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趁主人没在往大门上泼汽油被抓,纵火未遂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广西一女子趁主人没在往大门上泼汽油被抓,纵火未遂将面临怎样的处罚?,第1张

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在12月3日,广西贺州一个农村发生了一起纠纷事件,一名头戴黑色帽子,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鬼鬼祟祟的提着一个桶走到了一家住户的门前,并且拿着油桶朝着人家门口泼了过去,并且拿出手机欲点火。

幸好后来有邻居发现,及时制止了该女子的行为,并且打电话通知了户主。女子被发现后,起身拿着油桶离开了现场。警方也介入了调查,对这个案件进行侦查中。

 事情发生的原因

 被泼汽油的人家是当地的村支书,泼汽油的女子是当地的村民,她跟村干部之间发生了一些纠纷,对村支书处理的一些事情有意见,而产生了怨恨,才发生了这个案件。

万幸的是好在邻居发现的及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而且火也没有烧起来,没有让悲剧发生,但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当地检察院已经对女子作出批捕。

 女子该做出如何处理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名女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这名女子已经构成了放火罪未遂,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名女子纵火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放火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放火罪未遂与终止的根本标志。

她是因为被人举报以后被人发现了,才终止了自己行为,这已经可以认定为放火未遂,而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我们处理每一件事都不能冲动,要合理的控制自己的行为,要学会冷静的思考,不能盲目的去做不理智的事情,就想这名女子,没有理智思考之后,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接受法律制裁,而且后果也很严重。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相濡以沫、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吵架本是小事,如果上升到动刀的地步确实过了火。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一男子因日常琐事杀害妻子未遂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22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某在某铁厂院内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某某捡起半块砖头先击打自己头部,待张某某制止时,朱某某用砖头连续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受伤倒地。随后,朱某某返回院内其所住的宿舍,拿刀朝自己腹部捅刺两刀欲自杀,后又产生与张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遂持刀返回院内,朝张某某腹部捅刺两刀致张某某倒地,又朝倒地的张某某脖子捅刺一刀,后又用刀捅刺自己的脖子。经鉴定,张某某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颈部及左手损伤为轻微伤。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子女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采取用刀捅刺被害人颈、腹部,用砖头砸击被害人头部的暴力手段,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

法官提醒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中,朱某某因一时冲动差点造成家庭破碎,自身也受到法律严惩,令人惋惜。法官在此提醒:家庭生活难免会有摩擦,要想走的长远,一定善于沟通,妥善解决矛盾。产生矛盾时,可以选择自我冷静处理或及时向亲友诉说等方法排解内心苦闷,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无论何种原因,法律底线都不容逾越,切勿积怨在心,一时冲动选择极端不理智的做法去伤害、杀害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认定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3、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三、一罪和数罪

1、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放火罪与破坏等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四、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共财物损失惨重,所以被判处死刑了。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处理公私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行为。犯放火罪,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明显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推广有害、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化学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资产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错犯上述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纵火罪和放火罪是一样的吗?

纵火罪和放火罪没什么区别。放火罪是纵火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犯罪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处理公私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行为。放火相当于放火,忽视了他人及其他公共财产的安全。

纵火未遂是否是纵火罪?

评估个人行为属于未遂犯或者准备的规范,取决于侵权人是否已经开始执行刑法规定所要求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说出犯罪对象,同时对犯罪对象造成损害或者威胁;个人行为本身就具有造成违法犯罪结果的特点,即如果不是主观层面,放任不管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发展的结果;

与准备个人行为相比,个人行为可以立即揭露侵权人的犯罪意图。对于放火罪来说,拿火柴棍的过程就是准备个人行为,逐渐点火属于纵火罪,属于大罪,因此刑法对此罪的定刑要求也很高,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损害结果极其严重,此时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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