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形成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决议?

如何形成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决议?,第1张

形成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决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1 形成决议草案。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先讨论研究,并提出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展开讨论并作出决定。

2 展开民主讨论。在讨论议题时,要鼓励和支持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允许发表不同意见,要创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良好氛围,给每一个党员都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在支部党员大会上,支部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将支部委员会在讨论某个问题时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介绍,供到会党员进行讨论。

3 党员表决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每个有表决权的党员都要以对党负责的态度,对所要表决的问题,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表决权。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的党员表决同意,方能有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要急于作出决议,可以让大家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果事情紧急,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对于持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意见,但其必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

4 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要及时向党员公布。

总之,形成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决议需要经过讨论、表决等程序,以确保决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实,《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相关决议关于秘书长产生办法的规定是相对简单的。

《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这就是说,秘书长的产生在程序上分两步:首先是安理会的推荐,然后大会任命。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得到安理会和大会两者的支持才能当选。

除上述《宪章》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有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1)号决议较具体些,该决议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主要内容有:(1)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2)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3)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4)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安理会7个理事国之可决票(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遴选秘书长的许多具体细节是上述文件无法规定的,只是在实践中根据上述文件和各方之间的谅解,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例如,安理会在推举秘书长时不但以秘密方式进行,而且由主席当场开票,确定人选后,紧接着就通过向大会推荐人选及其任期的决议,大会一般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有关决议。但是,如有两个以上候选人,安理会一般应先进行所谓“摸底投票”,获9票以上且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得票多者才获正式候选人资格。

“摸底投票”有妙用

在有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为考虑安理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候选人的处境,安理会不会贸然举行正式投票。安理会成员首先要了解各个候选人可能获得的支持率和有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只有把两者综合起来才能判定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有时这种非正式的投票需要不止一次地举行。1981年秘书长换届任命时有两位参选人,一位是已担任了两任秘书长的奥地利人瓦尔德海姆,他想谋求再次连任;另一位是时任坦桑尼亚外长的萨利姆。美国支持前者,中国支持后者,中美分别对对方支持的人选各自投了16次否决票,这种就是“摸底投票”。这种投票虽然不是正式投票,没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投票对安理会了解各方意图以进行决策是关键性的,并对正式投票具有决定性影响。

1996年11月安理会审议秘书长遴选问题时,当时仅有一位候选人,即当时在任的秘书长加利(埃及人)谋求连任。但美国反对,并提出先搞“摸底投票”,再表决安理会决议草案。结果在11月19日的无记名投票中,14票赞成,1票反对。由于这一反对票来自一个常任理事国(红色选票),决议草案被否决。

在加利被否决后,非洲统一组织(现改称非洲联盟)改变立场,只坚持由非洲人连任秘书长,而不再坚持推举加利作为唯一候选人。这样一来,就好像打开了闸门,一下子从非洲涌现出12个候选人来,可谓“人才济济”。但由于候选人需要政府提名等程序,最后保留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只有4个人。加利看到自己已不是唯一的候选人,若继续参选,不可能保持此前的高票。所以,他通知安理会主席称:他决定暂不做候选人,希望安理会暂不投他的票。这就是当时在联合国盛传一时的加利“中止竞选”,其实这是加利宣布退选的明智做法。美方对此立即表示欢迎。

常任理事国是关键

上述事实说明,尽管加利在安理会15个成员中获得了14票的高票,但由于美国(常任理事国)独家反对而迫使加利退选。可见常任理事国在遴选秘书长的问题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加利退选后的非洲4位候选人的角逐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11月19日否决加利后,经过20天的筹备,终于为下一轮非洲4位候选人的角逐做好了准备。从12月10日至12日的3天时间里,一共举行了7轮投票,结果都没有人能够出线。但从7轮投票结果看,候选人之一安南的得票一直是领先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6轮投票中安南获得13票,反对票中只有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各1票。这就很清楚,2张反对票分别来自法国和埃及。埃及为其本国的加利落马而耿耿于怀,这是可以理解的。而法国则在安南身上发泄对美国的不满,因为美国事先未同法国商量就宣布不再支持加利。此外,法国与美国唱反调也是要显示其独立性,提高自身国际地位,扩大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当然,法国最终还是要考虑法美总的合作关系,不能也不愿同美国一直硬顶下去,最后还是选择了妥协。12月13日中午12点,人们苦等了半天之后,突然振奋起来,大家辗转相告:法国大使收到政府指示,法国将转而支持安南。这时形势急转直下,“摸底投票”也就不再需要了。

中国遵循三项原则

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一贯维护联合国的尊严和权威,按照《宪章》和有关规定办事。在联合国遴选秘书长问题上,中国大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中国坚定地维护地区轮任原则。今年这一次轮到亚洲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中国也会坚定地予以支持。

第二,中国希望秘书长应当领导联合国在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应当维护占联合国会员国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中国对秘书长人选的考察和要求是严格的。安南最后获得安理会的一致推荐,固然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但也是同安南本人的学历、经历和能力等条件分不开的。

第三,中国希望联合国秘书长的任何候选人不应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此外,候选人不应来自一个与中国没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这一条也至关重要。(中国前常驻联合国代表(大使)秦华孙新华社联合国分社前社长钱文荣)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发展党员工作各个环节程序上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明确申请入党的资格,郑重庄严地向党组织递交一份规范的入党申请书。主持人(单位)申请人。

与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要专门安排 进行谈话。谈话人要做好准备,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受党组织的考验。主持人(单位)党支部书记或委员。

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申请人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主持人(单位)党支部党小组。

讨论推荐重点培养对象。各党小组讨论推荐重点培养对象,并将小组意见如实上报党支部。主持人(单位)党小组。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在党小组讨论推荐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要根据党支部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申请人的条件,讨论确定重点培养对象。主持人(单位)支委会。

确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必须由党性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党支部、党小组要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主持人(单位)支委会党小组。

答案:(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然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罢免人大代表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代表的申辩、投票以及备案等四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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