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士官结婚的年龄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男性是22岁,女性是20岁,但军队提倡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上面回答都有点含糊啊,听我的吧,我审批结婚不知多少啊。。。。
1、军官结婚,男25、女23,不管双方都是军人、还是一方军人一方地方老百姓,都得达到这个年龄。
2、副营或十五年军龄以上,可以随军。如果是在艰苦地区、或是承担特殊任务,会有优惠条件。可以参照下面网页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306081401027html
没有其他特殊要求了。
如果说有的话,就是结婚,需要经过政审、需要申请和单位领导批准、需要经过婚前检查。
至少要一个月
军人结婚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
祝好运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法律主观: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 3、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法律主观:
军人结婚的程序: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盖公章。 (3)政审函调。 (4)开结婚介绍信。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登记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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