宜中,违反规定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洒路灯、设彩门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
(一)收到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指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子洲县纪委、子洲县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中建员工结婚后可以安排将自己的爱人待在身边。需要从以下三步骤来解决结婚后的事宜。
首先中建员工结婚后可以向组织单位申请将自己爱人待在身边进行工作。
其次是让公司提供夫妻房间给当事人,这样子方便正常生活。
再者是可以安排自己的爱人也一同在中建某得一份合适的职位。
中建员工结婚后的注意事项:
1、向领导申请将爱人带在身边。
2、向领导申请夫妻房。
3、让自己的爱人也在中建谋一份合适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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