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健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03-18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361号201铺(仅限办公)。
广州中健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6MA59C5MB31,企业法人李灿桂,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中健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其他体育用品制造;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帽子制造;服饰制造;体育器材装备安装服务;竞技体育科技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服装零售;体育赛事运营(涉及许可项目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健康科学项目研究成果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健身服务;体育项目投资与管理;全民健身科技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美运动技术咨询;体育营销策划服务;健康科学项目研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舞台机械设计安装服务;照明灯光设计服务;舞台安装、搭建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体育经纪人;体育组织;体育、休闲娱乐工程设计服务;体育设备、器材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教育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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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倍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9-04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笔村大路39号3栋501房。
广州倍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CBPF43H,企业法人李灿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倍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其他家具制造;训练健身器材制造;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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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1996年6月7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分别按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地(市、州)、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
第六条 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冬季项目以地(市、州)、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或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现役军人以人伍证明为依据。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无协议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直属体育院校竞技体校的学生,原输送单位有注册优先权,优先保持一年(自入校转正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一年之后学生若未与原输送单位签定协议则可与其他单位签定协议书并进行注册。原输送单位放弃优先权,须由省一级体委签署文件。如出现由于运动员本人和校方原因,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不能按期签署协议,原输送单位的注册优先权再延长一年。
第十条 协议书须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并由运动员代表单位与运动员本人(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运动员主管单位签订。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代表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并履行重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夏季项目的注册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冬季项目注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如运动员代表单位不变,其注册证有效期可延续一年。运动员因变更代表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注册的,须提交临时注册申请,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一切手续必须在所参加的比赛报名截止日前两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各项目运动员注册的具体日期和详细方法及部分项目允许外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注册办法,按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全国单项协会的规定执行。已完成相关注册的项目,可暂时使用原注册证,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改用全国统一注册证。
第十三条 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需交纳注册费20元,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不收费。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94)体训竞综字46号《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内容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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