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课程简介课程编号:0331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好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教材: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郑定,《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课程编号:0331102 课程名称:国际公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主要内容: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教材: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 课程编号:03311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题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教材: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杜新丽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课程编号:0331104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概念,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教材: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课程编号:0331105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教材: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郑成思,《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 课程编号:0331106 课程名称:合同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讨论。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教材:陈小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参考书目: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 PS阿蒂亚,赵旭东译,《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2003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课程编号:0331107 课程名称:商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教材: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董安生等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史际春等著,《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范健等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课程编号:0331108 课程名称:劳动法学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讲授我国劳动法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课程,理解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并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实际问题。学生在学习本课基础上,可对国外劳动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 教材: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 参材书目:关怀,《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 课程编号:0331109 课程名称:法律文书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讼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基本内容。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事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事诉讼文书的能力。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物所常用的文书;司法机关的笔录类文书等。教材:卓朝君 邓晓静,《法律文书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参材书目:宁致远,《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课程编号:03311010 课程名称:公司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各类企业,特别是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在各类企业(公司)管理中的应用;指导学生逐步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企业(公司)管理中的问题。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及公司法的历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问题、关联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责任、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等。教材: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参材书目:雷兴虎,《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课程编号:03311011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讲授婚姻家庭法概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结婚、家庭关系、婚姻的中止――离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本课程使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认知和分析运用的实际能力。教材:马忆南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课程编号:03311012 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简述法的本质特征,法的价值和作用的一般原理,特别是关于法律的创制、法律的运行以及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关于法制和法治,法制现代化等问题。通过本课程的系统学习,帮助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并为学习部门法打好基础。教材: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参考书目:葛洪义,《法理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现代西方法理学》;《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 课程编号:03311013 课程名称:宪法学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宪法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具体而言,宪法学以国家与公民这一宪法关系为研究对象,分析宪法关系的特点及与普通法律关系的区别。宪法学的内容既包括基本概念、原理,也包括宪法制度。本课程将在原理讲授的基础上,结合宪法判例、事例或者实例,增强学生对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理解程度,并学会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宪法学的教学,重点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提高以宪法学基本原理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教材:郑贤君,《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许崇德、胡锦光主编,《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周叶中,《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课程编号:03311014 课程名称:民法学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民法学是以研究民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因此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学分为民法Ⅰ和民法Ⅱ两部分。民法Ⅰ是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介绍民法学中的一些基础理论与制度,是对民法Ⅱ各编均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它主要包括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内容。民法Ⅱ主要是关于各项具体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继承权制度、民事责任等内容。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修订版 课程编号:0331101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学是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及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本课的教学内容与体系安排: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系结构,由导论(概括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与诉权和民事诉讼模式和价值研究)、总论(重点讲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讼主体和程序保障)、程序论(包括通常审制程序、特殊程序、执行程序、证据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性质、任务、内容、特点、作用、意义及相互关系等)三部分组成。教学采用理论阐述、法条解释、分析比较、法案结合、课堂讨论等形式、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教材: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参考书目: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 课程编号:03311016 课程名称:刑法学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刑法学分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内容。刑法总论研究刑法总则的法律规范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刑法总论系统而深入地论述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并结合司法实践阐述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刑法总论是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的基础。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的法律规范及其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刑法分论是在刑法总论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的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题。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参考书目:张明楷,《刑法学(上下)》,法律出版社,1997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课程编号:0331101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作为全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本课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研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该课程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总论、证据论、程序论,主要介绍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证据理论、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强制措施等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及各项刑事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使学生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学生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教材: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参考书目: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九版 课程编号:03311018 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主要阐述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以及有关该学科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主体的发展、演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效力的具体体现,以及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作的相关理论与制度(具体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复议)。教材: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参考书目: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课程编号:03311019 课程名称:经济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均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中,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紧密衔接互相配合,共同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经济法主要研究和讨论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财政与税收、对外贸易秩序等相关内容。经济法课程是我国教育部指定的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对该课程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教材:李昌麒,《经济法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陈婉玲,《经济法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课程编号:03311020 课程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类型:必修课授课学时:72 主要内容:本课程的内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发展、体系、其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其基本原则,环境权与资源权,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国际环境法。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系统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教材: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5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6世纪查氏丁尼编纂法典时为止全部罗马国家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8世纪,罗马进入“王政时期”,但此时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王政时期末期出现的“平民”阶层对罗马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类,以地域关系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和法律的正式产生。公元前510年,由于第七代“王”塔克文残暴专制,被元老院放逐国外,罗马从此进入共和国时代。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共和国初期的法律是不成文、不公开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解释和实施都操纵在贵族手中,贵族的司法擅断引起平民的不满。平民与贵族进行了反复斗争,最终迫使贵族让步。公元前451年,由百人团议会选出的十人立法委员会最终制定了法律十表,刻在十块板子上公布于罗马广场。第二年,又补充了法律二表。合称《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重大胜利。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该法内容非常广泛。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规定在前,实体法规定在后。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意为“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形成于罗马共和国早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具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僵化的形式主义特点。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形成于共和国中后期。是外事裁判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的法律规则,适用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和罗马人之间的纠纷。它吸收了被征服地区的法律和市民法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其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市民法和万民法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帝国中期,由于罗马境内所有外国人都获得了罗马市民权,所有居民既可适用市民法,又可适用万民法,两个体系逐渐融合。查氏丁尼编纂法典时将它们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帝国前期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最繁盛的时期。从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始,许多法学家都被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法学家的活动包括: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法典编纂等。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氏丁尼法典》,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汇编。
《查氏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是钦定的法学教科书。
《查氏丁尼学说汇纂》,历代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摘录和汇编。
《查氏丁尼新律》,查氏丁尼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编。
16世纪时被合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以与当时流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是对罗马法的全面总结和编纂。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告示(尤其是裁判官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解答
(二)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与长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人格: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利。
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的精神正常的男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
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团体;法定最低人数为三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要有足够维持经营的财产。
法人的成立必须经元老院批准或者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
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
早期罗马家庭以家长权(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长权逐渐受到限制。
有夫权婚姻:产生夫权婚姻,妇女婚后脱离亲父的家长权而加入丈夫的家族团体,受夫权约束。是罗马社会早期的婚姻形式,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无夫权婚姻:不产生夫权的婚姻,妇女并不因结婚而脱离亲父的家长权,夫妻关系较平等,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是共和国中期以后逐渐流行的婚姻,最初只有外国人适用,后来罗马市民也适用。
(二)物法
1物和物权
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的划分比较独特,前者指必须采用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的物,后者指不需要采用特别方式就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的物。
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包括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行使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行使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
2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原则,后来改为“限定继承”原则。
3债
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涉及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类似今天的刑事诉讼;私诉是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诉讼,类似今天的民事诉讼。
罗马私诉相对发达。私诉的形式先后有三种: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
从12世纪初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复苏,西欧大陆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契机是1135年《查氏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菲偶然被发现。但复兴的真正原因还是经济、政治及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家先后起了重要作用。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推动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使法学独立地发展起来,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各国得到普遍的适用,并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建立近代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结构、术语、立法技术、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系;英美法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影响最深的制度和原则包括:公私法的划分,民法的概念和体例,所有权的概念和原则,私权平等,契约自治等。
一、填空题(每空2分,分20分)
1、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 )
2、“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 )
3、周有乱政,而作( 九刑 )
4、“昏、墨、贼,( 杀 )”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制度
5、商朝有一种犯罪者捣成肉酱的死刑,称做( 醢 )
6、商初,王位继承实行以( 兄终弟及 )为主的继承制度
7、西周时期,婚姻管理机关是( 媒氏 )
8、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神权法指导思想 )
9、西周初期,诸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 田里不鬻 )
10、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 七出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帝王是(尧)
2夏朝有一种刑罚,共(三千条)
3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4秦穆王曾命(吕侯)作刑
5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在西周被称做(殷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6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
7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
8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
9春秋时期晋国赵鞅公布成文法时 / 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10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为(廷尉)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夏朝的监狱叫(ABC)
A圜土 B夏台 C均台
2、奴隶制肉刑包括(ABCD)
A墨 B劓 C刖 D宫
3、以下属于商朝死刑的有(ABC)
A炮烙 B脯 C劓殄 D墨
4、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实行(BCD)
A禅让制 B嫡长继承制 C兄终弟及 D父死子继
5、西周的九刑是五刑加上(ABCD)
A流刑 B赎刑 C鞭刑 D扑刑
6、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实行的原则有(ABCD)
A父母之命 B媒妁之言 C同姓不婚 D附远厚别
7、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法制有(BC)
A《被庐之法》 B《仆区法》 C《茆门法》 D《常法》
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BCD)
A法者,公布之图籍 B法令由一统 C事皆决于法 D以刑杀为威
9、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ABC)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廷尉
10、秦朝的经济立法包括(ABCD)
A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B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C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D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及其与中国法制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 刑、法、律、命、令、制、诏、诰、誓、典等术语,都指的是法律。但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典,基本上都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其中刑、法、律又是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夏、商、西周制定的法典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刑鼎、竹刑;春秋和战国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典叫法,比如晋国的被庐之法、晋国赵盾的常法、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多称为律。
1.刑近代以来,一般把刑字解释为刑法或刑罚,但在古代刑与法同义。刑含有普遍性,经常性的意思。刑虽然同法,但与法的内涵却不尽相同。 刑,表示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成为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法古文写作灋。此字出现的时间尚须考证。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表示公平。《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2)廌,即獬豸,一种独角神兽,传说能辨别是非曲直,善于审判。《说文解字》:“廌,獬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廌可能上古老部落的图腾,有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一种)前身。(3)去,《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可见,古文的灋字凝结了古人关于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见解。无论是“平之如水”,还是能辨别正恶的神兽,触不直者,都说明法具有均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意思。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基本法律以法相称。
3. 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均布,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①,律吕配合起来才能协调。《正韵》:“律吕万法所出,故法令谓之律。”②律借作法律,比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地调整人们的行为,“范不一而归于一”。战国时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多以律命名,宋元除外。
中国古代基本法律名称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不单单只是名称的更替,而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表象深入到内部。刑仅仅说明了法律最初适用的手段,法则指出了法律是公正、公平,而律进一步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三个字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法律的基本含义,法律是公正、公平、平等地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如果不遵守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
2、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称为(鞫狱)
3、最先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的是(北魏律)
4、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北齐律)
5、“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北齐律)
6、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北齐律)
7、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
8、《唐律疏议》/ 唐律 的第十一篇是(捕亡)
9、《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
10、明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明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两汉时,妾的名称有(ABCD)
A小妻 B小妇 C外妇 D下妻
2、蜀国共同制定“蜀科”的有(ABCD)
A诸葛亮 B刘巴 C法正 D李严
3、北朝的法律主要有(ACD)
A《麟趾格》B《大统武》C《北齐律》D《北魏律》
4、隋朝的主要立法有(ABCD)
A《新律》B《开皇律》C《大业律》D《大业令》
5、唐朝的主要立法有(ABCD)
A《唐六典》B《武德律》C《贞观律》D《永徽律》
6、《大中刑律统类》是将(BCD)
A律 B令 C格 D式
7、唐律在第一篇名例中规定了若干刑法原则,有(BD)
A划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同罪异罚 D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8、唐代官吏犯赃罪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是(ABC)
A受财枉法赃 B受财不枉法赃 C受所监临赃 D群盗
9、元律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ABCD)
A蒙古族 B南人 C色目人 D汉人
10、明律规定了封建国家的专卖制度,包括(BC)
A钱法 B钞法 C盐法 D茶法三、
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蜗牛在线|学习者家园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胡蓝之狱
(1) 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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