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标示一种浪漫化的情感主义倾向,推重主体情感的原发性与创造性。 “抒情主义”一词的含义有复杂的历史,它并非由梁实秋“孤明先发”,实际上,焦菊隐、郑伯奇、穆木天、徐迟、艾青、臧克家、胡明树、胡风、丽尼都用过这一概念,但用法不一。丽尼以“抒情主义和忧郁”概括屠格涅夫的散文风格。胡风认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西斯文艺”在文学上的一个表现是“利用社会关系的日常生活化这个特点,完全离开了战争,鼓励那些从腐烂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封建的抒情主义。”这些不过是一种语言修辞。对“抒情主义”的语源考察证明,它至少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标示一种浪漫化的情感主义倾向,推重主体情感的原发性与创造性。焦菊隐引用厨川白村的说辞定位自家的诗风:“具极主观的性质,排斥冷的理智与形式,而贵奔放的空想,为一种抒情主义的文艺。”郑伯奇评介郁达夫小说时指出,现代中国缺乏西方国家的思想社会背景,“所以我们新文学运动的初期,不产生与西洋各国19世纪相类似的浪漫主义,而是20世纪的中国所特有的抒情主义。”他认为,“抒情主义这是现在文坛的特色的一个最适切的名词。”然则,我们亦注意到。这种抒情冲动一旦缺失了理性节制、道德规约和美学升华,则沦为浅薄的感伤主义和拙劣的语言表现,此乃梁实秋、饶梦侃的观点。第二,在文艺大众化论者和某些现实主义者那里,“抒情主义”的泛滥应归咎于作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
10、试述元伦理学的三个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情感主义衰退后,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⑴直觉主义的一般意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观点:它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intuition)来把握。一般认为,是摩尔开创了语言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流派,而西季威克则是摩尔及追随摩尔的传统的先行者。摩尔认为,近代功利主义把“满足欲望的东西”或“快乐”这样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看成是善,从而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这是因为他们力图以自然属性的事物事给善下定义。摩尔批驳“自然主义的谬误”,从而提出他的直觉主义的观点。在摩尔之后,普里查德、罗斯等人发展了摩尔的直觉主义观点。
(2)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它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在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艾耶尔的基本哲学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
(3)普遍规定主义。黑尔是元伦理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一般认为,黑尔的规定代表着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黑尔以他独特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表明了元伦理学的质的进步。它从元伦理学的路径,得出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普遍性命令的结论,从而使得他的伦理学具有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的特征。(大纲P503)
11、试述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他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描述性的,主要用来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二是能动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发泄情感、产生情绪。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某种道德判断时,就绝不是仅仅在用它们来描述,记录或揭示事物的现象或其本质性规定,而主要是经过运用它们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和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也就是说,经过判断来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与情感,使之改变或增强。(大纲P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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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消费是指顾客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情感反应,是人们比较短暂的、强烈的情绪.并总是指向特定的事物。消费者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认知过程 即积极的情感有利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产生良好的认知,促进购买;消极的情感则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产生不良的认知,不利于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发生,易产生不满意感。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已开始由单纯的物质享受向精神愉悦转化,由有形的需求满足向无形的需求满足转化,为感觉而消费。在情感消费时代,消费者购买商品所看重的已不是商品数量的多少、质量好坏以及价钱的高低,而是为了一种感情上的满足,一种心理上的认同。
在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以人际情感沟通为情感满足和支持的主要方式,现代人的情感需要越来越借助于情感消费(从市场获取情感消费品)的方式来得到满足。于是,市场与情感产业成为现代人获得情感满足和支持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情感市场化是现代性条件下人际关系疏远化的一种反应。近年来,许多西方消费行为学者对顾客消费情感的分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澳大利亚心理学家爱德华森(Michael Edwardson)为了了解消费者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经历的情感消费,对368位消费者进行了深度访谈。这些受访者共使用了220个词汇,描述他们经历的情感消费。他们使用最多的l0个词汇是:气愤、快乐、失望、烦恼、沮丧、满意、急躁、轻松、激动和愤怒(Edwardson,1998)。美国的消费者行为学家瑞金斯(Marsha L.Richins)使用多维标度法,研究了顾客在产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最常经历的情感。她把这些情感概括为气愤、不满、焦虑、恐惧、悲伤、羞愧、羡慕、孤独、浪漫、喜爱、安静、满意、乐观、欢乐、激动、惊讶等16类情感,这16类情感构成顾客的整体情感消费。
瑞金斯的整体消费情感组合中的16类情感都是顾客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心理体验。这种分类方法比基本情感分类方法更适合研究顾客的情感消费。但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学术界较多使用双因素模型和罗素的“愉快一唤起”情感模型,还较少使用瑞金斯设计的情感量表,计量顾客的消费情感。
威斯顿(David Weston)、泰勒根(Auke Tellegen)在他们提出的双因素情感模型中,把顾客的情感消费划分为正面情感和负面情感。 然而.研究人员只根据“正面一负面”情感对消费情感进行分类的方法又过分简单。在服务营销的实证研究中,研究人员常常很难区分顾客的情感究竟是正面情感还是负面情感(Babin,1998)。
美国心理学家罗素(James A.Russel1)则认为,人类的情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维度:“愉快一不愉快”维度和“激动一平静”维度。他把人类的情感划分为非常愉快的情感、非常不愉快的情感、激动的情感、平静的情感等四类情感。例如,惊喜是令人非常激动的愉快感,而轻松是人们内心比较平静的愉快感;愤怒是令人非常激动的不愉快感,而沮丧是人们内心比较平静的不愉快感。
与双因素模型比较,罗素的“愉快一唤起”情感模型增加了“激动一平静”维度。更准确地区分顾客的各种不同情感。美国学者汉威娜(William J.Havlena)和霍布鲁克(Morris B.Holbrook)比较了普拉奇克和罗素的情感模型的可靠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他们认为,罗素的情感模型更适合研究顾客的消费情感(Havlena和Holbrook,1986)。但是,有的学者认为,罗素的“愉快一唤起”情感模型反映人们对外界刺激因素的情感反应,因此,罗素和梅瑞冰(Albert Mehrabian)根据“愉快一唤起~ 隋感模型设计的“愉快一唤起一控制” 量表(简称PAD量表)不计量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情感消费,只计量人们对外界刺激因素的情感反应。换句话说,PAD不计量顾客的消费情感本身,只计量顾客在一系列外界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愉快感和内心唤起状态(表现为是激动还是平静)。因此,营销学者经常使用PAD测量法测量消费者对营销刺激物的情感反应,例如,顾客对购物环境的情感反应,顾客对商场促销、商场陈列的情感反应。但是,营销理论研究工作者不能使用这个量表,计量顾客在消费过程中经历的情感。
正确。
维特根斯坦是分析美学流派的代表人物。
分析美学是西方美学思潮之一。20世纪30年代随着分析哲学的产生而产生。
分析哲学在反对形而上学的口号下,否定对传统哲学基本问题的研究,认为哲学的惟一任务就是对科学的语言进行逻辑的分析,阐明其意义。
认为人们日常所使用的语言是含混的,这是造成哲学“误解”的根源。分析美学以此为据研究美学。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情感主义”阶段。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摩尔(GeorgeEdwardMoore,1873—1958)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
第二阶段侧重于从日常语言运用方面分析美学和艺术问题,是美学的“取消主义”阶段。代表人物有后期的维特根斯坦等。他们都认为传统美学建立在为美和艺术等下定义的基础上是完全错误的。各种美和艺术等并没有统一的本质,只有“家族类似”关系。
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今,从取消主义回到艺术和美可界定分析的立场,也称“后分析美学”阶段。代表人物有迪基(GeorgeDickie)、布洛克(GeneBlocker)等。
道德的基础是什么?在对该问题的研究中,分为道德理性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两种流派,而他们之间则一直争论不休。其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将理性和情感的对立作为道德哲学的基本准则。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三类,亚里士多德将灵魂分为植物能力、嗜欲能力和理性能力。二者都认为理性在这三种类别中最为重要,需要通过理性来克服激情,从而达到灵魂的平静。相反,近代英国所出现的道德情感主义则认为理性不能推导出道德上的善恶,只有诉诸于情感,才能体验到人们的利益和需求等是否得到了满足(王淑芹,2004)。和道德情感主义的提出者沙夫茨伯利,以及随后的哈奇森相比,休谟往往被看作更具代表性的道德情感主义者。20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认为休谟是历史上最为伟大的英语哲学家(彼得·米利肯,2015),而对道德情感主义进行阐释的《人性论》则被认为是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著作。现代情感主义代表人物之一斯蒂文森也谈到:“休谟非常清楚地提出过我们这里所有关心的问题,并最接近于得出本书作者能够接受的结论”。
一、道德的基础
休谟的人性论与霍布斯相似,认为人是功利的存在,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了一套道德观念和政治制度。不过与霍布斯相比,休谟对人性中的自私的和自利的评价要相对温和些。虽然休谟认为人性中存在着“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但这种自私在休谟看来存在着一定的限度,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私,他也同样认为“仁厚的感情”在人性中的存在。并且在对自利的阐释中,休谟评价道“一般地说,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性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故事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了。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对自然的强调,以及随后的相关阐述,使得罗尔斯(2012)认为休谟是运用自然主义的心理学方法来建构他的道德理论“他试图证明,依照我们在世上所处的地位以及我们对社会的依赖,道德和我们的道德实践使我们的本性的表现。它是休谟的自然虔敬的一部分,那种虔敬想要确立如下见解:道德是与人类心理学完全连续的自然现象”。
不过,通过对人性的阐释,休谟进一步实现的是对包括“爱情”在内的这种情感向度的和之前的道德哲学家全然不同的阐释,至少是要更进了一大步。休谟从功利主义出发,颠覆了理性和情感的关系。在古典道德哲学看来,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和神圣的,而情感则是盲目的,变幻的和欺骗的。情感一直被视为一种盲目的意识——不仅在认识真理上是盲目的,而且在价值上也是盲目的(黄裕生,2016)。所以,激情必须以理性为指导,理性是善恶的来源。而休谟则认为情感不是困扰人的心灵的非理性力量,而是人性的本质部分,并且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不过,若仅止步于此,那休谟可能仅仅是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者。“理性是并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这一论点的提出使得休谟的伦理思想成为了极端形式的情感主义者,并且在西方的启蒙思潮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情感和理性的关系
Alboson和Nielsen在《哲学百科全书》的“伦理学史”词条中这样评价休谟的道德哲学:“尽管休谟对这些论题给以一定的澄清和好意,但他的论述不知不觉地从一类问题转换到另一类问题,特别是从意义问题转换到动机问题”。休谟这一结论的得出确实是建立在对“道德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的这样一个动机问题的探究之上,即对情感和理性这两者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休谟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者产生任何的行为或者感情,他为此提供的最有力的论证是:理性在于发现真伪,而真伪在于对观念的是在关系或者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者不符合。因此,凡是不具备这种符合或者不符合关系的东西,都不能成为真的或者伪的,并且也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本身圆满自足,不需要这种符合的或者不符合的关系,无需太多的外在原因就可以引发出行为。所以,行为不能被断定为符合或者违反理性的。也就是说,人类的道德是以激情为基础的,而不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因为道德是被感受的,而不是靠理性来发现和判断的。
虽然,休谟在有意抬高情感对行为的影响,并且贬低理性的价值,乃至于提出了“是-应”的这一之后所谓的休谟问题,即实然和应然这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法(普特南,2006),并将之作为批判理性主义的利器。休谟认为这将“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善的区别不单单是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因为道德理性主义学说的共同特点在于把关于道德的价值问题和关于事实的真理问题混为一谈,认为可以用发现命题真假的方法来确定道德的善恶(周晓亮,1999)。
但休谟无意用情感的霸权代替理性的霸权,休谟愿意承认情感和理性同时出现在几乎所有的道德判断中,但休谟坚信的是,最终对道德起到影响的因素依赖于情感,理性的职能仅在于揭示那种情形的物质状况,以及指出通往情感所意欲实现的目的的途径。理性对于行为的唯一影响,仅在于它对原初情感所起到的辅助作用,“给我们指示品质和行动的趋向,给我们指明他们对社会的以及对他们的拥有者的有益后果”。肯尼在其所著的《西方哲学史》中这样评价休谟的理性,“理性的功能是一种技术功能:在达到由激情设定的目标中帮助我们”。
三、理性和情感的契合
理性是一种技术功能,相对于情感的主动性来说,这种技术性的理性是被动的,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发挥理性的推理能力。布劳德在《五种伦理学理论》一书中,将仅承认理性在伦理学中具有推理能力的学说称为“非理性主义”,而那些承认理性在推理能力之外,同样具有其他功能的则是道德理性主义。而这些所谓的其他功能则是直觉归纳和先验概念形成这两种功能,如布劳德所述“理性的三种认知功能分别为:直觉归纳、推理、先验概念的形成。否认先验概念的可能性,这是休谟的根本原则或偏见……他在此处全部抹煞理性的功能,心照不宣地把理性归之为推理”。
但是过度对理性的强调,将情感从人的范畴中驱逐出去也是绝对不可能和不可行的,即便柏拉图也不得不承认情感这种非理性因素对于行为的作用。那么情感的作用是什么?柏拉图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情感是一切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的感觉,并进一步开展了大篇幅的探讨,在《政治学》中,亚细亚人沦为奴隶是因为“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在中世纪,以情感为核心的宗教,更试图以理性来对这种虚构的存在加以解读。即便在张扬理性,寻求理性主宰地位的启蒙运动中,也有休谟对情感主义的辩护。“现在,一些理性主义者所写的东西,好像他们认为单是理性对伦理特性的认识,就足以解释道德感觉和道德行为。如果这些理性主义者中的任何一位真的这样认为的话,他们就错了”(布劳德,2002)。
但当我们试图去判定在伦理问题中,理性和情感这二者,到底是以哪种为主,哪种为辅,哪种为善,哪种为恶时。以及更进一步的,如当前所主导的寻求理性和情感的契合的这一路径。我们首先需要理清楚的是,与伦理有关的情感和理性是什么?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与更普遍意义上的情感和理性的区别是什么?他们各自对于个体行为的作用是什么?我们如何来保证这些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能够保证我们的行为的驱动力不被人最原始的欲求和本能所主导。而对第一个问题的阐释则恰是解决诸多现有问题的根源。不过,如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认为的,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一般情感的原则性的本体论阐释并未取得值得称道的进步。而对于理性来说,和情感相比,虽然理性的研究史,以及对理性的定义界定存在着相当长的历史,但“现在,理性是一个意义非常模糊的词”(布劳德,200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笛卡尔将理性摆脱了希腊“宇宙理性”的束缚,成了个人理性后,对于理性的含义的认知便产生着惊人的变迁。
文艺复兴是推动近代理性主义崛起的社会背景,而在其内在思想渊源中则有着基督教思想和复兴的古希腊罗马思想间的碰撞去,其目的在于寻求人的个人理性和个性解放。但是在宣扬理性的同时,所压抑的则是人内心中的非理性因素。所以,在休谟之后有着康德,黑格尔之后还有叔本华,而现在则又是后现代主义所掀起的一次对理性批判的潮流,但这次所批判的理性,具体来说是工具理性或者是科学理性。
但在这些一波又一波的思想激辩的过程中,在不断提出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中,透过外在的观点,所能得到的本质又会是什么?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效用的确定性的发现呢?而不至于陷入无际的丛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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