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
找恋爱对象主要是心理的感觉,感觉和对方在一起放松,舒服,心情愉悦,则是选择恋爱对象的首要的标准。不管彼此从事什么工作,只要自己感觉好就是最好的答案。
很多人都是选择同行做对象,因为这样俩人之间有更多的话题,也就有更多的时间去了解,通过工作的接触,进而可以更好的了解对方的处事能力,工作能力和为人以及人际交往等等。同行业的对象俩人聊起来也没有很多的代购,因为工作的关系,他们所处的环境都是一样的,通过工作可以带动生活得很多话题。
学法律的人,基本上在思路上,他们的调理都是非常的清楚,而且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语言的辩解度也是最高的,但是并不代表他们会将这些东西带到生活中来,有些人在工作中和在生活中完全是判若两人,生活中柔柔弱弱,什么事都可以商量,但在工作中是一把一的工作能手,工作能力及做事能力极为的果断高明,而有少数人工作中一般,但在生活中是一个极为干练利索的人。
所以选对象不在于对方从事什么行业,也不在于以对方的工作性质来决定他她生活中的所有,每个行业都有它具有优势的一面,也有它劣势的一面,我们相对性的来判断,而不是做绝对性的下定论,但是从很多因素可以断出,学法律的人还是有很多的优势,调理清楚,思维能力强,辩解度好。
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谈起卢梭,人们不免想起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卢梭是个启蒙运动中的异类。启蒙高扬理性与科学的大旗,奠定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而卢梭却象个闯入“启蒙”阵地的莽汉,要将启蒙大师们心爱的珍宝夺取打碎。卢梭痛斥“理性”,鼓吹感性与激情;否定文明与进步,高扬人的自然性。清明理性如伏尔泰,狄德罗的这些同时代启蒙大师,纷纷与卢梭划清界限,表明自己与卢梭是“天堂与地狱的分裂”。仔细考察卢梭的思想,其论述不及洛克,霍布斯精细;在现实制度中的可操作性较后者也大有逊色。卢梭真正影响人类历史是他的灵魂与气质。卢梭是一个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哲人,一生也未摆脱“恋母情节”的纠缠,他也从不掩饰对女性的依恋与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具有一颗“女人心”,细腻而又善感,喜爱审美与自然:厌弃理性与功利,强权与压制。因此,一直不见容于以男性气质为主流的思想界,只有在温情脉脉的,充满女性气质的“沙龙文化”中,卢梭才找到共鸣与寄托。虽然卢梭也有批判与控述,激扬的一面,但他反对的从来都是那些充满男性气质的社会特征。“理性,强权,功利”,这都是卢梭挥舞利刃与之搏斗的东西。具有这种浪漫主义气质的人物与思想自古有之,但最早只是在文学运动中出现。通过卢梭,这种思想便与政治,社会哲学与法律思想联系在了一起。浪漫主义并没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标准,他更象是一种气质,一些具有类似这一气质的人被归为一类。浪漫主义气质的特点主要有○1善感性;○2激进的道德;○3“取消时间”;○4审美特征;○5追求变化;○6强烈破坏性;○7打动人心的特征;○8孤独的情感。从本质上讲,浪漫主义具有阴性特质,与女性主义的许多特征十分相似。同理,法律浪漫主义也并非一个十分确定的流派,而只是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思想的统称。他们强调用法律这种制度来改变现实,竟可能地缩短时间;相对忽视法律的统一,确定,理性与逻辑一致,而强调法律的多样性,灵活性,道德性;具有批判性与破坏性的特质。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因而,与卢梭的命运一样,法律浪漫主义在西方也是长期放逐于主流法学思想之外的边缘思想。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的命运有了另一种景况。在中国思想界,卢梭获得了远高于其他启蒙导师的地位,其思想被广泛宣传,作品几乎被全部翻译过来,尊荣备至,一时无出其右。这里面当然有用卢梭为无产阶级革命作辩护的考虑,但卢梭如此受欢迎,并非完全是政治需要可以解释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阴性文化。追求自然和谐,重感情,伦理道德,审美多于理性。这与卢梭的气质不谋而合,因此中国思想界在接受卢梭时毫无排异感,倍感亲切。同样,中国法学界在接受与卢梭气质一脉相传的法律浪漫主义时,也是顺手拈来,毫不排异。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传统上并非是没有法律,而是“中国传统法律是女性法律传统”。因此,中国法律传统与卢梭,而不是洛克或边沁具有结构同源性。这就不难解释为何我们在接受洛克,边沁时倍感艰难,与实证主义法学始终格格不入;但在接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时却毫无障碍。因为它们暗合于我们的“本土资源”。但是,就象西方早已开始反思法国大革命一样,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各种带有浓厚浪漫主义色彩的“狂飙突进”式运动之后,我们亦应当反思卢梭之类的浪漫主义情怀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具体在法学界,虽然我们对卢梭以及我们那温情脉脉的传统始终难以忘怀,但我们更应当清醒认识到,我们已经义无返顾地走上了法律现代化之路。现代化的法律,从其核心本质上讲,是一种确定,刚性,理性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律类型。现代性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这种样式,与现代工商社会日益理性化的发展分不开。现代性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相对最有效的功能,它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正是对于现代工商社会,而不是其他社会类型,具有最大合理性。既然我们走上了现代化之路,那么现代性法律的进路我们就无法退出。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当下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时期,最迫切的需要是建立,而不是批判。而法律浪漫主义从本性上讲,在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批判,甚至摧毁时作用不小;但在承载建构功能时却略显不足。当然,法律浪漫主义在批判与反思主流法学话语时自有其功能,但它不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法学话语的主流。考察历史趋势与社会需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并非是卢梭,而是洛克与边沁。
法律分析: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夫妻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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