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评估机构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之自选式
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不过,自选式选定评估机构,有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估计结果。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之推举式
即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推举出合适的评估机构,这种方式较为常见。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依法设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有相应的业务资格,是否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上是否有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评估师的签名。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之抽签式
相关部门应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而且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
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拆迁前会对被拆迁人进行调查,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了谁的名字,谁就是被拆迁人。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代管人。一.被拆除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拥有所有权的,是所有权人。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内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使用权人。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代管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因有关的原因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其财产的权利时,可以委托或者由有关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产权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管理,被委托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代管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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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公告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虽然看似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程序,但也是法律规定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没有公告程序,就等同于失去了知情权,如果未公告就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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