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行业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珠宝首饰行业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第1张

随便写写,算不得纯珠宝行业,也不算什么内幕。

1普货的钻石、彩宝的利润很透明,对于中小零售商来说利润低的都不想做了。随便去和业内人士聊聊他们都能告诉你他们的来货价,因为其实大家的来货一共就那么几家,正经货的价格基本都差不多,而且你有的货大家都有,差不了太多,买的时候货比三家大家都认同,也不会觉得你事多(见得多了),毕竟这玩意儿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个大件。而且这行的利润低到让你难以置信,赚钱的是那些大的品牌商和渠道商,对于小零售商来说非常的不友好,当然你走货量大了也是比较赚的。

2永远不要相信所谓1:1的仿大牌货能以假乱真,懂行的人永远能看得明白。任何一家大品牌厂商制作的产品的模具工艺可能和市面上大体一样,细腻程度也差不许多,但他们的有色合金的颜色配方永远处于保密状态。市面上现在充斥着无数的所谓1:1,其中又以卡地亚,梵克雅宝,宝格丽,蒂芙尼等一线准一线为重灾区。但你随便了解一下就知道,最难做的梵克雅宝的颜色到现在大家的技术也只能做到“比较接近”,离“接近”“非常接近”“看不出来”的程度还远得很。

3克徕帝,金匠世家等垃圾品牌还不如所谓1:1。怎么说呢,他们的货其实还不如那些靠谱商人做的1:1。这几个品牌设计基本靠抄,销售基本靠骗,钻以次充好是常态,产品做工差到让人无法理解,除了起了个洋名哪都不洋气。I DO、BLOVE、Darry Ring虽然我也常骂他们价格坑,但他们起码不会在钻上以次充好,做工也说得过去。而欧欣珠宝已经算是我印象比较不错的一个网络品牌了,苦心钻研原创设计款式,原来一直做珍珠类的首饰,最近开始进军钻石市场,工薪消费,没有内部渠道的朋友可以上网搜搜,他家的首饰确实很经济实惠。一定记得,这条我提到的这些品牌几乎买不到纯原创产品,在任何一个时代这种做法都是非常恶心的。如果论原创度,这些看起来逼格甚高的品牌还不如在很多人眼中老土的老凤祥,周大福。

4“黄金有价玉无价”是扯淡。人类发展到今天,交易无处不在,用来衡量物价的货币已非常之多,几乎任何东西都能被现有的市场交易出一个价格,比玉石更加复杂的期权、股权等产品,都能非常精确的以纸币定价。玉石作为一个非常普通的商品,早已经不是什么“无价”了,只是玉石的使用价值还不足以引起市场规模性参与,交易价格只是小圈子的事情,有市场的地方,就一定有价格。由于大众对小圈子市场的不了解导致了商人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这句话就变成了很多商人惯用的营销手段。

5收藏品,尤其是古玩这块,不要相信捡漏。所谓“捡漏”就是个伪命题,现在这个世道,哪有那么多漏让你捡了去?渠道透明,里手眼贼,别拿你们的爱好和我们吃饭的活计相比,那不是一个档次的。民间的也好,大商店里的也好,小摊上的也好,只要你怀着捡漏的心去那必然被宰,现在眼看着从坑里刨出来的你都得仔细整明白再下手。这个不多说,因为知识实在太杂了。这行的利润,货品原料从知名到不知名(市场由大而小),利润依次提高。也就是说,这个市面上你见得最多的东西,比如黄金利润是最低的,其次钻石,其次知名彩宝,再其次不知名彩宝,再次和田玉翡翠珍珠之类,再次岫玉水晶南红玛瑙黄蜡石之流,利润最高的就是蠢的不行的文玩核桃菩提啥的。如果不是非常爱好这个,就少买那些玩意儿,那些破核桃的利润高到让正经钻石小零售商想杀人。想到了再说吧。

首先,周六福的产品都有属于自己品牌的标签和logo,一些假货可能连标签什么的都做的很真,那这种情况下,就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去鉴别了。不过,周六福的正规牌子是一定不会出现不足金的情况的。

珠宝高仿抓到后涉嫌构成诈骗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刑具体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有侵犯著作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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