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 凶、自 杀、自 伤或者有其他暴力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犯人戴上脚链并不是代表着枪毙。像脚链和手铐之类约束性警械器械的使用是要视约束对象情况而定的,这取决于使用器械的主体的主观意愿,但必须要遵守罪罚相当的原则。有些死刑犯在羁押期间甚至连手拷都可以不带。有些严重暴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看守人员可视情况给与约束。
法律分析
人民警察依法在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或者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候,才能依法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并不一定非得犯有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的。刑犯被戴上脚镣,有时是犯人指认犯罪现场时戴。当然是犯罪的严重性不同了。犯人只要被抓进看守所,在提审或指认犯罪现场时都要带手铐。在抓捕、审讯、审判、辨认等环节会戴上。当然也并不是一直戴着。在送达监室里面以后,一般会取下手铐。普通犯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加戴手铐脚镣。只有在违反监狱制定的监规纪律时,管理人员才会视情况给违规犯人加戴手铐脚镣,管理方称之为械具。另外,有一些犯有特别重大案子的犯人,入狱后立即就会加戴械具。死刑犯一审判决之后,也会视情况加戴手铐脚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对于可能涉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或者故意违反监规的,可以采取戴脚镣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法律分析: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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