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的流程

领取结婚证的流程,第1张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结婚申请。2、婚姻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审查,可能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登记要求。3、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则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的,则不予登记,同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去领结婚证有哪些流程

      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大致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领取结婚证需要的相关证件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领结婚证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 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 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领结婚证: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目前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准予男女结婚,同时发给了结婚证的,那么双方之间才算是夫妻关系。那种,没有领证之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是按照同居关系对待处理。若是符合条件的话,有些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从本质上来看,与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系还是有一些区别。

一、领结婚证的流程有哪些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分析:领取结婚证流程如下:1、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证明本人无配偶的等相关资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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