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没有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之前,化妆品护肤品的消费税率是30%,即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之前国家在界定一般、高档化妆品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应税化妆品是指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普通清洁、日化用品是不征的。
某美容美发店在提供美容美发业务的同时,还兼营洗发、护肤等一些化妆品的零售业务。税务部门责令该店就其零售业务及美容美发等业务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答:美容、美发虽属营业税范畴,而洗发、护肤等化妆品的销售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美容店应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因无记载或账目不全。致使不能准确核算销售业务收入和美容美发业务收入,应将全部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美容院的这项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还要看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即美容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美容院在年度护肤品的销售额与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合计数中,护肤品的销售额超过50%,美容服务的营业额不到50%,则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就要对混合销售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是以美容服务业务为主,其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但是,美容院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这项业务是肯定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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