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1张

民法概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指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固定性。 分类:1基于人格产生 2 基于一定身份产生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归属关系、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重心是交易关系

[民法]: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体系包括:总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收养,商法、侵权责任等七大类。

现行常用法律有:

一、总类:<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物权:<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调解仲裁法>等。

三、债权:<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招标投标法>等。

四、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件>等。

五、婚姻、继承、收养:<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登记条例>、<继承法>、<收养法>等。

六、商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等。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2018年版总第十一版),如有错误,请查看原文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测>

第二条[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7)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守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1)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2)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3)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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