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做市商可以分为两种:①特定做市商,一只证券只由某个特定的做市商负责交易;②多元做市商,每只证券同时拥有多家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
做市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一:做市商的权力与义务
权力
- 始终符合保持交易和履行财务责任的特定标准。
- 持续主持买卖双方的市场,按照限价以最优价格执行交易指令。
- 发出有效的买卖报价(充当流动性提供者,解决交易量不足的问题)。
-在证券交易完成后90秒内报告交易情况并公告。
义务
对于做市商承担的义务,还应享有以下特权:
1信息方面,享受交易者所有交易订单的记录,及时了解单边行情。
2 保证金交易的优先权。为了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有大量的筹码来维持交易和一定的资金作为后盾,但这还不足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对于大额交易,做市商必须有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大多数投资者在市场上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的筹码是有限的,因此他们必须享受一定比例的空头交易,以保持交易的连续性。
4 税收减免。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卖之间的交易。他们为买而卖,为卖而买,通过买卖差价赚取利润。它必然需要税收减免。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一、新三板选择做市商制度的条件
(一)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做市商成交方式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一)做市商T+0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但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二)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三)做市商豁免双向报价的情形
为了使得做市商能够获得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库存股票,继续履行双向报价的义务,给予做市商在一定情形下的双向报价豁免权力
当做市商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库存股达到做市商股票总股本20%时,可豁免买入报价。豁免时间为二个转让日。
新三板股票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也可以通过做市商转让。所谓做市商转让,是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的报价进行交易,做市商交易一般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做市商:买卖双方通过主办券商(证券公司)报价交易。即证券公司通过比较专业价值评估体系,给出相对合理的建议价格,对于非专业买方有一定的风险规避作用。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一、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二、申报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三、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四、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五、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1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效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交易和竞价交易区别是参与主体不同、报价机制不同、适用的市场不同。
1、主体不同
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做市商,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投资者。
2、报价机制不同
做市交易由做市商来报价,参不参与取决于投资者;竞价交易则由买卖双方报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产生成交价。
3、适用的市场不同
做市交易适用于场外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则适用于场内交易市场。
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交易所对订单进行连续撮合,A股股票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某一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后者是指一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或金融产品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商家就是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是交易报价制度的一种。我们熟悉的集合竞价(交易所)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是两种交易报价制度。我们现在证券市场上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制度,由买卖方各自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撮合后完成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券商(称为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决定。
注意,投资者在这里只是被动接受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而做市商报出的是双向的价格,也就是对于同一个股票而言,做市商既报买入价,也报卖出价。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做市商。做市商报出价格后,就有义务接受投资者按此价格提出的买卖要求。换而言之,做市商必须有足够的证券和资金,用来满足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要求。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国内目前的证券期货交易,采用的都是竞价交易制度——投资者通过网络,把买卖指令传输到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买卖指令撮合成交,形成连续的成交价格。
扩展资料:
做市商的义务:
1、持续达到特定的保存交易记录和履行财务责任的标准。
2、不间断地主持买、卖双方的市场,并在最佳价格时按限额规定执行交易指令。
3、发布有效的买、卖两种报价(充当流动性提供者,解决交投量不足的问题)。
4、在证券交易完成后90秒内报告交易情况,以便向公众公布。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减免税收。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税收。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
做市商是股价的中间商的意思。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的概括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
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从而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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