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出物业这么做有什么无理的。
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认为物业要求不合理可以起诉他。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公共部分不是说你没影响谁或者没看到就没影响了,而是你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业主看到了就会效仿或者进一步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你认为一两个孔是小事情,但是被其他业主知道了,那就不只是一两个孔了。这是一家之言,提供给你参考。主要还是要看你们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这个是法律依据。你可以参详。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以下是一份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吵架通报的范文,供参考:
尊敬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员工们:
我们在此通报一件事情,发生在本小区内的业主和物业员工之间的争吵事件。我们深知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的和谐氛围和员工与业主之间的信任关系。
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事件的经过。在此,我们向双方表示理解,彼此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是正常的。但是,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应当以平和的语言和互相尊重的方式进行。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双方在交流过程中都过于激动和情绪化。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双方进行提醒和教育。无论是业主还是员工,都应当尊重对方,遵循小区的规定和制度,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和谐。
同时,我们也希望业主和员工们能够加强沟通和理解。作为小区的一份子,我们应当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最后,我们呼吁大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不要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冲突。对于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希望各位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XX小区管理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业怕业主查他什么
物业是小区的管理者,服务于小区业主,所以只要是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工作未做到位的,那么业主都有权要求物业尽到责任。而对于物业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业主也是有权利要求查看明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1、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所以以上都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资格以及服务,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和物业吵架后有什么后果
1、如果是有理有据的吵架,那么或许可以通过吵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一途径不建议采用,因为吵架不仅会激化矛盾,而且有时候并不能解决实际性的问题。建议遇见问题,先和物业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2、但是如果是无凭无据的吵架,那么的结果显然是不好的,甚至还会伤及和物业的感情,之后的办事也会比较麻烦。毕竟吵架伤感情,建议还是采用比较文明的手段进行。
所以综上所述,与物业吵架实际上得不到怎样好的结果。实际上,协商不成的话,投诉得到的结果会比吵架来得有效的多。
1、如果是收费矛盾的话,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费标准,如果不公示的话,是违规的行为,比较法律规定物业费应该公开、透明。如果收费不合理的话,可以去当地的物价价格监督检查局反映、投诉。
2、如果物业管理单位资质问题的话,可以去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3、如果是物业私自挪用物业费或者是维修基金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报警解决。
律师教你如何对付物业
1、服务质量差问题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配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本小区红线内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护卫服务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义务和责任)。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以上都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如果物业工作没做到位的话,可以进行投诉。除了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之外,还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乱收费问题
现在很多小区的物业都有乱收费的现象,并且有的物业还利用小区公共场所赚取额外报酬。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业管理方面乱收费。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业主与业主之间如果是因为住户本身引起的矛盾,如上下水渗漏、装修引起、过道堆杂等,物业可以去协调,其他原因引起的,跟物业没有关系,最好找居委会,物业主要是管物的,不是管人的。
法律分析
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基层的社区委员会可以调解。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可以本着邻里和睦的角度参与相互沟通。物业公司没有被赋予这种权力。两家业主都找到物业让说出解决办法,物业公司是经营性企业,不是法律服务机构,不能要求一方必须怎样不能怎样。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这样做。物业公司无法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居委会或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进一步调解,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在使得业主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且物业公司也不能独善其身,物业公司处理业主纠纷的倾向性太重。被侵权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当地电力、水务部门举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物业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实在太差,应当培训后才能上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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