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吵架,14秒,15条命。
由于黑匣子的存在,西南城市重庆一辆公交车坠入河中,相关细节已经找到。行车记录仪的画面显示,乘客和司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打斗,导致巴士失去控制,坠入河中。
事情已经过去了,血淋淋的教训就摆在我们面前,有很多事情值得反思,首先让我们说一下我们最关心的事故责任归因问题。
司机和乘客虽然已经死亡,但仍然负有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有三个方面:公交车司机跑、女乘客刘、公交车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凯表示,媒体已经披露,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都犯有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女乘客反复殴打司机是驾驶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公交车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共汽车驾驶员作为公共交通运输载体的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有操作要求。他在袭击发生后停车并报警,但他在公交车行驶时与女乘客发生了打斗。因此,两者均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民事责任并没有因此而消失。
至于其他13名乘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实,女乘客和司机之间的斗争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他乘客的家属有权要求女乘客和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经济补偿)。至于追偿的比例,要看驾驶员与女乘客的最终过错行为责任划分。
公交公司呢?
事故发生后,各方的责任应划分为司机与女乘客之间的“侵权关系”和公交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对于乘客家属,可以根据“合同关系”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司机和女乘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公交公司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不冲突。
照片:公共汽车救助现场
法律责任之外的讨论
即使是对与错的区别也不能挽救逝去的生命。如何沿着这条路走下去,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似乎更值得思考。
一般来说,公交司机遭遇的暴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道路驾驶纠纷。二是来自乘客,如车站不报不停,回答不满意,这可能会吸引乘客踢。
江沉没事件特定于司机的行为,热实验室与相关资深人士沟通后,一致的结论:“无论什么样的紧急情况下,司机应该把车靠边,打双跳灯(危险报警灯),然后报警或停止乘客的危险行为,而不应该在开车,和对方开始”。
照片:一辆小轿车被公共汽车撞了
当被乘客殴打和责骂时,司机的心难免会受到委屈,但即使出于愤怒,也应该把维护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乘客与司机的公司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乘客作为消费者,已经为这项服务付费,司机有责任将他们安全送到目的地。
因此,当有一个争议,司机,作为第一个负责公司,主要负责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带来的女乘客以不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舒适,报警,停止并说服她离开,甚至寻求帮助从其他乘客。特别是当司机感到不能安全驾驶时,他应该寻求帮助。
事实上,所有公交公司有一个“行为准则”,其中包含各种各样的行为准则,并且应该清楚地强调司机培训:在与乘客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司机座位,根据情况拨打110警察,不与乘客发生冲突。
司机Ran显然在这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一些人认为公交公司应该配备“单独的驾驶舱”来保护司机。
目前,大部分的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运行
公交车吵架的亲身经历。
我生平第一次在公交车上跟人吵架,当时我准备下车,但是在下车位置堵了两个人,一男一女,男同志还拿着个水杯一直在摇晃,感觉是着急喝水但是水很烫。女同志我发现是孕妇,就从她旁边角落过去,因为我在她身后,那是台阶怕车一晃站不稳的话再挤到她。
我说:“姐姐我从你身后过去一下啊你别动。”然后我刚过去,男同志说了句:“挤什么挤呀?”这时候车上没几个人,全部都看向我了,我就生气了。
我:“我挤到你了嘛?”
男:“这是孕妇。”
我:“我又不瞎当然看到了,你问孕妇我挤到她了嘛?”
孕妇:“没挤到。”
男:“那没事了。”
我:“什么叫没事了,你没事了我有事,我一大好青年凭什么让你无故指责?”
男:“那你想怎么样?”
我:“你给我道歉。”
孕妇:“别理他我替他道歉。”
我:“没关系,那水杯别晃了,烫着人可就没我这么好说话了。”
众所周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已经公布:整个事件的原因是乘客因为到站没有下车,却要求司机在没公交站的地方停车,司机履行规定没有停车,之后双方发生争执,乘客在争吵过程中攻击司机,司机反击,最终俩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长江。
我个人认为乘客不应该付全部责任,在整个过程中, 一个是巨婴乘客,一个被激怒失去理智的司机,还有一群是未能及时出手制止悲剧发生的普通乘客。三方都应该付一定责任。
1乘客刘某未能及时到站下车,是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到站时司机已经提醒,但乘客刘某却要求司机在没有公交站的情况下停车,这个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公交车行驶的相关制度规定。相信任何一个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停车让乘客下车,因为在没有公交站的情况下车,是非常危险的,司机有责任有义务维护乘客的安全。而乘客刘某首先出手侮辱并出手攻击司机,导致了整个事件的发生,应该负主要责任。
2公交车司机由于在行驶过程中受到侮辱,出手反击了乘客刘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弃公交车普通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导致整个车辆偏离双黄实线,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应该付次要责任。
3整个事件中,普通乘客并未及时出手制止乘客刘某的不安全的行为,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总之,三方都应该负有责任,只是负责任的程度不一样,刘某乘客应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普通乘客负责一定的责任。
最近,重庆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多人伤亡。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关注和议论。
公共交通是城市中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却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交车司机驾驶不当,以及车辆维护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这起事件也让我们反思,如何提升公共交通安全。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交车司机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公共交通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于交通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乘客的安全。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社会的善良和爱心。很多人为伤者捐款、献血、献爱心,展现了人间大爱和社会的温暖。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力,共同关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全做出贡献。
总之,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同时,也感谢那些伸出援手的善良人士,你们的行为彰显了人性的善良和社会的温暖。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城市更加安全、美好!
二、死亡乘客家属可向乘客刘某遗产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事故调查原因报道显示“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作为乘客的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并两次持手机攻击驾驶员,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而作为公交车驾驶员的冉某,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并且明知其在驾驶途中仍然对刘某予以还击,正是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双方共同的行为促使了惨剧的发生。那么,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不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公交车坠江乘客死亡,也不是双方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而是司机冉某明知其还击行为会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风险的间接故意与乘客刘某两次攻击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行为的重大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由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对乘客死亡的损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机冉某的侵权责任由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前文已指出,此处不作赘述。因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刘某所承担赔偿数额应以刘某所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备受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11月2日原因出炉,据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当时车内一名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两人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教训十分惨痛!
这个消息一公布,大家惊愕不已,就因为这么一件小事,搭上了一整车人的性命,就因为一个人错过了一站,就令这么多人错过了一生。
人们开始怒斥这位女乘客的撒泼打诨、无理取闹,也有指责公交车司机的未做到尽职尽责,还有车上其他乘客的冷漠。
如果女乘客能理智对待过站,不做出这种蛮横的过分之举,如果司机能尽快与女乘客的争执,及时刹住车,如果乘客中有人挺身而出,及时站出劝阻制止,这场悲剧或许就会戛然而止。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并不是仅有一次的意外。赌一时之气,任意妄为的事例,还远远不止这件,只要留意,网上这类事件报道还有……
10月29日,北京678公交车车内女乘客邓某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拒绝邓某要求。结果,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的手部。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
10月14 日,镇江一女乘客,希望公交车司机帮助她将一摞东西带到自己的家人,被司机拒绝了。这位女乘客认为司机故意为难自己,突然跑向前踢车门,与司机抢方向盘,甚至坐到司机身上进行拉扯。司机为安全起见只能停车报警。
除此,还有沈阳一乘客殴打司机致车辆失控5人受伤;
浙江舟山一乘客因上错车怒抢司机方向盘;
安徽蚌埠一乘客中途下车遭拒抢方向盘;
湖南长途大巴上一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出手抢夺方向盘;
重庆铜梁区一名男子忽然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抢夺方向盘……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各地司法判决来看,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的行为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是一场情绪失控,冷漠看客的不幸下场。可深究起来,围绕而来的却是关于公共道德的问题。
把公交车当成是自己的私家车,想上就上,想下就下;把公交车司机当成是自家的佣人,要走就走,要停就停;却把身后一个个活生生的同车之人,直接忽略,只顾自己的感受,哪还会想到这是公交车上,是公共场合,哪顾还有他人。
千百年来,人们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也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如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信守承诺,在公共场合注重礼貌、互相谦让等。
公共道德,看着高高在上,其实都是落在生活中的小事。
公共场合不喧哗;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乘公交车,让座老幼;地铁自觉排队……
排队看是简单的一件事情,在日本却随处可见,从老人到小孩,无论在哪里,购物、吃饭、参观、游玩、付费,甚至上厕所,他们都会自觉排队,而且排队时安静有序,更不会出现插队现象。
在日本人很小的时候就接受这样的教育:排队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与习惯。这样的教育不仅在日本学校里经常灌输,还深入到每个日本家庭中。
为何我们很多人却做不到?即便小时候读书时,有接受过这样的教育,等成人步入社会后,却干干脆脆地丢在一旁,完全任着自己的性子来。
也是这样,才会出现:抢购潮、踩踏事件、公共设施损坏、人为堵车……
纵容一己之欲,最终是害人害己。
与其说是个人的自私妄为,不如说是公共道德的缺失。
孔子大力倡导“君子成人之美 , 不成人之恶”,这更是公共道德的最高层次。一个人应当与人方便,不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或见死不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成为人的共性要求与意识,完全把自己融入这个社会大团体之中。
逝者已矣,活着的人,感慨之余,更值得反思和警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能注重这些点点滴滴的日常行为细节中,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躬身践行公共道德。
人心齐力,久而久之,必形成附有正能量的社会风气,人为惨剧会越来越少,世间也将越来越温暖。
通过人民网发布的事件报告,两点值得关注
首先,坠江前至少两站开始,女乘客就已经与司机开始争吵
其次,女乘客系自己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争吵
希望这次的悲剧,可以给每一个人敲响警钟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不仅生活其中,更参与其中
你不知道你的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会给自己和身边人带来怎样的灾难
逝者已逝,希望15条人命,能带给我们的是不再冷漠
两站距离,是15个人夺取生命最后的距离
可惜的是没有一个人珍惜
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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