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换黄金。根据查询FACE妆点网显示周生生的钻戒可以换黄金,但是要注意的是:
1、要将旧的黄金首饰熔化验金,再按照所熔化后的黄金重量当作就金首饰的重量来计算。
2、折旧的黄金首饰要收30/克的折旧费。
3、重新选择的黄金首饰要比之前的旧首饰的克数大25%以上。
4、还要额外支付新黄金首饰的手工费。周生生创立于1934年,家族创办人取名寓意“周而复始,生生不息”,既包含了他的姓氏,也表达了他对企业的祝福八十年来,周生生以“亲力亲为,以客为先,货真价实,品质至上为管理理念,一直持之以恒,为消费者献上高品质的钻石珠宝。
周生生可以以旧换新。
周生生指定分店提供足金「以旧换新」/ 铂金「以旧换新」的服务:
1、以旧足金货品只限更换足金饰品,新饰品不包括金片;以旧铂金货品只限更换铂金饰品;
2、新饰品重量必须大于或等于旧金折实重;
须付款项包括:
1、足金:新足金饰品重量乘当日足金金价加新饰品的工费,或定价足金饰品售价,扣减旧金折实重乘当日足金换金价;
2、铂金:新铂金饰品重量乘当日950铂金金价加新饰品的工费,或定价铂金饰品售价,扣减旧金折实重乘当日铂金换金价;
3、售出之足金、铂金货品回旧时,不需扣除加工损耗,但须出示该货品的收据或货品保证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上述售后服务,只为中国大陆周生生分店出售饰品而设。其他地区的服务按所在地相关指引提供,请向原购店查询。
2、享用「以旧换新」服务时,分店将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作记录。
3、回旧的足金、铂金货品会实时进行破坏性检验,如检验时发现问题,分店会退回有关的货品,但不负责返还因检验时造成的变形、损坏。
4、公司保留一切修改以上政策的权利。当享用以上服务时,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5、如中、英文版本内容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地方,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周生生珠宝-客户服务
周生生的钻戒不可以在周大生兑换,周生生和周大生不是同一个品牌,只有同一个品牌的钻戒才可以兑换。
周生生珠宝是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旗下的知名珠宝品牌。以富现代感、时尚的形象,为顾客提供一站式专业珠宝服务。
八十年来,周生生以“亲力亲为,以客为先,货真价实,品质至上”为管理理念,一直持之以恒。周生生珠宝凭着这个务实入世的理念,周生生打造全面自营店的平台。
致力为顾客提供出类拔萃的专业服务,让高品质珠宝得以彰显;以卓越的企业管治和操作为目标,真诚真心待客。质量承诺:以诚为先。服务承诺:以客为本。
周大生品牌介绍
周大生品牌在北京王府井百货开设了大陆第一家品牌专柜。中国知名珠宝品牌,截至2019年三季度,公司在全国共拥有3787家门店,门店总数跃居全国珠宝连锁企业第一。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周大生品牌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品牌运营和连锁经营,是国内最具规模的珠宝品牌运营商之一,也是全国中高端主流市场钻石珠宝领先品牌。
1999年,周大生品牌在北京王府井百货开设第一家专柜,正式登陆中国大陆珠宝市场。
如果可以改款式的话,肯定要收费的,因为款式是一开始就定的,你要改,就得师傅重新弄,这中间还有损耗。
周生生珠宝是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旗下的知名珠宝品牌。以富现代感、时尚的形象,为顾客提供一站式专业珠宝服务。
周生生珠宝_ (baiducom)
周大生一口价退换政策:
1、周生生品牌的金饰进行以旧换新,不收其他品牌黄金产品。
2、周生生以旧换新的规则。
3、只限以旧足金饰品更换足金饰品,新饰品不包括金片、金宝及定价足金饰品。
4、旧饰品每克收取30元的服务费。
5、新饰品必须比旧饰品重30%或以上。
6、须要支付新饰品的工艺费。
自成立以来,周大生一直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钻石文化的推广和传播,不遗余力地实施品牌价值的全方位提升。这期间,中国珠宝业也完成了从数量扩张、粗放经营向注重质量、打造品牌的转变,以周大生为代表的优秀珠宝品牌全面地完善自身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成为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至2019年3月31日周大生已拥有40个区域运营管理机构,公司门店总数为3457家,其中自营店296家,加盟店3161家,覆盖全国32个省市的300多个大中城市,全面覆盖祖国大陆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已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珠宝连锁品牌。
周大生自主创新、业内首创情景风格珠宝,全新打造的“百魅吊坠系列”、“旗舰钻饰系列”和“百姿女戒系列”三大系列新品,一经推出便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引领潮流成为行业翘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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