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前男友送我最贵的东西要不要还?

分手了,前男友送我最贵的东西要不要还?,第1张

分手了,前男友送给你的贵重礼物,建议还给他。

如果对方向你要的话,就给他,如果对方不提了,这个情况下,你也可以留下来的。

分手是恋爱不成功的标志,也是一对男女从恋人走向朋友或陌路的开始。很少有恋人,分手后成为了好朋友;相反的,恋人分手后,反目的例子比较多。

恋爱时,男女双方都将彼此视为生命中的唯一。在感情上不仅付出了很多,在经济上,也是花费了不少的金钱。于是乎,有的恋人分手后,开始计算自己的损失。每个周末、各种情人节、纪念日、生日的花费,出门逛街、吃饭、看**、买礼物、衣服包包、化妆品,浮躁的人心加上虚荣的攀比,别人有的你的对象也必须要有,一面是日常开销另一面是将来房车的储备,让很多人对恋爱望而却步。

并不是每一个追求物质的女性都叫拜金,每一个凭借自身努力获得自己想要的生活的人都应该赞扬;作为男人不能给到女人想要的生活,就不要用道德绑架来让她们勉强跟你过。如果遇到一个对的人,双方能互相理解相互扶持,有共同的追求是最好的,但这些都是可遇不可求的。

很多男人不吝啬为女人付出,只要在他能力之内也不会计较身外物,不过这些都是建立在以婚姻为目的的前提下,如果脱离了这个前提那么他们会感觉到欺骗。

女性如果不确定是否能跟他一直走下去,就不要接受他太贵重的礼物、红包,没有谁的财富是大风刮来的,也许他给你的差不多是他的所有了。以自己花费青春获取回报的行为更是可耻的,感情是双方付出的,并不是菜市场你卖他买。男人应该更理智地对待感情,用礼物、金钱换到的不一定是幸福有可能是一场悲剧。如果自己不能承受后果偏要去逞强,最后送出去的东西该以何面目拿回来?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如果以结婚为目的收取的彩金、礼物要退回,否则属于婚姻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支持昂贵的礼物需要退回。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情形有明确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取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在确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后,应返还多少彩礼,需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① 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② 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③ 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④ 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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