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住宿业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6、7、8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8、9、10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11、邮政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注:10、11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x0d\\x0d\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x0d\\x0d\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x0d\\x0d\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x0d\\x0d\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x0d\\x0d\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x0d\\x0d\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x0d\\x0d\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x0d\\x0d\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x0d\\x0d\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x0d\\x0d\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x0d\\x0d\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x0d\\x0d\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x0d\\x0d\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x0d\\x0d\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x0d\\x0d\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小型珠宝首饰企业选择中间商的方法如下:
1、选择中间商必须从了解自我开始,要明确建立销售网的目标是什么,所产产品的种类,数鼙和质晕,市场的需求状况,竞争状况,消费者的结构和消费水平,市场的变化趋势等然后有针对性地寻找中间商;
2、此外,在选择中间商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选择中间商的范围问题,一般在扁一地区或地点应尽可能地只选择一个中问商。
1211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有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其中,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等许多亚洲国家都以资产 (资本)额为标准定量界定。如日本规定,在制造、采矿、运输、建筑业,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批发业资本额低于3000万日元的,零售、服务业资本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均为中小企业。德国等许多欧美国家则采用定性界定。如德国规定,凡独立所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非其他企业下属单位的、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经营者自担风险的为中小企业。此外,美国等少数国家则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同时对中小企业做了界定 (林汉川,2001)。
1212 国内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经历了多次调整。1999年将划分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把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作为主要标准,规定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 (林汉川等,2000)。
根据最新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工业领域的小企业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为:职工人数低于300人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 (表14)。
表14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1)表中的 “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人数还有投资金额等等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2月19日,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正式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以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为划分标准。 行业的差异性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带来很大的不同。对于工业企业(通常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建筑业,有资产总额的要求,对于零售业、批发业、交通运输、邮政、住宿等其它行业,并没有资产额的要求。 工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建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为2003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原国家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标准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规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全国国统一的税务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我国暂时还没有。国外认定大企业的指标主要有销售收入、营业总额、资产总额、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等。如澳大利亚的标准为年营业额大于25亿美元的经济集团和单个实体,美国标准为资产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欧盟标准为销售收入5000万欧元以上或资产总额1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等等。 在我国,无论大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还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都和上述国家有一定差距,加之我国大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在短期内比较有把握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的确是不现实的。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选定了首批45家大型企业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在确定这45家定点联系企业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方便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的思路,考虑的因素较多,除纳税额外,还有营业总额,所有制形式(国有、私营)的代表性、资本构成(内资、外资)的代表性、行业代表性、经营模式代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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