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定已经给包工头付清工资工人恶意继续讨薪怎么办?

按约定已经给包工头付清工资工人恶意继续讨薪怎么办?,第1张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建筑工地上喧嚣闹嚷,近20名农民工装束的人怒不可遏地围住一个工地老板推推搡搡。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番场面: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白纸黑字,老板黑心骗农民工”、“即使到劳动部门也是维护我们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在“群情激奋”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之时,有人拿着与工地老板签写的协议,向民警“哭诉”,“我为了来这里干活从老家赶车过来,已经几天没吃饭了,家里经济困难”……

类似情形在2009年年初,曾在上海频频发生。当时,上海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人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在恶意敲诈工地老板,警方为此抓捕了几十名恶意敲诈者。然而,一伙熟谙此道的人不甘前车之鉴,另辟“战场”,在江苏昆山、常熟、江阴和浙江嘉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疯狂作案数十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09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金红、胡宜春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正继续对这一团伙的另外十几名成员批准逮捕,近日将陆续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

麻将馆听来敲诈之道

团伙的“发起人”名叫唐金红,17岁便背井离乡。2008年,已是33岁的唐金红辗转到了浙江嘉兴,开始以赌钱为生。在赌场里,他输掉了14万元,为了躲债,唐金红来到了上海市浦东区航头镇。

“在航头镇上,有我们很多老乡,他们中很多人是不干活的,成天打麻将。”据唐金红供述,2009年3月,他在航头镇上开了个麻将馆,专门做那些老乡的生意。

“那时候,就听老乡们打麻将时‘吹牛’如何在工地上敲诈老板,听得多了,里面的手法和‘奥妙’也就差不多烂熟于心了。”唐金红说。

按照唐金红的供述,那段时间,老乡中有四五伙人都在用那种方法敲诈工地老板。直到上海警方发现有团伙连续在建筑工地敲诈犯罪后,加大了打击力度,“我熟悉的那几伙人里,前前后后被抓了50多人。麻将馆也因这伙人被抓后基本上没有什么生意可做了”。

就在麻将馆的生意日益萧条时,唐金红的妻子和孩子也相继来到上海。一时间,唐金红感到肩上的经济压力陡增,于是他想到自己可否试着干干敲诈工地的事去搞些钱来……

机会似乎降临了。

“他们和我说,最近警察抓得紧,搞钱不像以前那么好搞了,又说我开麻将馆认识人多,叫我起个头,喊些人继续去搞工地。”按照唐金红的说法,2009年的一天,4个靠敲诈工地老板混饭吃的老乡不请自来,表示要让他“出山,主持大局”,“他们还说不能在上海市内,要搞就到上海下面的县或外地去。”

就这样,几个人握手“结盟”。

随后,唐金红立即着手找人,很快十多个人被召至麾下。

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只要没有违反他跟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就不能算克扣工资。

农民工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必须认真学习《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当时的《招工简章》和与这家老板签署的《合同》。只要发现工资中,被扣除的部分与以上内容有抵触,那么,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交涉,或者找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在外打拼,靠的就是忍,所谓和气生财,怒气损财就是这个理,他们仗着人多调凯你几句,你也听不懂,倒不如不去理会,但见面也要打个招呼,这毕竟是礼节问题,做人要审时度势,切不可意气用事,只要他们别太过分,还是要以和为贵!

建筑工地是最多外来农民工的地方,农民工在工地上辛苦干活,理应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但不少农民工都会遇到工地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导致许多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中。那么,工地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一、工地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1、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2、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二、最新农民工维权途径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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