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因嫉妒儿子与儿媳太过恩爱,花15万买凶杀死儿媳,后来怎样?

浙江女子因嫉妒儿子与儿媳太过恩爱,花15万买凶杀死儿媳,后来怎样?,第1张

有人曾说,在人性面前,再复杂的科技都要逊色,当然这句话还是夸张了,但更为主要的还是因为人性真的是太过于复杂,别说别人,哪怕是我们自己,都未必是绝对了解自己的。

但关乎人性,浙江在2016年就发生了一件让人后背发凉的雇凶杀人案。

而这起雇凶杀人,雇凶者与死者还是婆媳关系,据说这位老太太,只是因为嫉妒儿媳跟儿子太过恩爱,一口气掏出15万巨款,雇人将儿媳杀害。说来,这其中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渊源呢?

婆婆名叫张兰芝,50年代出生于浙江宁波,从张兰芝的面容轮廓上能够看出,年轻时也是一位娇俏的妇女,她的前25年都与普通人无异,直到1982年生下了儿子吴一天。

那时张兰芝的丈夫吴某工作很是忙碌,不回家是家常便饭,张兰芝只好一个人带着儿子,其中的苦涩只有张兰芝一人知道。

但很快张兰芝就迎来了她人生的第一道晴天霹雳,那一天她路过丈夫吴某的工厂,于是张兰芝就准备进去看看,结果冷不丁防的看见丈夫正在跟一位女子亲热。

张兰芝顿时崩溃了,一想到儿子吴一天还小,要是离婚的话,会给孩子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于是毅然跟吴某选择了分居,从此张兰芝的生活里,少了一个可以依靠的男人,于是她将全部的心,都放在了儿子吴一天身上,不论是学习还是生活。

让张兰芝欣慰的是,儿子吴一天很懂事,学习好,为人也正直,人也高高帅帅的,张兰芝时不时能够听到:“让我女儿嫁给小天吧。”

每一位母亲听到这种话的时候,别提有多高兴了,张兰芝自然也不例外。

一转眼,吴一天大学毕业了,还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张兰芝很欣慰,她用自己所有的积蓄为儿子买了一套房,还拉来了不少相亲,但吴一天却是一次次推掉了这些相亲,跟一位多年的异性朋友小赵确认了恋爱关系,还订了婚。

对此,张兰芝虽然失望,但也没说什么,毕竟儿媳最为重要的,还是得儿子喜欢才好。

有句话说得好:“男人永远没办法照顾好两个女人的关系,尤其是婆媳关系。”

在一同交往的过程中,张兰芝慢慢对小赵感到了失望,因为张兰芝的性格比较强势,而作为独生子女的小赵也有自己的个性,两个人似乎谁也不想让谁,因此婆媳两人常常有着冷战,吴一天作为丈夫跟儿子,夹在中间也不知该说什么好。

让张兰芝纳闷的是,小赵看上去也不是个漂亮女孩,为什么儿子吴一天就那么喜欢她呢?这真就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看着吴一天跟小赵你侬我侬的样子,张兰芝不但没有感到欣慰,而是日复一日的不满,甚至她扭曲地觉得:是小赵抢走了小吴在他心里的位置。

2016年年初,张兰芝结识了一位地方上的混混赵建国,这人没有正当职业,但有一番好身手,据说年轻时就是一位翻围墙偷东西的人,于是他拿出了15万的巨款,叫赵建国杀了小赵,张兰芝为了事情的稳妥,她还教赵建国带着自己一同出手。

几天后的晚上,张兰芝跟赵建国两人一同来到了楼下,正好撞见了下班回家的小赵,结果赵建国掏出身上的刀,立马朝着小赵就是一顿砍。

小赵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婆婆居然看着自己倒地,脸上还有一丝似笑非笑,一时间顿时明白了眼前的赵建国就是张兰芝派来的,而吴一天听到自己妻子的死讯后,立马丢下了手上的工作,结果等待吴一天的却是妻子小赵那冰冷的躯体。

此时的张兰芝满心都在想着,以后不会看到小两口腻歪的场景了,却忘了吴一天所在的小区是有监控的,很快张兰芝跟赵建国就被公安局捉拿归案,最终两个人都被判处死刑,可见吴一天一下失去了母亲跟妻子,但这一切皆是因为张兰芝内心那病态的心理。

每当杭州人想起这起案子,都会觉得:“一个人的嫉妒,三个家庭的灾难。

在六七十年代,人们,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的限制,普遍过着很简单的生活,并不富裕,人们普遍认为很简单。

上世纪70年代,贵州省独山县发生了一起与服装有关的大事件,令人震惊。

1977年6月8日,在贵州省独山县一个隐蔽的洞穴中发现了两根骨头。警方调查现场后,两具尸体的骨头被清理干净,没有发现衣服。后来经技术检查证实,死者为两名妇女,年龄约为20岁,死亡时间分别约为2个月和3个月。显然是非正常死亡,很可能是窒息而死。

随后,警察开始到附近地区搜寻线索;对失踪年轻女孩的更广泛调查正在进行中。几天后,我收到一条信息,说今天有人买了老妇人的衣服,还有人买了老妇人的手表。警方推测这些旧衣服是否与洞中女子的尸体有关,于是他们找到了卖家,他是一个村庄的温继泉。

警方了解到,文继全在1971年被判强奸一名妇女,并于1976年获释。他自己很穷,前段时间的行踪,很神秘。警方逮捕了他,并从他的住处找到了大约30件女装,以及一张年轻女子的照片。

根据这一点(衣服、照片),警方终于找到了两名失踪的年轻女子,一个叫杨某某,一个叫陈某某,都是在附近的县,都是在逛市场时失踪的,一个是2个月前,一个是3个月前。

经审讯文继全,得到证实:正是文继全害了她们,是文继全在集市上花言巧骗了他们,并被带到洞穴,死亡,后用皮带勒死,然后甩了洞里面,最后拿走他们的衣服,一次是在3个月前,一个是在2个月前。

在温的住处发现了如此多的女装,以至于警方认为他一定犯了其他罪行。于是加大审讯力度,文继泉受不了警方的压力,供认了两起案件。

1977年4月27日,他在市场上欺骗张某某的信任,将其带走并奸杀;1977年5月2日,在同一市场上,他欺骗了李某某的信任,把她带走奸杀了。在这两起案件中,他故意说错了扔尸体的地方。警察去找尸体,审问了温继泉,他供认是扔在了仙洞里。警方从仙洞里发现了两具腐败女性尸体,并核实了她们的身份,是张某和李某。

警方继续在山洞里挖掘、搜索,又发现了三具尸体。对此,温吉全只好解释了3具骷髅的来源,还被他奸杀,分别于1971年2月、6月、7月,民警逐一找到尸体的来源,核实其身份。

做这些工作的同时,警方也证实,警方还查证出了文继全没有交代的二起奸杀案,文继全都供认不讳,此时警方乘胜追击,迫使文继全主动交代了1961年做下的一起奸杀案。这三起案件,警方都找到了尸源,确定无误。

最后,文继全被发现在枪决前共奸杀了10名妇女。

那么多的女人被文继权残忍地奸杀,但他的方法很简单,就是用圆滑的舌头欺骗,赢得信任,然后去奸杀杀人的地方。

如果是和一个素质低,没有文化的妇女同事吵架的话,那么他一定会像是一个泼妇一样,而且自己还和她没有办法讲道理,这种人是最让人烦恼了,因为她根本不会和你讲理,你根本拿她没有办法。所以这种人就要能离多远离多远。

有些人婚后经常吵架,经常吵架对夫妻感情有何影响?

米春林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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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男人和恋爱中的男人走进婚姻大厅,我仍然很甜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矛盾都会爆发,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因某些生命中的小东西而争吵,有时它将无法使用。丈夫和妻子争吵有时是通风口和跑步,这将引发对手的反思。但争吵将超越婚姻质量。

俗话说,家庭和一切,往往争吵的婚姻将有这四个邪恶。如果你没有意识到你不知道如何克制,等到婚姻不会去,只是后悔。

第一 :影响了这对夫妇的感受

男人和女人都会结合的原因,彼此肯定有感情,彼此相爱。但感情是脆弱的。长期争吵将使男人和妇女结婚,看看邪恶的另一边,看到他们在自己面前看着它们,而大喊大叫。

争吵的场景将在对手的心中留下一生。当你争吵时,你也会说什么互相伤害,刺伤你的思想。在未来,即使丈夫和妻子不愿意,争吵的就会不时出现,丈夫和妻子可能会唤起。

丈夫和妻子经常争吵是摧毁丈夫和妻子的感情的问题,以及那些爱他们的爱的两个人将更加遥远。在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丈夫和妻子都要坐下来谈谈和平,但不能通过途径。

争吵无法解决任何问题,这对双方有害。

第二 :影响儿童的健康生长

和谐的家庭气氛将使您的孩子更安全,而且性格将更好。一个经常移动的家庭经常迈进,孩子会让孩子在恐惧中成长。脾气会变得非常暴力,对这个家庭氛围中的微妙的影响敏感。

我将来不会控制我的情绪,影响人际交往。等待孩子长大,它也会有一个莫名其妙的婚姻恐惧,并将害怕进入婚姻。糟糕的家庭环境将影响孩子的健康增长,这样孩子就会不高兴。孩子们是无辜的,只能被动地接受他们的家人。

为了让孩子可以有一个和谐健康的增长环境,父母必须与平相处,当他们在孩子面前时不要争吵。

第三:影响双方的原因

这个家庭最初是一个你可以放松的地方。只有家庭生活是令人愉快的,使双方能够更加精力以赴,为原因奋斗。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这对夫妇经常争吵将在一整天争吵,但深度不好,而且宽泛,大自然并不担心。在工作时,它也受到不良情绪的影响。我经常想到我家里的东西,我觉得我的心情非常烦人,这影响了职业发展。您无法在您的工作中进入您的工作,当然,您无法在您的职业生涯中取得太大成就。

俗话说:每个成功的人都有一个女人默默地支持自己。同样,成功的女人背后不会留下一个支持自己的人。丈夫和妻子在同一条船上,荣耀和耻辱。丈夫和妻子之间应该支持鼓励,而不是互相伤害。只有丈夫和妻子更好,双方的原因可以顺利又更好。

第四:影响双方的身心健康

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滋养一个人的身心,让身体变得更加健康。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的家庭和和谐将更长,身体会更好。

那些经常争吵的家庭,丈夫和妻子的身体也会有很多问题。我经常争吵会让一个人变得容易生气,情绪无聊,心情很低。这种州将导致频繁的失眠,食欲丧失,因此这些态度将极大地影响一个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不要低估争吵对丈夫和妻子的影响,聪明的男人和妇女将在婚姻中共同努力,共同努力。无论遇到的问题如何,困难都将成为和平的一部分,并在一起解决它们。并不会通过争吵这种激进的方式来破坏你的婚姻,影响双方的生活质量。

不犯法,违反道德的行为

最多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

补充:

1、如果明知自己有疾病而向某人吐口水,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明知自己有疾病而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吐口水,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摘要

      现实生活中常有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公交车上妨碍驾驶、高铁上霸座、飞机上违反安全管理等社会乱象被媒体曝光。因对这些行为规制不力,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为规范民众行为,树立法制权威,应当对社会乱象中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以有力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的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时坚持司法公正的精神,准确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实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以个案引导大家对习以为常的错误行为的规制,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

李某妨害公务罪案——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旨

      以抢夺枪支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司法公正。

      案情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因为小孩上学接送问题发生争吵,李某喝了酒后感觉受到委屈,欲前往前夫现任妻子经营的店里讨要说法。当日下午16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拨打110电话称自己被前夫现任妻子辱骂,要前往其店里闹事。松阳县公安局民警毛天翔等人接110指令到达三角坛馄饨店门口处警。被告人李某到达现场后,拿出一瓶劲酒,喝了一大口后将酒瓶摔在地上,随即拿出事前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往店里走去。民警发现后,随即上前阻拦李某,李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用脚踢了徐建耀的膝盖两下。民警将李某带上警车后,李某仍然大喊大叫,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警车内咬了吴超左手手背一下。李某被强制传唤至西屏派出所,在值班室内,值班民警向李某询问案件情况时,李某趁其不注意,伸手欲抢夺值班民警佩戴在右侧腰部的64式手枪时,值班民警下意识抬手阻挡,其他民警迅速将其制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书面悔过,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独山说法:案例评析松阳法院员额法官 沈伟晶:本案的焦点是定罪与量刑,即被告人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喊叫、踢人、咬人、抢夺民警配枪等行为构成何罪以及如何量刑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喊叫、踢人、咬人等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属于抵抗民警执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李某抢夺警察枪支,构成抢夺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未抢到配枪,系犯罪未遂,以抢夺枪支罪(未遂)定罪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以喊叫、踢人、咬人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实施抢夺警察枪支行为,同时构成抢夺枪支罪(未遂),应当数罪并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出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意图,实施喊叫、踢人、咬人、抢夺民警配枪等一系列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应当将前述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

      一、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依法管理处置的意图。被告人在闹事之前先行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其明知身穿制服的民警系在依法执行职务,但不愿配合民警执法,企图挣脱民警对其实施的强制传唤,包括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民警向其询问案件情况时抢夺配枪,其主观上均是使民警无法对其实施社会治安管理,使得公务活动无法继续。

      客观上,因被告人企图闹事,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并进行了强制传唤,直至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值班室,民警向其询问案件情况时,民警均系在依法执行职务。在此过程中,因被告人拒不配合的行为,民警实施强制传唤,但被告人企图挣脱民警的强制措施,遂实施了喊叫、踢人、咬人等不服从管理处置的行为,且在民警向其询问案情时,伸手欲抢夺民警配枪。被告人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系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实施的职务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有两个阶段行为,一是酒后在现场不配合民警处理的喊叫、踢人、咬人等行为,二是在被传唤至派出所值班室时,伸手欲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前者暴力指向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喊叫、踢、咬暴力程度逐渐升级,但并未造成伤害后果,暴力程度较低,属于一般的抗拒执法行为,通过训诫、治安处罚即能达到惩戒效果。后者也具有暴力性,且其暴力指向的是民警的配枪,枪支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武器装备,有专门的枪支管理和公务用枪管理规范。使用枪支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禁止私人持枪,抢枪属于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必须进行刑事惩戒。

      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性理解应不同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手段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抢夺行为,虽不具有人身暴力、胁迫性,但可纳入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认定。公务活动表现为与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管理公共财产等职务活动。因此,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包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强制,也包含对公共事务或公共财产等物的强制。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就包含以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等内容。前述规定就是对物的暴力妨害了公务活动,而抢夺枪支行为也使用了强力,只是该强力指向的是枪支。

      因此,可以认定抢夺枪支行为具有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性,且暴力程度高于前一阶段的喊叫、踢人、咬人等行为。将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评价其暴力性,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则能更全面客观评价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李某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伸手欲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夺枪支罪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刑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127条所规定的抢夺枪支罪属于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下的罪名,因此,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公共具有属于社会的含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公共安全危险具有时空指向。空间指向表现为社会公众人员聚集的车站、码头、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时间指向表现为社会群众临时大量聚集在非公共场所形成一个暂时性的公共区域。不同于盗窃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秘密性,公众对行为人持有枪支处于不知然状态,盗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行为存在潜在的公共安全危险。抢夺枪支行为具有当场性、公然性,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上需要结合作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抢夺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客观环境造成其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能认定为抢夺枪支罪。

      本案从当时的场所环境看,被告人在派出所值班民警向其询问案件情况时,在值班室内伸手欲抢夺值班民警配枪被挡制服,事发地点属于相对封闭的值班室,值班室内均是执勤的民警,民警与被告人系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的二维关系,事发当时没有社会群众等第三方主体在现场,缺乏公共空间的多维性。从双方的力量对比看,被告人系一名中年妇女,而当时值班室内有多名配备器械的青年干警,不管是从力量体能,还是器械使用看,执法民警基本上均可以在瞬间将被告人制服,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对民警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从行为后果看,被告人伸手之时即被民警抬手挡住制服,该行为的结果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综上,无论是从潜在危险,还是实际后果看,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被告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该行为不符合抢夺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抢夺枪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只是针对特定人或物,但该行为的结果却危及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内部活动,但主观不可能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所以,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定时,应当结合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案件的客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李某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伸手欲抢夺向其询问案情的民警的配枪,伸手之时即被民警抬手挡住制服,民警在随后对其讯问时,其供述当时的目的是为了自杀,该供述符合李某当时的处境。被告人与前夫离婚十多年,前夫再婚另组家庭,孩子跟随其生活,其一直未再婚而是自己独自一人租房打工抚养尚未成年的孩子,而前夫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基本未尽到照顾义务。生活的压力致使其需要靠安眠药入睡。案发当时,李某骑电车送孩子去上培训班,因电瓶车没电怕耽误孩子上课,遂打电话给前夫送儿子,却被前夫和前夫的现任妻子呵斥。在生活和情感的双重受挫下,李某企图到前夫现任妻子店内讨要说法时,民警已在现场进行处理,其目的未能实现,在被民警带离现场过程中,其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值班室后,其所有的情绪均转向了自身,确有可能存在自杀心理,该供述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境。其是出于自杀的目的企图抢夺民警配枪,并没有要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当时的客观情境,被告人没有要杀害、伤害他人,威胁办案民警,或者损害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不符合抢夺枪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既要充分考虑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经历、犯罪原因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通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考察判处轻重相适应的刑罚。在对被告人进行准确定罪量刑时,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法官应当尝试去理解被告人的处境,带着同理心去理解他们,方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办案不仅要法律逻辑推演,更要关注人性,在适用刑法对被告人量刑应当追求全社会对刑法理解的最大公约数,使裁判获得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本案量刑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以抢夺军警枪支认定抢夺枪支罪,未遂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二是分别认定构成抢夺枪支罪(未遂)和妨害公务罪,并数罪并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三是从整体上分析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李某在现场不配合民警执法直至到派出所值班室欲抢夺民警配枪这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评价,认定该整体行为侵犯民警公务行为的正常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判处。从本案实际看,第三种裁量方式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是一个多年独自抚养孩子的单身母亲,在情绪失控下突发性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一般社会大众的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抢劫等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能罚当其罪。

      在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时,除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起因、手段、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当考量在内。本案在犯罪起因上,被告人离婚后,前夫再婚另组家庭,孩子由其一人抚养,生活和情感的挫折激发了她的情绪,且被告人在酒后意识和控制力减弱,当时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性。在悔罪表现上,被告人归案后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向民警道歉,羁押期间进行了自我反省,并书面悔罪,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社会效果上来看,本案因接送被告人孩子上学问题引发,其孩子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目前已上初中,且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判处实刑会使被告人的家庭陷入困境,且不利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在维护法律尊严、警察执法权威和人性化处罚之间取得平衡。

      有效的社会管理、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叠加,社会治理有待改进,一些司空见惯的违反社会管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未能得到有力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适用未能全覆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未能充分依法规制、惩戒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时,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效治理社会乱象,精准甄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在适用刑事法律时,要贯彻刑法原则和司法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个案的审判,树立法制权威,规范民众行为,引导社会风气,教育群众知法守法遵法,促进社会秩序管理。src="http://imagewllzhcom/zhidaopic/20230210/pengpai/2a402a8c8064fb0dc038eeee9056a98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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