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珠宝街根据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天津市宝玉石协会“关于珠宝玉石饰品销售服务的统一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服务办法中的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
第二条: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修理、包调换、包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第三条:“三包”有限期自开据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第四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
(一):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含量不符的;
(二):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重量不符的;
(三):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
(四):饰品不合格或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如无以上质量问题的制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
第五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四至七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货品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货品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享受终身免费维修、保养。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调换饰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40%。
第七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失的;
(三):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钯制品销售重量和实际重量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001~-001g)。
第十条:凡应消费者的要求,对其所购买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进行再加工或改制的,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由于消费者在佩带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消法珠宝退换货规定如下:
1、商品有问题退货,消费者无需举证。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七日网购后悔权,条例有漏洞可钻。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3、卖家商品问题,可先向平台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二十三条 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珠宝类商品是能退货的,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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