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被狗抓了一下 破皮了 有没有事啊?

手被狗抓了一下 破皮了 有没有事啊?,第1张

小狗有没有打过针,都需要处理,掰开伤口用肥皂清洗,再用大量清水冲洗伤口,及时到当地防疫站,去打狂犬疫苗

接种对象:

可分为两种 :一为暴露后(咬伤、抓伤后)预防,二为暴露前(无咬伤,抓伤)预防。

⑴咬伤后(暴露后)预防。 任何可疑接触狂犬病毒,如被犬、猫、狐狸、狼、臭鼬、浣熊和吸血蝙蝠等动物(包括貌似健康动物)咬伤、抓伤(即使很轻的抓伤),破损皮肤或粘膜被动物舔过,都必须接种本疫苗。

⑵无咬伤(暴露前)预防。 在疫区有咬伤的高度危险或有接触病毒机会的工作人员,如疫区兽医、动物饲养管理人员、畜牧人员、屠宰人员、狂犬病毒实验人员、疫苗制造人员、狂犬病人的医护人员、岩洞工作人员,以及与其他哺乳动物接触频繁人员及严重疫区儿童、邮递员、去疫区旅游者,均应用狂犬病疫苗进行预防接种。

具体方法:

(1)咬伤后预防。对一般咬伤,即皮肤无流血的轻度擦伤、抓伤或破损皮肤被舔舐,应于0疫苗及措施 (第1天,注射当天)、3(第4天,以下类推)、7、14、30天各注射该疫苗1安瓿,儿童用量相同。对严重咬伤,除应按上述方法注射该疫苗外,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在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用抗狂犬病血清(40IU/kg体重)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20IU/kg体重),浸润咬伤局部和肌内注射。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者,必须在疫苗全程注射完毕后,再加强注射2~3针疫苗,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天或第10、20、90天分别加强注射1针。

凡注射疫苗 1天前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慢性病人如肝硬化、免疫缺陷症、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老人、严重营养不良和咬伤后48小时才开始免疫等7种情况,均应于初种时加2~3倍疫苗量,分部位注射,才有较好的免疫效果。此外,有的虽属轻伤,但侵入的病毒量较多或伤及富含神经部位,亦可出现潜伏期短而单用疫苗无效病例。最近世界卫生组织重新建议,不论任何部位的破皮咬伤均应合用抗血清。

(2)对未咬伤健康者预防注射,可按0、7、21天注射3针。1年后加强1针,以后每隔1~3年再加强1针。

(3)该疫苗供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儿童应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4)使用前将疫苗振摇成均匀悬液。

咬伤后预防。 对一般咬伤,即皮肤无流血的轻度擦伤、抓伤或破损皮肤被舔舐,应于0(第1天,注射当天)、3(第4天,以下类推)、7、14、30天各注射该疫苗1安瓿,儿童用量相同。对严重咬伤,除应按上述方法注射该疫苗外,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在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用抗狂犬病血清(40IU/kg体重)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20IU/kg体重),浸润咬伤局部和肌内注射。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者,必须在疫苗全程注射完毕后,再加强注射2~3针疫苗,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75天或第10、20、90天分别加强注射1针。 凡注射疫苗1天前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慢性病人如肝硬化、免疫缺陷症、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老人、严重营养不良和咬伤后48小时才开始免疫等7种情况,均应于初种时加2~3倍疫苗量,分部位注射,才有较好的免疫效果。此外,有的虽属轻伤,但侵入的病毒量较多或伤及富含神经部位,亦可出现潜伏期短而单用疫苗无效病例。最近世界卫生组织重新建议,不论任何部位的破皮咬伤均应合用抗血清。 (2)对未咬伤健康者预防注射,可按0、7、21天注射3针。1年后加强1针,以后每隔1~3年再加强1针。 (3)该疫苗供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儿童应在大腿前内侧区肌内注射。 (4)使用前将疫苗振摇成均匀悬液。 3伤口处理 (1)就地及时(最好是在咬伤后几分钟内)对伤口进行清洗消毒,对预防狂犬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先用3%-5%肥皂水或01%新洁尔灭或再用清水充分洗涤;对较深的伤口,用注射器伸人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再用75%乙醇消毒,继而用浓碘酊涂擦。局部伤口处理愈早愈好,即使延迟1~2天甚至3~4天也不应忽视局部处理,此时如果伤口已结痂,也应将结痂去掉后按上法处理。 (2)伤口不宜包扎、缝口,开放性伤口应尽可能暴露。如果伤口必须包扎缝合(如侵入大血管),则应保证伤口已彻底清洗消毒并已按上述方法使用抗狂犬病血清。 (3)必要时使用抗生素或精制破伤风抗毒素。 (4)严重咬伤者伤口周围及底部需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使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5)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或属严重咬伤,建议联合使用干扰素,以增强保护效果。 4免疫效果 该疫苗的预防效果以中和抗体水平和保护率为主要指标。初次免疫,中和抗体在接种疫苗开始7~10天出现,5针免疫后均能达到保护水平(要求≥05IU/ml)。抗体维持时间至少半年。全程接种半年以后再次咬伤者应重新进行全程免疫。 5接种反应及禁忌症 (1)接种反应 局部反应:少数有注射部位疼痛、红肿、硬结、搔痒,甚至水肿、淋巴结肿大。 全身反应:精制VERO细胞狂犬病疫苗和精制地鼠肾细胞疫苗,因疫苗经纯化,杂质白极少,所以接种副反应罕见或轻微。 (2)禁忌 治疗性接种:由于狂犬病是致命性疾病,为挽救生命任何禁忌症都是次要的,故被患狂犬病的动物咬后预防无禁忌症。 预防性接种:在保证近期不会有接触传染源及狂犬病毒机会的前提下,妊娠期及有急性疾病、过敏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推迟接种。 对链雷素、新霉素过敏者慎用。 6注意事项 (1)若发现制品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变色,或安瓿有裂纹,液体疫苗曾经冻结等情况,均不得使用。 (2)疫苗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注射疫苗期间可照常工作,但切忌饮食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进行剧烈劳动,以避免引起反应。 (4)严重咬伤者一定要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 (5)备用1:1000肾上腺素。

破皮了属于三级暴露是需要打免疫球蛋白的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 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条 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

第十条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应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第十四条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需做特殊处理。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五条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 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第十七条 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第十八条 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不得把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十九条 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条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 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二十二条 使用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如需检测抗体水平,应当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包括快速荧光灶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试验2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不良反应处理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进行。

第二十四条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当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第二十五条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第二十六条 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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