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要退还。如果其他的东西都是因为需要结婚才送去的,可能会定性为彩礼。关于彩礼返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大致分一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但支付人未提出返还请求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正常情况下订婚彩礼肯定不能要回来,如果订婚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结婚后女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跟男方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男方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这时候彩礼钱才能要求女方予以退回。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因为彩礼不合解决
1、中间人如果因为彩礼的问题,双方陷入了冷战的僵局,可以寻找一个亲友当中间人来进行调和。如果你们是通过相亲认识得彼此,也可以通过媒人的沟通来缓解局面。总之,中间人当做桥梁,对冷战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了。
2、适当妥协如果你们纠结的彩礼问题,并不是完全没有调节的可能的话,不妨先自己放低身段,适当的妥协一下。有时候,这种愿意妥协的态度,才是对方更为看重的东西哦。
3、书面沟通当双方因为彩礼陷入冷战,当面商量肯定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更为真诚的话也可以手写一封信,将自己的为难之处与可行的解决办法都写上去,同时,记得要体谅理解对方的处境,不能一味埋怨指责。
二、因为彩礼分手怎么处理
1、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恋人因为彩礼的事,临到结婚散活儿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彩礼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一定会分手,具体还是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冷战并不代表男方一定是要放弃这段婚姻,但是至少说明他并不惧怕失去你!
2、好比你去买一件衣服,最后准备付钱的时候,店主说衣服要提价100。男方本来娶你,就是觉得你各方面要求都达到他的最低要求(就是女方Mate Value不高),如果娶妻成本不是很高的话,他也就娶了。但是临到结婚,女方觉得亏了,想临时加价,男方觉得不划算就会放弃。一般这种情况下,女方如果不肯妥协,就无法进入婚姻。
3、本来男方许诺给女方的彩礼,临到结婚忽然减少。那多半还是觉得女方是煮熟的鸭子,不担心她飞了。这种情况赌气、撒泼肯定是没有用的。只能用降低Paternity Uncertainty(亲子不确定性)来激起男方的保护欲。
你可以说:“父母年纪大了,养育我不容易,所以多给一些彩礼让他们开心开心,以后说不定还多给一些。再说就我一个独生女儿,以后他们的钱也是留给我们的”不过具体男方会不会满足你的要求,还是要看你平时的表现了。
三、 因为彩礼冷战不说话怎么处理
1 由中间人劝导:
假如由于彩礼的问题,两边陷入了暗战的僵局,能够寻觅一个亲朋当中间人来进行谐和。
假如你们是通过相亲认识得彼此,也能够通过媒妁的沟通来缓解局势。总之,中间人作为桥梁,对暗战是最好的处理办法了。
2 如果实在产生了彩礼问题的话,处理彩礼纠结应注意下列问题:
解决彩礼纠纷时以当事人是否订立婚姻关系来判别;结婚前给付的,婚后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日子或给付后给付方日子困难的,请求偿还应当得到支撑。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
要差异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片面意。这种工作每个家庭都会发生的,谁多拿了,谁少拿了,跟其时约好的不一样了。主要还有爸爸妈妈的关系在里面。
仅有的办法便是夫妻两个说清楚,都不要介意。其他人敷衍一下就好了。
3 可以选择书面沟通:
当两边由于彩礼陷入暗战,当面协商肯定是不可能的。咱们能够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更为真诚的话也能够手写一封信,将自己的为难之处与可行的解决办法都写上去,同时,记得要谅解理解对方的处境,不能一味抱怨责备。
法律主观:
订婚彩礼收了不结婚了,女方应该全额退还男方支付的彩礼。订婚后又分手则说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退还之前支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女方接受彩礼并不代表一定要嫁给男方。就算彩礼已经被收下了,但双方还未举行婚礼,那么女方就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要与男方结婚。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那么女方应该尽早与其沟通,寻求解决办法,以避免发生更糟糕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首先以平和的态度尝试与男方沟通,了解他的想法和原因。如果男方只是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或者婚前焦虑等理由而不想结婚,那么可以考虑互相协商解决问题,比如延长婚期,暂时不结婚,双方都冷静地思考清楚自己的未来。如果男方已经有了其他女友或者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不愿意结婚,那么女方应该及时走出这段感情,寻找新的幸福。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女方和男方都要静下心来理性思考,不要被彩礼或者其他因素束缚。虽然收彩礼有些许尴尬和压力,但最终的决定应该是以自己的幸福为出发点,以现实为依据,尊重对方,理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依据司法解释,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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