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缩写为GZA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本章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成为会员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920号。邮编:5105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展广州地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参加本组织,为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进行业务交流提供服务;
(二)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接特种设备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
(三)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接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资质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帮助会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政策、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基本安全知识;
(七)举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交流会、知识讲座和联谊会、推介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
(八)积极与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发展;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十)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的岗位培训和咨询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满足有关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十一)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500 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二十一世纪新春伊始,亚洲诸国珠宝业同仁经长期酝酿,由中国大陆的李劲松、王正山、赵树林, 香港的卢益新,台湾的许伦华、陈瑞林、林林昌、林金銮,缅甸的王淑瑟及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柬埔寨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与著名人士发起,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岛公证署于2002年12月13日批准,成立了“亚洲珠宝联合会”,其登记编号为Registda sob on CNI20021216—008。亚洲珠宝联合会章程文本自2002年12月13日起存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岛公证署之“2002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内之第1/2002卷第29号。随即由该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了亚洲珠宝联合会证明书及其章程(《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1期第2组7126-7128页,2002年12月18日)。其注册法人代表为李劲松,而亚珠联总部则暂设于澳门北区莱圆路261号,并完成了相应办事机构的组建。工作及办公地址和银行账户等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福建总商会”(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e 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是福建籍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福建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云南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5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业务范围是: (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胞和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 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云南经济牵线搭桥。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 有条件时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闽籍在滇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 由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享有对下一届 参加选举权。 第十一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赞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 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经营范围:
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设计、批发、零售、进出口。
珠宝玉器、铂金镶嵌饰品、钻石镶嵌饰品、翡翠饰品、珠宝首饰的购销。
品牌策划。
珠宝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
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加工。
珠宝公司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相片(1寸相片2张)。
各股东间股权分配情况。
自拟公司名称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自拟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需要提供批文)。
再由工商局审核通过。
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以上并经房管局备案)一式二份及相关产权证明(非住宅)。
办理程序:
称核准—银行验资—工商受理—领取执照—办理代码—办理国地税—银行账户
时间:出执照(15个工作日)代码证(3个工作日)地税证(3个工作日)国税证(3个工作日)出银行帐户(10-15工作日)。
注册完后全部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代码证正副本、代码IC卡一张 。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一套。
开户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经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第六条 依法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诚信守法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承认行业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议案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退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对行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没有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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