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佛山律师李兆芝律师摘自法制网的报道,案例中骂人者并不知道对方存在心脏疾病,发生冲突对骂之后,对方突发疾病死亡,后法院认定骂人者的骂人行为与对方疾病发作死亡具有社会常理角度的因果关系,判决骂人者承担死者死亡损失的5%。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4日,王某与张某前往昆山市某卫生院参加免费体检活动。在排队等待做B超期间,王某因腿疾,便用背包替自己占位,人坐到旁边排椅上休息。期间,因张某站到了王某的背包前面,引发王某不满。王某遂骂道:“你眼瞎了?没看到我包在占位吗?”张某随即回以“你腿断了么,不会站这排队?你坐那谁知道你要排队?”
张某确实左眼失明多年,王某也的确腿不利索,两人的话语都戳中了对方的痛处,引起更为激烈的争吵,但双方始终没有动手。经过旁人的劝阻,两人间的冲突渐渐平息下来。不久后,张某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张某的亲属认为,张某本身患有心脏血管瘤等疾病,并曾被嘱咐避免情绪激动。王某对张某这种本身就有生理残疾的人士在大庭广众之下加以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对张某的身心造成极大刺激及伤害,诱发张某发病身亡。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近80万元。
王某表示与张某认识,双方系同村居民,但近年张某住在市区,难得碰面。此前知道张某患有眼疾和糖尿病,但并不知道张某还患有心脏病和血管瘤等疾病,并承认骂人吵架是不对,但没想到王某会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原告损失80万元的5%即4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识,张某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从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张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即左冠状动脉近端巨大瘤形成、肺动脉增宽等疾病、糖尿病及眼疾,因张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准确的死亡原因,但从一般常理来看,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及行动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张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激动情况和行动受影响情况下猝死。从一般社会常理来看,双方争吵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与张某双方系同村居民,就发生争吵本身而言,双方均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因果关系,昆山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1……。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工作时间发生争吵导致突发疾病死亡”应该视为工伤。
仅供参考!
这个……
这种事要看具体情况的
法律规定,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即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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