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发明人是我和我导师,专利权人是我们学校,那这份专利到底是属于谁的??最后转让权归谁??

申请专利,发明人是我和我导师,专利权人是我们学校,那这份专利到底是属于谁的??最后转让权归谁??,第1张

你和导师属于发明人,应该是职务发明,所以,专利权属于学校。但如果你们俩的成果不属于职务发明,则你和导师可以成为专利权人。但是既然你已经说了专利权人是学校了,那么转让权当然就也属于学校了。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转让专利,发明人没有这个权利。发明人只有在专利产品上标注自己名字的权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的专利是在工作期间,并且使用了公司的物质资料或设备完成的发明,那专利权应该属于公司。如果发明内容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资源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则属于自己。

钻石是在地球深部高压、高温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由碳元素组成的单质晶体。

矿物名称为「金刚石」,英文为Diamond,源于古希腊语Adamant,意思是坚硬不可侵犯的物质,是公认的宝石之王。钻石的化学成份有9998%的碳。也就是说,钻石其实是一种密度相当高的碳结晶体。钻石的摩氏硬度:10,是天然矿物中的最高硬度。但千万别认为钻石硬度高,就永不破损。其实钻石脆性也相当高,用力碰撞仍会碎裂。钻石是依据其原石的外形,来切割成各种不同形状的钻石。其中,受大家欢迎的八种形状有:圆形、椭圆形、榄尖形、心形、梨形、方形、三角型及绿柱石形。圆钻,是最常见的形状。钻石属天然矿物。钻石的主要产地是澳大利亚、南非、印度;而美国、印度,以色列、比利时则是钻石加工切割的基地。尤其比利时,是全球公认的雕琢钻石贸易中心。钻石的形成条件一般为压力在45-60Gpa(相当于150-200km的深度),温度为1100-1500摄氏度地外星体对地球的撞击,产生瞬间的高温、高压,也可形成钻石。

其实最终来说钻石对于现代人来说结婚必备,是因为它的含义是永恒。买钻石没有品牌之分,只是看大小、净度、纯度、切工4个方面,但是不一定要追求最好的,买到适合自己,在自己的接收价格范围之内的就行,可以去网上看看,丁丁上的首饰频道里面有很多,因为很多是体验店,所以性价比比较高。

徐蔚。二维码扫一扫的专利发明人是徐蔚先生,2011年申请“二维码扫一扫专利”并入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新兴领军者》物联网代表企业;2013年发表“数字人理论”与码链专利技术,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华人智造者 : 50位站上世界舞台的华人创新创意领袖》获得者之一。维码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与条形码相比,有更大的信息量和抗污损性能。

单位人发明专利权归单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事先签订了书面合同,除非合同无效,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确定权利归属,如果事先没有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完成方所有。

职务发明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着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按照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简单而言就是,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如果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就是说,利用公司设备、材料等完成的发明,还有本身这项发明就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或者是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中发明的,这都属于职务发明的范围,而且退职后一年之内发明出来的东西与以前的本职工作有关联,那么还是属于职务发明。

我国《 专利法 》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 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 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 退休 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 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二、职务发明创造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随着单位对职员要求的提升,不少职员都会再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由此在我国境内也多了很多的由于职务而发明处理的作品,由于此时职员虽然是创作者,但是却不是拥有者,故而是不得擅自处分该发明的作品的,否则可能会被单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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