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被拘留过有什么影响,要看具体案情,先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长15天就出来了。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
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查,一般情况六个月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审判,具体情况要问办案单位。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具体判多久是没有死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报警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建议协商解决,报警是可以的。
据河南洛阳中心医院微信公号消息,去年12月25日晚上22:30分,河南省洛阳市中心医院120派单的铃声响起。
医生史卫亮和护士姜舒怡在听到出诊指令后迅速交接手头工作,跑向分诊台,拿起出诊单,跳上救护车,也就一分钟时间,救护车就已消失在视线里。
到达王城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某店门口,他们提着出诊箱和心电图箱快步向前,现场酒气熏天,一位已醉的不省人事的患者趴在桌上,另一位陪同喝酒的王某情绪激动,在医生史卫亮询问病情时,借着微醺,对他进行推搡,并辱骂不断。
医生史卫亮和护士姜舒怡忍耐着难听的词汇向自己袭来,仍不忘记出诊人员的职责,对那位趴在桌上的患者进行诊疗和转运,而王某却不断干扰,实属无奈之际,护士姜舒怡悄悄向围观群众寻求帮助报警。110警务人员到来后,将王某带上了警车。
回到医院,医生史卫亮给已醉的人事不省的患者开具输液单,护理人员严密监护,将患者妥善安置后,他立即上报医院总值班,并配合警方进行笔录。患方家属两个小时后到达医院。
次日,12月26号,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宣告此次事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辱骂医务人员的王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
没有殴打,没有杀戮,仅仅是辱骂,医生身体并没有受伤,警方居然严格执法,毫不含糊也毫不客气,直接关人,拘留7天!
当事医生不做老好人,拒绝调解;当事医院不做和事佬,坚决支持医生维权,难得一见,堪称典范。当事医生史卫亮说:“王某的家属要求与我和解,我拒绝了,因为当我怀着一颗救人之心,却被辱骂和推搡时,我感觉到了身心两重伤害,心寒更大于身体上的疼痛,我希望自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可以讨回公道,希望不再有人如此对待那些挽救生命的医护工作者。”
当事医院领导说:“急诊科是一个风险高、工作强度大的科室,当你们遇到喝多酒侮辱、人身攻击等伤害的时候,应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医院也会是你们坚强的后盾,而那些侮辱和攻击医护人员的人应该受到教育和法律的制裁。”
正如院方所言:当强烈谴责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我们会举起法律的旗帜保护自己!
无法赔偿。骂对方被行政拘留了三天是因为其言语行为不当,已经触犯了法律才会被拘留,且对方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元是不构成上诉的,因此无法赔偿。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
大连普兰店中心医院有患者不配合治疗,两名男子在普兰店中心医院就诊的过程当中,和医院中的医护人员发生了争执,于是就开始打砸医院当中的医疗设备,并且辱骂殴打医院当中的医护人员,导致一名医生受伤,目前这两名男子已经因为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被全社会关注,曾经出现过多起杀医事件,让很多医护人员寒心,甚至于现在的医闹人员已经形成了一种职业,医生本是一个非常高尚的职业,频频发生医疗事故,会让无数医护人员在治病救人的过程当中没有安全感,也会让医护人员对自己从事的职业没有信心,当医生遇到医闹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医生遇到患者故意闹事的情况下,不要故意逃避,若是患者能够保持理性的话,认真和患者进行沟通,把治病过程当中,患者所产生的疑惑,义务意识地跟患者说清楚,讲明白,划分清楚自己的责任,真诚认真的和患者沟通,多一点理解和包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若是患者情绪激烈,或者本身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之下,就应该想办法先保护好自身安全,若是场面比较混乱的情况,可以寻求医院或者周围其他医生以及志愿者的帮助,让医院派人出面和患者进行协商,以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激化。
若是医生和患者之间无法沟通的情况之下,当事医生最好选择先回避,要是患者出现了危害医生人身安全的举动,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好自身安全,才能够为更多的患者服务。让警方出面才能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法律分析:很痛苦。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不允许带手机。需要打电话,通过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内专用电话。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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