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停车场管理方责任:如果地下停车场存在安全隐患,例如设施老化、照明不良、缺乏安全设施等问题,导致车主在停车过程中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事故,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如果车主病发时没有及时得到救援或者急救,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不当急救或者救援的责任。
2、车主个人责任:如果车主在停车时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保管车辆,例如未按时缴纳停车费、违规停车、未按时检修车辆等问题,车主个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如果车主在停车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车主个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其他因素:车主病亡原因可能与地下停车场无关,例如车主本身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突发心脏病,导致在停车场内病发而病亡。此时,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一、在吵架时,如果知晓,可能会有一定责任;
二、对方在吵架时是否犯心脏病,如果在吵架当时没有犯病,而是在各自走后犯病,那么与当事人的关系就不是很大,如果对方要求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宁的量刑过重,与其罪责明显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减轻处罚。
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洪志宁的量刑部分,以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洪志宁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洪志宁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
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洪志宁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修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分析:1、在吵架时,你是否知晓对方有心脏病,如果知晓,你可能会有一定责任;
2、对方在吵架时是否犯心脏病,如果在吵架当时没有犯病,而是在各自走后犯病,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
3、吵架与犯心脏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没有,那么也是不要承担责任的;
4、在他犯心脏病后,你是否作为关联人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因很简单,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要求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尽管老太是因为心脏病突发而死,但是是什么诱发了其心脏病,是双方的吵闹行为促发心脏病。
虽然老太死亡与吵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间接因果关系,根据侵权理论,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吵闹—诱发心脏病-死亡。三者之间这种关系就明了。
类似的案例,一般都会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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