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可以退,签订合同之后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内容约束。一般健身合同中都会有诸如“如您加入的会馆关闭以致无法再向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会员服务,您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会员不能因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因限制了您的主要权利,可认定为格式条款,这个条款也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管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约定,规定你无权提出异议,存在强迫消费的嫌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格式条款,认定无效,要求退还卡上未消费的钱款。
法律主观:
健身卡可以退的,健身卡里的费用消费者没有消耗的,只是预付金存储在健身房的账户里,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款。 健身房不退款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健身房不愿意协商和调解的,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羡慕别人的好身材,自己一冲动就办了健身卡,但实际上就是买了个心理安慰,没去几次就放那里落灰了,那健身卡不想用了能不能退费呢健身房不给退怎么办呢接下来笔者就跟大家好好说说这个话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7月,小丽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4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小丽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三天,小丽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小丽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小丽遂向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小丽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小丽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小丽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小丽返还会员费4780元。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健身卡内未消费部分费用是应当予以退还的。除了健身卡,常见的还有美容、美发会员卡、餐饮会员卡等,我们称之为单用途预付卡。商家经常用合同明确约定一旦激活概不费等理由来拒绝退卡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而格式条款则要求商家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话说到这里,那是不是所有预付卡都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要求退卡退费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显然不是的,毕竟商家的权利也是要维护的,因此退卡有条件,过错有责任。
我们要把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比如说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使用,或者主观因素就是不想用了。这类情况都应当归属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根据笔者上面的表述,大家也能明白,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也是可以退的,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退款项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抵扣。如果才办卡,未进行任何消费,通常需要抵扣适当的人工费。如果办卡一段时间并实际使用或享受了部分服务,则实际消费部分应当正常抵扣并适当支付商家服务费、人工费,有些商家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这些都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部分,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系因己方原因导致,所以消费者需要承担过错对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商家损失。
其次就是商家原因导致退卡。比如说商家倒闭了、长期非正当原因不营业、设备出问题、服务不到位等等情况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继续履行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退卡退费的要求,不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这个情况同时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责任。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家的违约行为,如何取证,留取什么样的证据如果不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无论如何,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江苏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去年5月份,王**单位附近开了一家健身中心,下班路上的王**接到了一份该健身中心招募会员的广告单,加了一位健身顾问的微信后,对方告知“开业优惠”活动马上就结束了,现在还可以买三年送三年,还送私教课程,虽然3万元的会员费是笔不小的数目,但是可以用6年,经不住健身顾问的推销以及所谓的低价诱惑,王**办理了一张健身卡。
刚办完健身卡后王**就后悔了,自己平时喜欢宅在家里,同时自己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每天都去健身中心锻炼对自己来说似乎不太现实,这种年卡性质根本不适合自己,于是王**找到了健身顾问和健身中心协商退款事宜。对方表示协议明确写着:“所有已缴纳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因此他们拒绝退卡。
顺利退卡有技巧
屡次交涉无果,王**找到了南京谢保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谢律师根据自己的诉讼经验指导王**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为了尽快实现王**诉求,谢律师先主动与健身中心沟通协商此事,对方表示只能退给王**1万元。为了维护王**的合法权益,谢保平律师代理王**将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中心的协议并退还全部健身费用共计3万。在谢保平律师的努力以及法院协调下,最终,双方调解结案,健身中心退还王**3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南京谢保平律师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健身卡、瑜伽卡、美容卡等预付卡后,想要找商家协商退卡退费或者转让的,往往很难实现,即便最后通过投诉维权协商成功了,退回的费用也大打折扣。最终不仅经济受损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时候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显得尤为重要,只需按照律师的要求准备材料,剩下的交给律师就可以。
南京谢保平律师已经成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谢保平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进行预付消费时,需要全方位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信誉口碑等,同时不要被销售人员的推销以及所谓的充值优惠蒙蔽双眼,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慎重作出是否选择预付消费方式的决定。办卡时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一定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来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购买预付卡后,要妥善保存合同或协议、发票、缴费收据、转账单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权。
法律主观:
健身卡可以退的,健身卡里的费用消费者没有消耗的,只是预付金存储在健身房的账户里,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款。 健身房不退款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健身房不愿意协商和调解的,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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