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的火案之谜

珠宝店的火案之谜,第1张

  清朝末年,扬州城里有个祥瑞珠宝店。这天晚上,珠宝店打烊之后,老板李鸿达和老婆陈秀凤买来酒菜小酌。李鸿达此人酒量很小,几杯下肚后,便进屋呼呼大睡。

睡梦中,李鸿达只觉得火烧火燎的疼。睁眼一看,他不禁大吃一惊:天啊,原来是着火了!一股浓烟扑面而来,他一下子呛晕了过去。

幸亏左邻右舍发现了火情,都来帮忙扑救,李鸿达也被大家抬了出来。他一醒来,便迫不及待地问:“各位乡邻,你们看到我老婆了吗”

大伙儿直摇头。一个邻居回忆说:“我见她拎着一只大包袱,急匆匆地往南边走了。”李鸿达听了便慌忙跑进放宝物的密室中,发现里头最值钱的家当竟被洗劫一空了。他气得一 跌坐在地上。

大伙儿见李鸿达这副模样,赶紧跑到衙门,替他报案。衙门立刻派来了一位姓马的捕头彻查此事。马捕头带了两名衙役,勘查了现场,询问了来龙去脉,折腾了好一会儿,众人才散开去。

第二天一早,马捕头又来了,告诉李鸿达,他老婆陈秀凤已被捉拿归案,知府大人正要升堂开审,传话叫李鸿达过去做个人证。

李鸿达赶到的时候,知府大人正在审问陈秀凤。只见他猛地一拍惊堂木,大声呵斥戴着手铐脚镣的陈秀凤道:“大胆刁妇陈秀凤,你可知罪”

可陈秀凤此刻却镇定自若,冷冷一笑道:“回老爷的话,房子是我烧的,宝物也是我拿的。不过,这叫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民妇何罪之有”

堂上知府没想到陈秀凤对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更没想到她还不卑不亢反问一句,一时间竟不知如何继续审下去,愣怔了半晌,才问:“此话怎讲”

此刻,陈秀凤也不再看那知府,而是狠狠瞪了一眼一旁的丈夫李鸿达,把自己的身世娓娓道来。

十八年前的腊月二十清晨,一名十二三岁的小乞丐倒在祥瑞珠宝店门前。珠宝店的林掌柜将他救醒,后又收为徒弟。四年后,小男孩长成小伙子,在林掌柜的精心栽培下,十分聪颖,而且独当一面。

想不到这年中秋节晚上,珠宝店突发火灾,林掌柜夫妇葬身火海,林掌柜唯一的女儿明珠生不见人、死不见尸,那小伙子也不知去向。但半年后,失踪的小伙子竟又回到扬州,并重新开起珠宝店。这个小伙子便是李鸿达。

前尘往事

李鸿达听到这儿,不由惊叫起来:“莫非你、你就是明珠大**”

“不错!”林明珠恶狠狠地瞪了他一眼,咬牙切齿地骂着,“你这个狼心狗肺的东西,我父亲待你不薄,你竟谋财害命。我想烧死你,就是想一报还一报,替父母报仇。”

知府大人终于听出眉目来,没想到今天这起纵火案,又牵出了一场陈年旧案!于是他又猛拍惊堂木,喝问道:“李鸿达,她刚才所说的是否属实”

李鸿达慌忙跪下:“大老爷,容草民把这故事继续讲下去。”

知府愣了一下,心想,难不成还有什么隐情于是点头说:“讲吧!”

李鸿达便讲起了他的故事来。

话说十四年前的一个傍晚,林掌柜的珠宝店正要关门,却来了个黑脸大汉。他拿出一幅唐伯虎的字画,硬要卖五千两银子。林掌柜一眼便识出是赝品,就婉言谢绝。那大汉临走时恶狠狠抛下句话:“是大燕山的王大当家的让我来的,连他的账都不买,你就等死吧!”从这以后,林掌柜一直过得提心吊胆,他将家里贵重宝物放到一只包袱里,随时准备逃命。

这年中秋节夜里,林掌柜忽被一阵撬门声惊醒。他赶紧跳下床,透过门缝朝外看,只见几个蒙面人正在用刀尖撬门。

于是林掌柜慌忙将徒弟喊醒,要他拿着贵重宝物带着师娘和他女儿从后门逃跑。可没想到后门也有土匪把守,走投无路之际,掌柜的突然想到院子围墙脚下有个狗洞。可那洞很小,仅能容纳瘦弱的李鸿达和 爬出去。

最后,林掌柜只好让李鸿达先带女儿逃命。当时林明珠才五六岁,林掌柜怕她害怕而惊叫,被土匪发现,于是便将她弄昏,交给了徒弟,并交代说:“无论发生什么事,千万不要报官。”

李鸿达背着林明珠逃了出去。当他回头看时,只见珠宝店方向火光冲天。不久,他又发现有人朝这边追来。这时他已浑身无力,如果再背着林明珠走的话,恐怕两人都难逃土匪魔掌。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昏迷中的林明珠藏在一处隐蔽的草丛里,自己引开追兵。等他甩了追兵,回来找人时,林明珠却已不见踪影。

李鸿达禁不住哭了起来。哭够后,他打开包袱,发现里面除了贵重宝物外,还有一封信。看完信他不禁大吃一惊:原来林掌柜曾在一个叫王大麻子的人手下做过土匪,后来金盆洗手,才来扬州开了祥瑞珠宝店。

听了李鸿达的叙述,林明珠先是一怔,继而骂了起来:“你胡说八道,我父亲怎么会是土匪呢”

李鸿达没有跟她争辩,而是苦笑了一下,接着讲自己的故事。

自己本是一个无依无靠的小乞丐,是掌柜的救了他,才总算有了个家。当时,他把大**弄丢了,感到十分愧疚。于是他就想,如果自己把珠宝店继续开下去,说不准大**哪天能找回来。就这样,他又回到珠宝店,将烧毁的房子重新修好,边做生意,边打探大**的下落。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十四年后,大**竟以这种方式回到家中。

知府大人听完了李鸿达的讲述,又迫不及待地问林明珠:“这些年你跑到哪儿去了”

“唉!”林明珠长叹了口气,讲起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我醒来后,发现躺在草丛里,止不住地哭了起来。这时,天已蒙蒙亮。可我还太小,根本就认不得回家的路,于是边哭边往前跑。也不知跑了多久,我终于遇上一位赶马车的大伯。他问我叫什么,家住哪儿,我是一问三不知。最后他把我抱上马车,继续往前走。这一走啊,竟把我带到了京城!这位大爷姓陈,膝下无一子半女,以帮人家送货为生。就这样,我成了他的养女。我十六岁那年,养父一病不起。临终前,他告诉我,他是在扬州捡到我的,当时我颈项上挂着块玉,玉的背后刻着我的出生年月和祥瑞珠宝店几个字。料理了养父的后事后,我便南下扬州,准备寻找亲生父母,经多方打探,才知他们早已不在人世。不过,我怀疑是李鸿达谋财害命,便决定以牙还牙――先嫁给他,再找机会复仇。”

林明珠说到这里,已是梨花带雨,她又哽咽着说:“想不到天不助我,没有烧死这个忘恩负义的东西!”

知府听了两人的陈述后,一时还真难判断出谁说的是真话。突然,他像是想起什么似的问李鸿达:“林掌柜的那封信呢”

李鸿达怔了一下后,苦笑着说:“我弄丢了。”

林明珠一下子跳了起来,指着他的鼻子对知府说:“大人,他分明是在说谎,这么重要的证据怎么会丢了呢可见是他在污蔑我爹,我爹根本就不是什么土匪!”

 拨云见日

这时,一旁的马捕头却叹了口气,他对林明珠道:“你父亲林云志的确是个土匪。”说罢,又双手作揖道,“大人,卑职有话要说。”

这知府被这个扑朔迷离的案件吊足了胃口,便连忙应允。

马捕头深吸了一口气,说道:“说实话,林云志是我师兄。”

大家一听,顿时呆若木鸡。难不成马捕头也是土匪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只听那马捕头清清嗓子,又讲出一段故事来:

二十五年前,马捕头在老家拜师习武不到半年,师兄林云志因赌博成性,欠下了一 的债。他为了躲债,逃到大燕山做了土匪。更令人可气的是,他临走时,竟然偷走了师娘的首饰。师傅为这件事,气得一病不起。后来听说师兄离开了大燕山,也就不知去向了。

转眼十几年过去了。这年夏天,马捕头刚来此地当差,便发生了祥瑞珠宝店纵火案。当他赶到案发现场时,林云志已是奄奄一息。他见到马捕头后,先是一愣,接着悔恨道:“自作孽不可活!如果我死了,求你不要再追究这一切了!”说完,便断了气。

马捕头说到这里,朝大家苦笑了一下:“当时我觉得,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再说那伙土匪确实来无影去无踪,于是便草草结了案。谁知竟又结了这么段孽缘。卑职求大人看在此案事出有因,又盘根错节的份上,请对林明珠网开一面!”

一时间,公堂之上一片唏嘘。众人感叹善恶有报之余,也纷纷为林明珠求情。

这知府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此刻神清气爽,心想:总算轮到我粉墨登场了。只见他拍了一下惊堂木,大喝一声:“刁妇林明珠,蓄意杀人放火,罪名铁证如山,按照律法……”

“青天大老爷,请法外开恩。”知府话还没说完,李鸿达先“扑通”一声跪了下来,哀求着,“都说不知者无罪,林明珠一时报仇心切,做下糊涂事,还恳求老爷网开一面,从轻发落。”

知府愣怔一下,又拿起惊堂木,在空中转了转,良久才落了下来,大声宣判:“刁妇林明珠,蓄意杀人放火,罪名铁证如山,但事出有因,判你终身为李鸿达之妻,不得反悔。”

一旁的师爷听后,慌忙提醒着:“老爷,哪有这种判法啊”

“嘿嘿!”知府笑道,“律例是死的,人是活的嘛!既然他李鸿达都站出来求情了,本官岂能墨守成规,而不成人之美呢”

青蛙小牛鸭子鹦鹉狐狸灰狼考研逃犯古代玄武门

漳州市森式珠宝有限公司是2018-07-19在福建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天下广场B2幢S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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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 (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编辑本段]处理办法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防卫意图的瑕疵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构成 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讲,正当防卫权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就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且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当一个侵害行为同时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客体,其中一个客体对受侵害人而言是非法利益时,我们应当肯定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而不能因防卫目的的瑕疵而否定防卫人的防卫权。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受侵害人面临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处于极度紧张状态,让受侵害人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太过强人所难,不切实际,不利于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所以,防卫意图的瑕疵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构成。 互相斗殴过程中有无正当防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漳州市万尊珠宝有限公司是2016-03-21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99号浙江小商品批发城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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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万尊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晶制品及其他珠宝制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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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赌石第一案即将开庭的消息传出来之后,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关注,让大家对于这件事情的兴趣不断提升之,所以大家对于这件事情感兴趣是因为在这个案子之中有着涉及到8,000万元的翡翠原石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现数额是非常巨大的,也正因如此,所以大家对于这件事情的关注程度也非常高,那么到底什么是赌石呢?相信有不少朋友也是比较感兴趣的。

在民间有很多人对于翡翠原石交易有着非常高的兴趣,更是流传着一刀穷一刀富的新闻,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也会让大家感觉到非常的刺激,并且在购买翡翠原石的时候,也存在着一定的赌博心理,而随着翡翠原材料市场上面的存量减少,所以也导致了翡翠面市的价格不断上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获得比较高的收益,自然也就会变得更加困难,需要有着非常高的眼光,才能够更好的分辨出这些原石的质量,也才能够更好的进行投资。

如果想要判断一块翡翠原石的具体价格,那么还是需要有着非常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原石的一些表面特征来进行推断,知道这块翡翠原石的具体价格是什么样子的,但是即便是已经掌握了非常多的知识,但是如果想要非常精准的判断出一块翡翠原石,是不是会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仍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正因如此,所以有很多人都出现了因为赌石而倾家破产的情况。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就可以发现赌石这一件事情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金相对来讲也是比较大的,正因如此所以在购买翡翠原石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升警惕,更是需要格外的小心。

而这一次的案件审理对于翡翠原石的交易也能够起到非常高的指导作用,所以有不少人对于这件事情的关注程度也是非常高的,我们也相信随着这一个案件完成了审理之后一定会让这一个市场能够更好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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