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健身房是物业管理范围吗

企业健身房是物业管理范围吗,第1张

应该是不属于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①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措施;

②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措施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

③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应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抵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辅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填补小区管理经费。

健身房属于商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机构指对商业企业进行组织指导,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如县以上各级商业部门的各类专业公司和一些大城市、集镇、工矿区的区公司、管理处,总店等。

商业地产广义上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搭建一个健身房作为员工福利,我们公司就是采购了Precor必确的健身器材搭建了一个员工健身房。我每次午休或者下班都会去健身房用Precor必确的跑步机跑个几公里。这个品牌的跑步机跑起来非常流畅舒适。据说这是因为Precor必确跑步机采用了地面模拟和步幅整合技术。地面模拟缓冲控制系统能在脚步落于跑步机时提供渐进式缓冲,提供更稳定的蹬地。而步幅整合技术可以识别出用户步幅变化,传动系统会自动测算并补偿因每次落地蹬跑产生阻力而导致跑带的速度损失,确保跑带速度与步幅相吻合,匹配锻炼者每一步蹬跑动作。百度这方面的资料很多。

国企健身房还是比较靠谱的。

教练一般有退役的运动员、有得过很多比赛的冠军、也有从体育学院毕业的优秀人员。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健身房是为了能够提升整个公司的水准,因为现在大型一点的公司都会有健身房,为了让公司显得更有逼格,整体上更加接近世界五百强,自然是需要健身房的存在的,但是这样其实很少一部分的原因是为了员工着想。我觉得很少的人愿意在单位健身。

这可能是因为会很尴尬,但是我并不这样认为,单位里面有一个健身房真的是一件非常方便的事情,你可以在每天下班之后直接去健身,这样的话自然还节约了很多的时间,很多人想要这样的机会还没有,但是你却不珍惜这样的机会,这就非常奇怪了。

我有一个朋友,他们公司就有健身房,他几乎每天都会去,因为是自己的员工,所以办卡什么的都会便宜非常多,就相当于是外面的一半价格,这个价格对于健身房来说真的是非常实惠了,我觉得大家应该珍惜这个机会,而不是把健身房视作一个多于的地方,这样就拜拜浪费了公司的一片苦心,也浪费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塑性锻炼的机会,要知道现在很多人为了健身都是去外面的健身房花大价钱办卡的,这笔费用你就省了。

综上所述,公司建一个健身房大部分是为了能够让整个公司看起来逼格更高,还有一小部分也是为了方便自己的员工,这样就可以让大家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去锻炼身体,何乐而不为呢,大家一定要抓紧时间,利用好这个健身房强身健体。

不属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健身房负主要责任。但在这里,并未明确告知是上班期间还是下班娱乐时间,若是在上班期间且所进行的事情与工作相关,则公司付主要责任,但在娱乐时间,在公司健身房安全措施做到位的情况下,发生受害人损失,则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受损方自身有过错,侵权人责任可减轻。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的法定减轻条款,但在具体案件中,损害的过程往往千差万别。如一次性致伤、伤后因其他原因伤情恶化、伤后处理不当造成二次伤害等。针对以上情况,民法典对该条进行了细化与修改,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强调了“同一损害”与“损害扩大”两个方面,细化了责任减轻条款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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