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但由于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所以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相对较小。
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第三人(可以是双方父母)在合同中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的,则赠与物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1)结婚彩礼是男方或者男方父母在结婚之前赠与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的,既然是赠与,那么就属于被赠与人的财产,与男方或男方父母没有关系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女方婚前取得的,所以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是男方赠与给女方父母的,则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这种情况一般不能退还。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3、有下列情形的,则彩礼需要返还而非分割:
(1)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要求返还;
(2)双方虽然办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因为给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领证后给彩礼这个不算共同财产。
虽然说法规定夫妻领取结婚证以后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彩礼这个东西属于特殊的一种习惯,水平间的一个结婚习俗就是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钱,所以对有特殊的这种规定,属于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和先领结婚证后领结婚证没有关系。
离婚时彩礼分割: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综上所述,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后彩礼一般 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主观:
彩礼 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 结婚 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 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 夫妻共同财产 ,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 或者是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 。
法律客观:《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不是。婚后给的彩礼,一般算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本质是因结婚而赠与女方的,即使在婚后给付的,彩礼也是赠与女方的,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给付时,双方明确约定彩礼是给付给夫妻双方的,彩礼才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无特殊情况下,彩礼无论是在婚前给的,还是在婚后给的,彩礼都算女方的个人财产。
彩礼钱如果属于一下情形之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结婚彩礼,发生在领证之前,不管是给女方的还是给女方家庭的,此时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此时的彩礼属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或者女方父母的财产;
2、如果是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则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夫妻还没领证就给了彩礼并且也没对彩礼到底归属于谁做出明确规定时,那这些彩礼就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归属于夫妻双方。
但是如果是给付的彩礼是在领证之后,同时也是给予了女方或者用来置办结婚用品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或者夫妻在领证之后给予的彩礼并且没对彩礼的归属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时,那这些彩礼就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双方,不属于一方的财产。
彩礼钱一般并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彩礼钱一般是属于受赠的行为了,如果说最后婚姻没有结成,彩礼钱应当全部返回,因为这个彩礼钱其实是有一个条件的,如果由于这样的情况产生纠纷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返还,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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