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丈夫吵架,母亲将婴儿丢进垃圾桶!夫妻吵架拿孩子做筹码还有底线吗?

因与丈夫吵架,母亲将婴儿丢进垃圾桶!夫妻吵架拿孩子做筹码还有底线吗?,第1张

因为跟丈夫吵架,母亲将孩子丢进了垃圾桶。孩子被好心人及时的送往医院,目前的身体状况一切良好。警方在找到孩子母亲的时候,已经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不管两个人如何争吵,千万不能够把孩子当作惩罚。夫妻之间若真的没有感情,两个人一定不要太过于牵强。要明白该放手的时候必须要放手,才能够让两个人各自寻找属于彼此的幸福。

炎热的天气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只能够在垃圾桶当中一直哭泣,很可能孩子会被垃圾给砸伤。不知道父母有没有想过垃圾桶不小心盖住之后,孩子窒息该怎么办。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遗弃了,可谓是对孩子谋杀。虎毒不食子,父母不应该做出如此狠心的事情。既然生了孩子,一定要对孩子负责。放在一个危险的环境当中,是父母最不称职的行为。

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一定要思虑周全,千万不要因为孩子而结婚。孩子不是父母犯错误的工具,不应该承受不属于自身的痛苦。父母一旦将孩子给杀死了之后,那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要觉得孩子是从自己肚子里生出来的,想不想让其活命是自己说了算。出现的这种方式是最为愚蠢的,不仅会被取消监护人资格,而且孩子也会被送往福利院。两个人如果没有爱情的话就不要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对孩子来讲是一种疼痛的折磨。

总的来说网友非常关心孩子以后的去向,害怕父母会再一次对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情。一个情绪不稳定的人是不适合做人父母的,心智不成熟会对孩子起到严重的伤害。公安机关可以选择给孩子重新找一个指定监护人,必须要对孩子父母好好教育。

问题:怎么才能每天都收到这种文章呢?

怀胎10月生下的孩子,不应该是母亲的心头肉吗,但有这么一些做父母的,根本 不把孩子当生命,而是自己发泄情绪的武器。

前几天,有人在一所 美食 街附近的 垃圾桶内发现了一名小婴儿 ,当时 室外的稳定都已经40度了, 孩子就这样在高温下躺了好几个小时 。

孩子被发现时,还在不停的挣扎哭喊,挥舞着小脚 ,垃圾桶里面只有一个矿泉水瓶。孩子虽然不会说话,可那几个小时,他的内心一定很恐惧,很无助吧!

差一点,就差那么一点,如果没有好心人的发现,在40度的高温下,迟一点点就会有生命危险, 等孩子父母反应过来,可能就是伴随一生的悔恨啊。

看到这个消息的人,无不都在为父母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愤怒和失望!

这样的人,根本就不适合做父母! 她们自己都没长大,又怎么对一个小生命付出全部的感情。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遗弃孩子的动机,仅仅是夫妻两人吵架了 !孩子父母之间发生争执,母亲一气之下就将孩子扔到垃圾桶。

实在想不到,作为父母,要有多狠心,多绝情,才能亲手将孩子扔掉。

这样的父母,真的令人愤怒 。当了母亲,才知道一个母亲对孩子的爱,有多深沉。 有人说,这个母亲应该是产后抑郁,产后抑郁的那种压抑、无助、郁闷很多人都不懂,情绪容易走向极端。

但是,产后抑郁也好,夫妻吵架也好, 孩子是无辜的,再大的事情也不能把气往孩子身上撒,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 是来给父母带来幸福,带来希望的,而不是父母发泄情绪的手段。

就算男人伤害了自己,也不是丢弃伤害自己孩子的理由,虎毒尚且不食子,何况作为父母呢。

既然选择了生下孩子,那就要做好为这个小生命负责的准备,既然做了父母,就要做一个合作的父母!

合肥市肥东县一小区,因夫妻发生激烈争吵,妻子瞬间产生了带着小孩一起跳楼的想法,随即她将2岁小孩扔出窗外,打算翻窗跳楼时被丈夫拦下。结果,小孩无辜丧命! 

不仅仅是在合肥发生这样的事情,在广西南宁、哈尔滨等地陆续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搜索“男孩被扔下楼”会出现很多颠覆你三观的事情!

基本都是家长之间发生矛盾,随后事态升级,一时冲动之下,将自己的孩子从高楼扔下,有的自己也随之跳下,最终酿成惨剧!

事发经过

根据题主所说的这个问题,这是在2019年12月30日下午四点钟,在合肥肥东县某小区发生的悲剧。

事发地点离我家非常近,对于情况也是比较了解。原本是四口之家,扔下来的是小儿子,刚开始父母两人在吵架,然后女方说“……我跳下楼去、死给你看”;

男方“你以前经常说这样的话,你要跳就跳”

随后,女方一把将四岁的孩子扔下楼,自己也准备跳下,但是被男方拉住自己。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男方从事“跑车、拉客(货)”工作,因为长时间的工作问题,女方认为他在外面有了别人,因此经常引发争吵……

孩子的生命不是有父母全权决定!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是并不等同于两人的附属品。

特别是在这样快节奏的生活里面,很多的家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矛盾。

出现问题,应当及时的解决,不能够任由矛盾积压,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度,若是打破平衡,必定会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冲动是魔鬼”,丧失理智的情况下,任何事情都能做的出来。

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有助于孩子的生长

人的成长受环境因素影响最大,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

其实这个情况也就类似于大家所说的“基因遗传”,但是性格绝对不受这方面的影响。

不过说,从小到大耳濡目染,特别是对于幼年孩子而言,模仿能力很强。效仿父母所说的话,以及做事的态度,这是肯定的。

慢慢的日积月累,在孩子的身上就能够看到父母亲的影子。

莫要等到悲剧发生才知道去反省,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吃。

对于这个问题,不知道你们怎么看?

对于女子把婴儿丢进垃圾箱,疑似夫妻吵架“摆拍”这件事, 我觉得作为父母,他们不但没有履行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还对自己所生下来的婴儿进行这种没办法保证存活下去的环境,那么作为父母他们显然是非常不够格的。

我们都知道婴儿在刚生下来的时候是没有能力照顾自己,保证自己衣食住行的,这个过程就需要父母给婴儿营造一个能够保证他们吃饱穿暖的环境,这不仅仅是对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作为父母应该对孩子所做的事情。如果没有那个打算去照顾小孩,那就不要让一条鲜活的生命出现在这个世界上,如果生出来之后反而丢在垃圾桶里,这不仅等于谋杀,还是一种没有责任心的表现。

很多父母在自己没有做好决定当父母的时候就将自己的孩子生下来,并且将生下来的孩子丢到一些不为人知的地方让孩子自生自灭,虽然现在我们也能够理解那些贫穷家庭,但是他们的这种做法依旧让人无法高兴。在还没有改革开放之前,很多家庭可能会由于家中孩子数量太多,而将那些刚刚出生的婴儿丢在荒郊野外让他们自身自灭,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自己家庭不会多一张嘴吃饭,因为在那个年代每一个家庭基本上都吃不饱,穿不暖,多一个人就多一个吃不饱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很多小孩子在那个年代无辜的丧生。

随着现在这个年代大部分的家庭都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就不会出现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这个时候孩子的父母将孩子丢弃,这种行为无法让人理解,只能够说他们作为父母没有责任心和担当。

孩子是没有错的,错的是这个家长太不负责任了。这对夫妻吵架,其中的男子在情绪激动之时,抱着一岁的孩子想把他扔到桥下,还好过路的路人迅速将他拦下,不然他的孩子生命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一、孩子是最无辜的。

一岁的小孩除了哭闹他都不知道父母在干什么,父母吵架孩子可能还觉得两个人是在打闹而已,这位父亲极端的做法想想就很可怕。过路的路人表示桥下的水流很急,如果孩子被扔下去,可能生命都保不住。这个丈夫只是和妻子吵了一个架,当时情绪很激动,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办法缓解情绪只能拿孩子撒气,这个孩子仿佛成为了他威胁妻子的工具。这个孩子是他妻子辛辛苦苦10月怀胎忍着剧痛生下来的,但这位父亲却把他当做了威胁妻子的工具,可见这位父亲非常幼稚,也非常的不负责任。

二、拿孩子撒气的父母最无能。

我觉得这样的父母是最无能的,他没有办法处理好自己和妻子之间的夫妻关系,反而拿着孩子威胁妻子给自己道歉。这种男人既没有责任心也没有家庭责任感,他并没有把孩子当成自己生命的延续,反而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一个工具,即使现在孩子被救回来了,这位父亲也很难当好一位称职的父亲。虽然这位父亲后来解释到只是想吓一吓自己的妻子,并没有真的想把孩子扔下去,但在路人抢孩子的过程中,这位男子一直都不撒手,可见他当时并不是这样想的,只是在为了自己开脱而已。

一岁大的孩子未来的人生还有无限可能,如果他的生命只是因为父母的一次吵架就失去了,那只能说明这位父亲实在太没有责任心了,他也不配做父亲。

如果这对父母遗弃罪属实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应该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一件很正常的现象,这也是我们婚姻生活当中的一部分,是很难够去避免的。毕竟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以及各个观点都是不同的,哪怕是夫妻之间也同样如此。但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都不应该将怒火发泄在子女身上,这对于子女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江门一对夫妻吵架,将婴儿丢进垃圾桶。

根据广东江门地区警方的通报,该地区有行人,在道路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名婴儿在哭泣。于是警方立马到达现场,并且对周围的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在视频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名女子将婴儿直接丢进垃圾桶当中。随即警方对该名日子进行了逮捕,经过事后的调查和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该名女子与自己的丈夫发生了矛盾,于是女子在一气之下将刚出生的婴儿直接丢进垃圾桶当中。目前警方已经对这名女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且告知女子她的行为已经涉嫌了遗弃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夫妻发生矛盾再正常不过。

我始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要和睦相处,尤其是家庭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当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将怒火发泄在子女身上。况且刚出生的婴儿并没有什么生存能力,如果父母直接将婴儿遗弃在路边,已经涉嫌严重违法。并且这种行为完全失去了一个作为父母的资格,不仅没有做到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且在道德上也应该要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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