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酒店床位应是多少?有标准要求吗?

五星级酒店床位应是多少?有标准要求吗?,第1张

至少有四十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其中70%的客房面积不得少于20平米,至少有五个开间的豪华套房,有残疾人房。

五星级酒店是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建立的,包括的不光有客房还有餐饮一系列的要求。

(一)酒店总体基本要求

1、酒店功能划分合理、设施使用方便、安全

2、酒店室内外装修高档、建筑及装修选用豪华材料。

3、酒店内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LB/AT001标准。

4、有中央空调系统。

5、有背景音响系统。

6、有与五星级酒店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酒店接待大厅基本要求

1、接待大厅宽敞、装修豪华、光线充足。

2、有与酒店规模、五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总服务台有中英文标志、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讯、结帐、24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

3、提供留言服务、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信用卡服务、24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4、总服务台提供酒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酒店价目表、中英文本市交通地图,全国旅游交通地图、本市和全国旅游景点介绍、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报刊杂志等。

5、可8小时直接接受国内、国际客房预订,有酒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保险箱、设门卫应接员、专职行李员、值班经理、大堂经理。

6、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提供店内寻人服务和安排出租车服务、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

7、至少能用2种外语提供服务(英语为必备语种),总机至少能用3种外语提供服务(英语为必备语种),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中英文同时表示。

(三)客房基本要求

1、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有5个开间的豪华套房,有残疾人客房。

2、客房装修豪华,有豪华的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

3、卫生间用豪华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顶棚,用良好的排风设施,110/220V电源插座,电话副机,吹风机和体重称。装高级座便器。梳妆台,浴缸并带淋浴喷头,配浴帘,晾晒绳,24小时供应冷热水。

4、有直拨的国内、国际电话,有彩色电视机、音响设备、并有闭路电视系统,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自办节目至少有2个频道,而且还具有两种以上的外语卫星电视频道,为国外游客带来方便。

5、有与五星级相匹配的文具用品,提供开夜床服务,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客房内设微型酒吧,24小时提供中西式早餐,正餐送餐服务。

6、提供叫醒服务,留言服务、衣装湿洗、干洗,熨烫和修补服务,提供擦鞋服务。

7、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每日更换床单和枕套,客房用品和消耗品每天补齐。

(四)餐饮基本要求

1、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至少能提供2种风味的中餐。

2、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西餐厅,配专门的西餐厨房。

3、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的咖啡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餐正餐。

4、有适当的小宴会厅,有封闭的酒吧间。

5、餐厅、酒吧的主管、领班和服务员能用英语提供服务。

6、厨房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割,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有空气消毒设施,粗加工间与操作间隔离,有足够的冷库,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五)公共区域基本要求

1、有足够的停车场,有足够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箱装修高档,并有服务电梯。

2、有公用电话,并有市内电话簿。

3、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4、有商场,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办理电报、电传、传真、复印、国际长途电话、国内行李托运、冲洗胶卷等。提供打字服务。

6、有医务室。

7、提供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服务。

8、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9、有应急供电专用线和应急照明灯。

(六)其他选择项目

(共78项,至少具备35项,具备项目越多,酒店越高档)

客房(10项)

1、客房内可通过视听设备提供帐单等的可视性查询服务,提供语言信箱服务。

2、卫生间有饮用水系统。

3、不少于50%的客房卫生间淋浴与浴缸分设。

4、不少于50%的客房卫生间干湿区分设。

5、所有套房分设供主人和来访人使用的卫生间。

6、设商务楼层,可在楼层办理入住登记及离店手续,楼层有供客人使用的商务中心及休息场所。

7、商务楼层的客房内有收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设备。

8、为客人提供免费店内无线寻呼服务。

9、24小时提供洗衣加急服务。

10、委托代办服务。

餐厅及酒吧(8项)

1、有大堂酒吧。

2、有专业性茶室。

3、有除西餐厅外的其他外国餐厅,配有专门厨房。

4、有饼屋。

5、有风味餐厅。

6、有至少能容纳200人正式宴会的大宴会厅,配有专门的宴会厨房。

7、有至少10个不同风味的餐厅(大小宴会厅除外)。

8、有24小时营业的餐厅。

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

1、提供国际互联网服务,传输速度不小于64kbit/s。

2、封闭的电话间(至少2个)。

3、洽谈室(至少容纳10人)。

4、提供笔译、口译和专职秘书服务。

5、图书馆(至少有1000册图书)。

会议设施(10项)

1、有至少能容纳200人会议的专用会议厅、配有衣帽间。

2、至少配有2个小会议室。

3、有同声传译设施(至少4种语言)。

4、有电话会议设施。

5、有现场视音频转播系统。

6、有供出租的电脑及电脑投影仪、普通胶片投影仪、幻灯机、录像机、文件粉碎机。

7、有专门的复印室、配备足够的复印机设备。

8、有现代化电子印刷及装订设备。

9、有照相胶卷冲印室。

10、至少5000平方米的展览厅。

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

1、歌舞厅

2、卡拉OK厅或KTV房(至少4间)

3、游戏机室。

4、棋牌室。

5、影剧场。

6、定期歌舞表演。

7、多功能厅,能提供会议,冷餐会、酒会等服务及兼作歌厅、舞厅。

8、健身房

9、按摩室。

10、桑拿浴。

11、蒸汽浴。

12、冲浪浴。

13、日光浴室。

14、室内游泳池(水面积至少40平方米)。

15、室外游泳池(水面积至少100平方米)。

16、网球场。

17、保龄球室(至少4道)。

18、攀岩练习室。

19、壁球室。

20、桌球室。

21、多功能综合健身按摩撑。

22、电子模拟高尔夫球场。

23、高尔夫练习场。

24、高尔夫球场(至少9洞)。

25、赛车场。

26、公园。

27、跑马场。

28、射击场。

29、射箭场。

30、实战模拟游艺场。

31、乒乓球室。

32、溜冰场。

33、室外滑雪场。

34、自用海滨浴场。

35、潜水。

36、海上冲浪。

37、钓鱼。

38、美容美发室。

39、精品店。

40、独立的书店。

41、独立的鲜花店。

42、婴儿看护及儿童娱乐室。

安全设施(3项)

1、电子卡门锁。

2、客房贵重物品保险。

3、自备发电系统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二十九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健身房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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