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护理的伦理学三原则包括哪些?

心理护理的伦理学三原则包括哪些?,第1张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护理伦理学心得体会

“这是心的呼唤,这是爱的奉献……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学习医学伦理学让我想起了这首歌。古时就有“医乃仁术”之说,孔夫子曰:“仁爱,仁即是爱”由此可见“爱”是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如果医务人员内心充满了爱,就会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与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解除或减少疾病的折磨,因医务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医疗事故就会少很多;如果病人及其家属内心充满了爱,就会理解当面临疑难杂症时医生的无奈及因探索性治疗引起的不良后果,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如果这些“如果”都能实现,这个世界将成为人间的天堂!

现实毕竟是残酷的,不可能一切事物都尽在我们的掌握之中,于是各种各样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然而,我们可以努力尽量减少这些不和谐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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