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势虽然已经扑灭,但是孩子已经跳楼身亡,发生这样的悲剧,着实让人感到痛心!年纪轻轻的男孩,为何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青春期心理作祟,仅仅因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而让自己发生这样的悲剧,真的不值得!
事件梳理7月29日晚,四川自贡市贡井区蓝光贡山壹号小区1期发生火灾,同时还有一名16岁的男孩跳楼身亡。在这事件的背后,火灾发生的原因竟然是男孩自己点燃的,只是因为和家人发生了矛盾。
男孩的父亲所说:因为父子发生争吵,所以男孩就将父亲关在门外面,并且将房间门反锁,随后就点着了火,第一时间内,男孩的父亲报警,警方和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火进行扑灭,但是不幸的是,孩子已经身亡。具体的事发经过,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通告。
事件本质看着男孩父母悲痛欲绝的模样,同样身为人母心理特别沉重,为什么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孩子与父母一产生矛盾就容易想不开,做出极端的行为?发生这样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良性沟通。父母不知道孩子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孩子也不理解父母的心思和以及要求孩子的良苦用心。哪怕到最后一刻,男孩都只想逃离父母,把他们反锁在屋外,冲动心理下做出这种行为。要知道现代孩子心理需求比物质需求更高,在生活中需要好好思想教育。
若是没有让孩子真正意识到父母的底线在哪里,那等他们到青春期时就觉得自己可以掌控任何事情,只要发生矛盾或是有什么让他们觉得不舒服的,他们就会拿任何东西做威胁,哪怕不惜失去自己的生命。
事件反思父母要学会和孩子沟通,但也要注意孩子们的情绪与言行举止。特别是在孩子小的时候就要开始教育孩子,让孩子知道父母的底线在哪里,而不是盲目地毫无底线地宠溺。因为那个时候孩子的力量还小,他们还比较依附父母的力量,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碰,他们在小的时候形成这样的意识,可以有效避免长大后变得无法无天。
其实解决孩子的情绪问题才是重中之重,只有情绪得到有效的安抚,其他的事情才会顺利成章,如果无法知道孩子们哭闹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那么即使你只是短暂地解决了他们当前的矛盾,但是挤压的小情绪会不断累积直到最后爆发出来,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比起物质需求要更重视孩子们的心理需求,现在很多家庭父母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会牺牲掉很多陪伴孩子的时间,父母需要工作需要养家糊口,这都能理解,但是如果父母力所能及花一些时间多陪陪孩子,能多了解孩子的兴趣爱好以及行为习惯,让他们知道父母虽然忙,但是依然很爱他们。
6月19日,辽宁丹东市的一个居民区发生煤气爆炸事件。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其中有两位民警,皆是在救援煤气中毒群众时遭遇燃爆,一位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暂时还未查到,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一开始新闻报道时,众人以为是普通的煤气爆炸事件,没想到竟然是家庭纠纷所致,纷纷大惊,同时对肇事者所为感到愤怒。
当时是一对夫妻在家中发生口角,吵架越来越激烈,后面可能是为了震慑对方,有人点燃了煤气罐。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点爆煤气后,这对夫妻率先逃下楼了?估计点燃后突然后悔,疯狂逃命。
周围的邻居是倒了血霉。隔壁的一户人,好端端的,飞来横祸,瞬间便是天人永隔。而赶来救助的民警,也牺牲在了事故中。这样的结果令人悲愤,希望能对肇事者严惩。
此次事故的性质极为恶劣。肇事者在情绪失控下做出极端行为,视周围人的安全不顾,造成重大伤亡。不清楚后续会如何判刑,但众网友对于这对夫妻都是厌恶到了极点,希望对引燃煤气者判处死刑,才对得起无辜受难的那些人。
本来以为这种事件不会很多,没想到网上一查,还真有一些类似事件。19年,济南的一个出租屋内,同样是一对情侣吵架,男生喝了许多酒,点燃煤气,幸亏没有人受伤。
16年,合肥市的一对情侣发生争执,男子将汽油泼在女子身上纵火,同时引燃煤气。男子受重伤,女子不治身亡。
看到这一个个案例真是触目惊心。跟一个不会控制情绪的人在一起,像是旁边埋了一颗炸弹,随时有可能引爆。平时遇到这种人立马远离,不要纠缠。更不要做伤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对江苏夫妇在上海市中心的蔬菜市场卖猪肉。据悉,这对情侣在车上吵架(居住区必须开车到停车场),丈夫给杀了他的妻子,那么你想要自杀,然后双手抓住妻子的脖子,和汽车安全带在脖子上,却发现他的妻子因此收紧腰带的丈夫的脖子,在她的丈夫死后。妻子没有叫救护车或警察。最后,她的丈夫在救援行动中牺牲了。他的妻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但是,由于具体的死亡过程,确实属于防御性质的,而且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了,引发了广泛的热议。因为整个悲剧是一个典型的“女人杀男人”,并且从案件的过程来看,存在着一个“反杀”矩阵。因此,这个病例一经传播,很快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老实说,人们可能并不热衷于夫妻二人的“生存”。但他们“为生命而战”的核心是一场普遍的辩论。
因为,在大众市场上,婚姻纠纷早已成为家常便饭。但致命的争吵毕竟是罕见的。因此,在妻子“杀”勒死丈夫的“新闻头条”之后,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将会有一系列关于家庭纠纷的讨论。
事实上,夫妻之间的纠纷在基于世俗规范的婚姻中是很常见的。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争吵过后就会和解。然而,对于已经产生怨恨的夫妻,在心底,很容易就把小事走到最后。
至于上述案件的细节,妻子“杀死”了丈夫并勒死了他,丈夫并非事先有预谋,而是在争吵过程中,丈夫发脾气“自杀”(丈夫提出杀死妻子后自杀)。这说明在触发的情况下,原力的核心,一定没有仇恨的凝结。
如果一个丈夫想要杀死他的妻子,他不会在他的脖子上挂一个“汽车皮带”。我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常见的婚姻姿势,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模式。因为,逻辑是“无论生或死,必须绑在一起”,真的值得深思和思考。
35、婚姻不一定是爱情,但婚姻容易滋生仇恨。在这么多破碎的婚姻中,我们发现很少看到“好的分手”。不管一开始两个人怎么恩爱,但是,分手的时候,总会出现一些不合群的人。当然,创造这样一种分拆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合并并不那么简单。
坦白地说,在一个世俗的婚姻中,两个人的结合,会有很多交换。此外,婚姻和爱情不一样,在爱情中,对等是很重要的。当涉及到有钱有势的家庭时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常常有一种错觉,认为有钱有势的人对与错就更多。其实不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是婚姻的结合,对与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
特别是在人性认知淡薄的家庭中,很多家庭不守纪律的原因是“不以人为本”、“过于以自我为中心”。但事实上,婚姻本身除了存在着联盟,还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否则,所谓婚姻就是一种枷锁,就是坟墓。
然而,相对合理的婚恋观,其实在具体世俗中是不受欢迎的。目前,在主流婚恋观念中,女性仍被严重物化。无论是仪式的特定意义,还是文化的结构,都充满着强烈的物化观念。因此,新婚夫妇在结婚后,由于僵化的认知愈合,很容易适应对方。
一个更常见的现象,很多女性在寻找配偶的过程中,经常会问,你有房子吗?有一辆汽车吗?你有储蓄吗?我不太关心其他人的认知能力。因此,所谓的交配变得越来越快,就像饲养牛和猪一样,如果条件合适,就可以形成一对。
结果,婚姻纠纷继续,离婚率继续上升。当然,这一结果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但是,这其中的是非,却让人感到无奈和怨恨。毕竟,当人与人的结合降低到肉与肉的结合时,人可能不是完全的人,而是走向“肉人”的序列,与野兽同等。
要知道,爱情和亲情,是婚姻中更重要的润滑剂。不幸的是,在很多婚姻中,都有很多出轨,很多出轨,很多出轨。所以,人总是对所谓的爱情,感情抬不起精神来。因为,在人性的复杂性中,包含着不道德的存在。
从妻子“杀死”丈夫、勒死丈夫的过程来看,夫妻双方都是没有爱情的。甚至,从她丈夫的行为逻辑来看,也有绝望的迹象。因为,“共同的毁灭”往往是绝望之后的挣扎。不幸的是,他的妻子没有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在惊慌中“杀生”,没有治疗,也没有感动(据说,回家后洗手换衣服)。
试想一下,如果他(她)之间有爱情,即使是亲情,也不会碰巧杀死对方。毕竟,人性中有一种基本能量。当然,我们也不排除由激情引起的悲剧。但不可逃避的事实是,他们的关系中有一个漏洞。
当然,对女性的残忍直接与愤怒和仇恨有关。Lombroso说:“女性对残忍的嗜好几乎是她们的天性。”当然,中国人也有句话说:“没有什么比女人的心更毒的了。”这些观点似乎有些道理。然而,缺乏理性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产生这种偏见的原因是女性本质上是温和和受压抑的。
从文化结构上看,“男追女”、“男取悦女”已经成为主流形式。虽然也有相反的模式,但这种情况相对少见。因此,在难以满足之后,很容易产生眼泪的感觉。结果,许多男人会陷入深深的麻烦,如果他们不能跟上他们的情人或妻子。
因此,有时在审视爱情婚姻的悲剧时,不仅要回归到个体的纷争中,更要站在整体环境的背景中。否则,所谓的“杀丈夫”很容易被激进化。因为只谈论仇恨和只谈论爱一样空洞。甚至,通过案件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个杀死自己丈夫的女人的悲伤正在黑暗中建造一座悔恨的建筑。
这得看双方的身份,如果是夫妻,父子等负有监督,抚养,赡养等法律义务的,能阻止而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吵架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杀,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杀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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