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中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是什么?,第1张

  2009年中央、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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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去年对早稻、中稻、晚稻和小麦每亩良种补贴10元、15元、15元和10元,以及对农民发放每亩最低不少于1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上,今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2、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比去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达到087元、083元、083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

  3、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去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

  4、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继续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对每户补贴标准由去年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

  9、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0、对长防林、兴林灭螺林工程补助。对实施长防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实施兴林灭螺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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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办财[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浅耕深松机

  1111机滚船

  1112机耕船

  1113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特制定本规程。

2、凡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3、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作业。 4、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5、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

(2)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3)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

(4)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

(5)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6、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机容整洁,并按农业机械技术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保养和保管。 7、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启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有无润滑油和冷却水,并按规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机,在燃油中应按规定比例加入机油润滑; (3)检查和添加燃油时,严禁烟火; (4)检查轮胎外表及内部气压应符合规定; (5)变速杆、动力输出手柄须放在空挡位置;

(6)液压悬挂系统分配器手柄,整体式须放在“下降”位置;分置式、半分置式须放在“中立”位置;

8、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的启动

(1)手摇启动时须五指并拢,紧握摇把;

(2)电动机启动时,预热器使用每次不得超过40秒;

(3)电动机启动每次不得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间,两次间歇不少于2分钟,连续三次启动不着火,应查明原因再启动; (4)不准无冷却水启动;

9、电动机作动力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应遵守农村安全用电规定,严禁裸线送电; (2)用电设备须有可靠的接地; (3)停止作业后,应关闭总电源。

10、拖拉机和农用动力机械固定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冷却发动机启动后,必须低速空转预温,待水温升至60℃后方可负荷作业;

2)使用皮带轮传动时,主、从动皮带轮必须在同一平面,传动皮带应保持合适的张紧度; (3)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动力输出轴和机具间的联轴节应用插销紧固在轴上,并有防护罩; (4)传递动力前要查看机具周围,确认安全后先低速传递动力,待一切正常后,方可提高转速; (5)经常观察仪表,检查水温、油压、充电是否正常;

(6)发动机冷却水箱沸腾时,必须停止作业,不准立即打开水箱盖;不准骤加冷水。待发动机温度降低后再打开水箱盖加水;

(7)发动机、电动机工作时出现异常声响或仪表指示不正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8)严禁超负荷作业,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必须完好。

11、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前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操作一边转向手把。

12、拖拉机挂接农具和挂车,须用低挡小油门,农具手应避开拖拉机和农具间易碰撞和挤压的部位。

13、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倒车时,须察明机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视线不良的,应有人协助了望,指挥倒车。

14、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高速行驶时,不准用单边制动作急转弯。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左、右制动踏板须用联锁板联锁在一起。

15、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室或驾驶台不准超员乘坐,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行驶中,驾驶员和随机人员不准上、下。 16、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上、下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

(2)下坡时不准换挡;不准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

(3)手扶式、履带式拖拉机在下坡时转向,要注意操向,必要时反向操作。

17、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机后必须制动。发动机熄火后必须关闭电门,取走钥匙。不准使用分离离合器的方法停车。

18、气温低于5℃时,拖拉机发动机或内燃机熄火后,使用非防冻液的冷却水,必须待水温降至70℃以下再放尽,并加挂“无水”牌。

19、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机后,发动机未熄火并未加制动前,不准到机具底下检查、修理和保养机器。

20、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作业转移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规,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21、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上的行驶规则,遵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规执行。 22、 田间、场院机械作业需遵守下列规定

(1)农业机械进行田间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应熟悉工作地段的道路、桥梁和障碍物等情况。 (2)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农机具的技术状况,拖拉机和农具联接要安全可靠,各紧固部位不松动,各传动部位转动灵活,润滑良好。

(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上不准坐(站)人或堆放物品。

(4)作业时,应经常注意农业机械和配套农具工作情况;不准用手、脚清除机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调整和排除故障。需要时须在停机和切断动力后进行。 23、使用液压悬挂系统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分配器操纵手柄不能定位时,不准使用;

(2)不准随意拆掉铅封、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和滑阀的自动回位压力;

(3)分置式液压悬挂系统,一般采用“浮动”位置进行作业;悬挂无限深轮的农具作业时,可用“浮动”位置下降农具到需要的位置后,再将手柄扳到“中立”位置;当悬挂农具靠自重不能入土或需要强制入土时(推土机),方可将手柄放在“压降”位置,待达到入土深度后再扳到“中立”位置。 (4)整体式液压悬挂系统除液压输出外,禁止将外手柄置于液压输出位置,也不得用外手柄来提升农具;在使用里手柄时,须先将外手柄置于扇形板下方。操纵液压泵偏心轴离合手柄时,必须将离合器踏板踏到底;

(5)停机后应将悬挂、半悬挂农具落地放置。 24、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须设防护罩;

(2)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然后接合动力输出轴挡位; (3)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挂倒挡前,应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4)检查农具或发动机熄火时,须先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25、犁耕(中耕)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组作业时,落犁起步须平稳,不准操作过猛; (2)转弯、倒退时应先将犁升起,不准转圈耕地;

(3)在坡地上作业时,须调宽拖拉机轮距,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26、 旋耕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起步前不准将刀片猛放入土中; (2)转弯或倒退时,须将旋转耕作机升起;

(3)工作状态提升时,须降低转速,不准提升过高,万向节两端传动角度不得超过30度; 27、播种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多台播种机联结作业时,各联结点必须刚性联结,牢固可靠,并设置保险链; (2)播种机开沟器落地后,拖拉机不准倒退;地头转弯时须 升起开沟器和划印器,不准转圈播种;

(3)水稻直播机启动时,须将离合器手柄放在分离位置,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田头转弯时,须升起播种地轮,不准转圈播种;

(4)播拌药种子或兼施化肥时,机手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后须洗净与药物、化肥接触的身体部位;

(5)作业时不准用手或其他工具捅拨排种轮、排肥盘等排除故障,需要时须停机进行; (6)播种机运输时,须将划印器放到运输位置,升起开沟器。复土器不准拖耢,箱内不准装存种子或化肥;

(7)镇压器牵引运输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28、田间、场院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由轮式拖拉机拖挂挂车进行;履带式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准从事田间、场院运输;

(2)挂车与拖拉机的联接必须牢固可靠,并应安装防护网、保险链、保险销; 29、机动水稻插秧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动机启动时,主离合器和插秧或抛秧部位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2)作业时装秧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分插部位或抛秧转动部位清理和排除故障,必要时须熄火停机进行;

(3)运输时须将插秧或抛秧部位离合器分离,装好运输轮和地轮轮箍。 30、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收割机作业前,应检查各部件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他安全装置须牢固可靠,各部调整符合要求;

(2)启动时作业离合器、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行走及接合作业离合器前,应检查机具周围和下部,确认安全后方可鸣号、起步;

(3)牵引式联合收割机与拖拉机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拖拉机驾驶员应听从收割机手的指挥; (4)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用拖车装运(除吊装外),上下车时拖车应固定,跳板应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应大于高度的4倍,且有防滑装置;收割机上、下使用低速,不准使用转向杆左、右转向操作,操作人员从收割机上下来,站在够得上停车制动的位置进行操作;

(5)收割机工作时,不准调整和排除故障;清除滚筒、割刀、传动轴、搅龙等部位的堵塞或缠绕禾杆、杂草时,必须熄火停机,切断动力后进行; (6)联合收割机不准在大于15度的坡地上作业;

(7)卸粮时人体不准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他铁器伸入卸粮搅龙闸门内清理粮食; (8)集粮箱粮装满或搅龙堵塞,警报喇叭鸣叫、报警灯亮,但发动机未自行熄火,应马上停止收割机作业,经过30秒以上再切断脱粒离合器和输送搅龙,排除故障后再行作业; (9)切草机的安装、调整须将发动机熄火;

(10)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得有油污。夜间作业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加油和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1)联合收割机上必须配有灭火设备。排气管须有灭火罩。严禁在机器旁和成熟的作物旁吸烟; (12)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13)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传动装置;

(14)停机后,应切断作业离合器,拉紧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15)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也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16)收割机进行保养或修理应驶离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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