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孝廉为官的利弊?

举孝廉为官的利弊?,第1张

孝廉”有利于官员德能的结合及反腐败 首先,“举孝廉”本身重在品德,但并不只重个人品德。《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可见,“廉”不仅仅是指相对贪污受贿之类的廉洁。并且,被“举孝廉”者,很多人从未为官,谈不上这种廉洁。《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由这些记述看来,“廉”用在非吏之民身上,应当是指其正直清明,守法敬业之类。而用在官吏身上,则重在指其具有清廉正直、奉法为公,不贪污放纵、毒害百姓等职业道德。就官吏来讲,这些可以看成是个人品德,但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 其次,“举孝廉”并不是孤立的以德选官之制。“举孝廉”是一种重德的选官科目,但汉世选举不是仅依靠品德标准来选用官吏的,比如茂才、尤异、考课高第等选任方法,就是重能力的。“四科取士”也是对“孝廉”能力的测试。“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及刺史两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下,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③被察举为“孝廉”者,要经过是否“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选择,显然是对是否孝廉的审核。而经过这一选择之后,还要“授试以职”,用实际工作能力来检验。这种检验是要选择德、行兼优的官吏,并且相当严格,连“书疏不端正”,都要奏罪,还要处置推举人。 “举孝廉”,以德举人,而以能试用。就此而言,由“举孝廉”一途而任为官吏者,理论上讲,是兼具品德和能力的官吏,这当然是有利于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的,并且也有利于反腐败。 第一,被“举孝廉”者,是因为其“孝廉”。如果此被举者,是真具有孝廉的品质,则其被任为官吏后,用孝廉之道来指导吏治和约束自身,自然不会出现腐败情况。如果此被举者不是真的具有孝廉的品质,是以非法手段比如靠关系、弄虚作假而被“举孝廉”的。那么,即使他能继续用非法手段,逃脱被选之后其他任何可能会出现的随机检验,但是一旦任为实职官吏,也很容易暴露出来。 第二,选举不实,推举人要问罪,是汉世察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就“举孝廉”而言,这使 得推举人也会关注被推举者是否孝廉。选举不实,则选上来的人不称职,甚至于“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别父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④选举不实,推举人通常会被贬秩、左迁、免官甚至于被罪入狱。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被举者并不是很亲近,或者并没有利益关系,推举人在推举前当然还是会关注一下自己所推举的孝廉是否真的孝廉。从这个角度讲,虽然问罪推举人并不能完全避免不实推举,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弊端之一,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举孝廉”是成为官吏的途径之一。而且孝廉重在德,而不在行。于是一些人为了被举荐,就作假以驳声名。例如《后汉书·许荆传》记载,荆之祖父武被举孝廉后,欲令两个弟弟也成名,在分割财产时,“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这样,他的两个弟弟以“克让”之名亦“并得选举”。然后,武又当众宣布自己故意恶己扬弟的本意,并把自己“理产所增三倍于前”的财产,都分给两个弟弟,于是他又驳得了更大的声誉。这种听起来很好笑的事情,反映出了“孝廉”重德而易被矫饰的缺陷。 弊端之二,孝廉是由地方官推举上去的。被推荐者,因此而成为荐者的故吏、门生,这就很容易形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后来的门阀士族正是这样逐渐发展而成的。地方官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荐举能为自己所用者,故而“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⑤起初,汉法规定地方官任职一年后才能举荐人才,但汉顺帝时期放宽了限制,地方官不用任满一年,都可以举荐人才,地方官在“举孝廉”时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因此而更多。 弊端之三,直接贿选。由于被“举孝廉”者,本来就是因为孝廉被推荐的,所以不存在被察举后立刻审核其是否孝廉的问题。就此而言,则“举孝廉”实际上缺乏有效的考核,因而极易营私舞弊。又因为孝廉重在品德、易于矫饰,并无客观标准可以用来参照的特性,很多人都会选择由“举孝廉”入仕。这样,纵使是与推荐者毫无关系之人,也可以“要求”被“举孝廉”。不合格的被举者如果不是举荐者的亲信、亲友,那一定是存在着利益关系,而要建立被举者与举者的关系,最直接的方式当然就是贿赂。 以“举孝廉”为鉴,须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举孝廉”作为一种推荐方式,吏、民都可以被推荐,相对于从官吏中挑选优秀者升迁而言,更能够广泛地发现人才,利用人才。而且,这种发现和利用,只要通过推举就能达到,这显然是一种简单而实用的作法。今天,在选官任吏方法上,考试成为主流,这相对于“举孝廉”来说,要更客观、公正。但严格的程序化必然会带来灵活性的不足,而一味考试,实际上也会造成不重能力、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增加一些如“举孝廉”般灵活的选官任吏方式,并用现代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或许更能够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佳境。其次,孝廉重德。当今,传统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遭到颠覆,这是不应该的。就官吏来讲,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品德,这是保证官员正气、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再次,从“举孝廉”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重要性。重品德,在失去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时,不但不能够弘扬品德,而且会因为其无客观标准,反而成为虚假、腐败的工具

“举孝廉”是根据下面民从的反映与评议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如果下面的人都说此人为行孝廉的典范,则任用之

孝廉是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我们都知道汉朝是在推翻秦朝大一统局面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但是在建立的过程中历经数十年的战乱,所仰仗的基本都是市井屠狗之辈,诸如萧何、张良治世之才却是少之又少。

所以,汉朝在建立之初便面临着人才缺失的局面,这对于新兴政权的生存也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出台一套能够有效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人才选拔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西汉文帝十五年,汉文帝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博纳以言”。至此,贯穿汉朝数百年历史的察举制选官方法雏形孕育而生。

▲(汉文帝画像)

之所以将它此时期的察举制称为雏形期,是因为其程序设计仍不够规范严谨,如颁布察举召令的时间不明确,荐举的科目没有明确规定。察举制真正意义上成为汉朝较为完备的选官用人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

史料记载,汉武帝在位时曾下诏要求各郡的地方长官每年需要在本地向中央举荐一名孝子和廉吏,未定时定量完成者将受处罚。察举制在人才选拔的时间和数量也由此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汉武帝时期的察举制在科目上分为常科和特科两类:

所谓常科,即“岁举常科”,每年按科察举的科目,总体来讲分为:孝廉科、茂才科、察廉科、光禄四行科。其中孝廉科是按照在家做孝子,在外做廉洁官吏的标准来考察人才的科目,也是常科四科中最为重要的一科。茂才即秀才,为避汉光武帝刘秀讳而改为茂才。

所谓“秀才”,即优秀的人才。在汉朝,能够举秀才,一般都会社会地位较高者。根据史料记载,在汉代每年举秀才的人数仅为二十人左右。所谓“察廉”,顾名思义,检查官员为官是否廉洁,这一科目的主体是官员,主要运用于对官员的考核,属于汉朝职官队伍建设范畴。

而“光禄四行科”是指由光禄勋主持的对官员四种品行考察的科目。四种品行分别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此科目与察廉科相辅相成,从养成士风和监察士风两个方面来对在任官员进行考察升迁。

特科与常科不同的是没有固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是皇帝依据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决议。在实施程序中采取由皇帝进行策问的方式。察举特科中又分为:贤良方正科、文学科、明经科、明法科、至孝科、有道科、勇猛治兵法科、阳阴阳灾异科等,其中前四科是察举特科中最为重要的四科。在策问中通过者,一般都会被视情况而破格升迁。

▲(汉武帝画像)

总而言之,汉朝的察举选官制度,客观上是符合当时政府迫切寻求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尽管其以“孝”“廉”未标准的选拔方式,很难对国家的建设起实质性的作用,但却为后世的考试选拔官员方式提供了十分有效的借鉴作用。

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洁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除了察举制这一最为主要的选官制度之外,在汉朝还有一些作为补充性的选拔制度:太学、征召、任子、自荐等。

汉武帝时期所设立的太学。其相当于如今的大学,由政府创办,但在当时只有此一所。在太学中学校的学生,考试毕业后分为两等:甲科与乙科。甲科出身为郎,属于光禄勋下面的皇宫侍卫。乙科出身为吏,由中央委任至地方任职。

征召则是指皇帝通过特殊征聘的方式选拔社会中有名望且品学兼优的人士,被征召的人士往往都会成为皇帝身旁的顾问,同时视情况而被授予官职参加政务。在汉代,征召的范围比较宽,有些人并不是冲着官爵而来,而是通过此途径来发挥自身的才能,如张衡就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任子制与世卿世禄制有点相似,汉代政府对现任官吏的子女采取恩荫世袭的授官方式。这当中有一定的标准,即受封官员为两千石,且任职时间需满三年,在满足这些要求后,其子女中可有一人出任类似官职。

自荐制则为一种由下往上自我举荐的选拔方式,这种选拔方式没有一定的标准,自荐人一般都是以上书自陈的方式博得政府和皇帝的认可,最终谋取官位。在这当中,大多数自荐人都会自我吹嘘,过分标榜,真正有才能的少之又少。所以这种人才选拔方式并没有得到过多的运用。

总体来讲,汉朝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以察举制为主,其贯穿于整个汉朝历史。在察举制之外,还有着许多形式多样且较为灵活的选拔制度,它们的出现反应出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走向。

汉朝的选官制度经历了怎么样的变化?察举征辟制的建立

在汉朝初期,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了任级官吏,因此汉景帝以前有“吏多军功”之说;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

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的侍葱,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者地方官员有缺额,就可以从郎官中选用。郎官大多出自于任子和赀选。

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就可以保举其子弟一人为郎官或者是太子洗马、舍人等官,称为任子。赀,就是钱财资产。汉朝初期规定拥有资产十万钱以上,而又不是商人的,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财产,就可以任郎官或者做一般的官吏,称为赀选。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了汉武帝时期,军功贵族地主已经没落,郎官大多出自“任子”和“赀选”,难以选拔到真正的人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西汉王朝的统治基础,汉武帝搬行了一套新的选用官吏的制度,注意选拔人才充实官僚机构。

因此汉武帝即位以后,除了沿用上述的制度以外,又建立了新的选拔官吏的制度:

第一个是察举制。在汉文帝时期,已经有了贤良、孝廉之选,但并未形成正式的制度。汉武帝时开始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

在元光元年的时候,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以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正式确立。除了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举主要科目,汉武帝还不定期地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优秀人才。

这些被察举到中央的官员,一般都在郎署任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

第二个是征辟制。征辟制包括皇帝征辟和公府、州郡辟除两部分。征就是征召,指皇帝直接征召有名望的贤良之士,以备顾问,或者唯以正事,征调不定期举行。

第三个是上书拜官。与征辟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郎中、给事中等官职。汉武帝时期上书自荐者达千人之多,代表人物有主父偃和东方朔等。

第四个是选用博士弟子。元朔五年的时候,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为五经博士设弟子员,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可为郎官。

汉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始称“汉之得人,于兹为胜”,从而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

周朝是“世官”,就是父亲什么官,嫡长子什么官,和皇帝一样是世袭的。秦作为诸侯国的时候是“世官”与保举并存。这时期基本上只有贵族当官。

商鞅变法后贫民也有了当官的途径:当门客(李斯)、军功、考试(萧何)、学法律。统一六国后当门客做官基本没戏了,所以秦朝官员主要是建立军功和学习法律成为官员的。

汉初的官要么是秦朝留下的,要么是陪高祖打天下的,从汉武帝开始才有了“举孝廉”的官员推举制度。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学问优异又有议政能力的,规定每二十万户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由朝廷任命官职。被举之学子,除博学多才外,更须孝顺父母,行为清廉,故称为孝廉。但孝廉只是官员备选,只有“孝廉”才能当官,但孝廉们却不一定全都能当官。但汉朝统治后期,举孝廉也成了贵族游戏,没贫民什么事了。

曹魏开九品中正制,隋朝废

隋朝开科举制,当时确已有秀才、明经二科,唐时又增开了“殿试”“武举”。沿用至清朝(也有人说沿用至今……呵呵开个玩笑,真不是我对公务员考试有什么意见^^)。

考试自然比之前的制度好,虽然舞弊的、受贿的、腐败的、裙带关系的、结党的、读书读傻了不会实干的等等等等仍然大量存在与社会中,但是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好的监管体制,纯洁的官员队伍不可能存在;就算有有力的监管体制,绝对纯洁的官员队伍和绝对的公平也不可能存在,东方人都是讲“人情”的,你只能尽可能的去追求“相对”的公平与廉明。

而历史也证明了科举制度的相对优势,更多的非官宦世家子弟、百姓、商贾子弟有了进入仕途的机会。虽然不乏只会傻读书的(尤其明清),但自隋唐以来,被科举考试带入官场的名臣能吏数不胜数,其优势和对社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显而易见。

而考试制度的弊端,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完善,以求更加的公平。这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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