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最好在心理医生的要求下进行治疗,一般不会双向情感障碍相关回答者:梅子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情感障碍,指抑郁和躁狂交替发作,情绪状态不稳。需使用情感稳定剂类的药物。除药物治疗外,如果病情稳定,也可以考虑配合心理咨询和治疗。出现这样的情形,除了家族遗传因素,也受到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尤其涉及早年和父母之间情感关系的动荡。及时治疗,坚持服药,会有不错的预后效果。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askVRYJB:谢谢老师,助天下好心人一生平安~标题,双向情感障碍回答者:张徐彦需要长期服用药物,避免复发,只能提高心理素质,平时可以配合心理咨询。情感障碍,患者能生育吗?回答者:tianyuank你好,一般建议停药半年后再考虑要小孩,疾病不易治愈且容易复发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去除心理因素,药物只是控制了疾病的某些症状,当遇到社会心理因素的刺激时又可能复发,因此建议最好采用中药配合心理治疗可以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中药可以起到调理情绪,醒脑开窍、疏肝涤痰、调理气血,调整机体的脏腑功能及平衡阴阳的作用。服用中药治疗逐渐减掉西药。中药副作用小、标本兼治。中药没有依赖性,而且可以对抗西药的副作用,调理长期服用西药后的身体状况,调理脏腑机能,固本培元,达到治愈的目的。同时配合心理治疗从根本上治疗疾病,才能取得满意的治疗效果,疾病反复发作的原因就是没有治疗心理因素,只有去除心理因素,才能达到根治。祝早日康复。我女朋友有情感障碍,能彻底治好嘛?以后会影响孩子吗?回答者:谢丽丽心境是很重要的,我相信你们是真心相爱,但是人生路很长,面对的压力也很大,你们要承受的痛苦和折磨会比其他人相对多,至于孩子那方面,医学的角度精神病是有家族遗传倾向的,而且一定要保证孩子的家庭环境是健康的,不然会不利于他的性格成长我是否有情感障碍?回答者:邹光宇你没经历过感情,每一次心跳都是深刻的。但是不得不提醒你,恋爱过程不可少的,也就是需要一个了解。理性感性的思考衡量,找一个适合你的人,和结婚的感觉才是才是好的选择。一旦“返工”,是很麻烦的事情。我女儿是否“双向情感障碍”?回答者:张丽-爱家心理顾问亲爱的朋友:就现在所叙述的并不能确诊你的女儿有情感障碍。建议你带她到当地医院就诊。作为家人,可以通过家庭咨询来改善你们家庭里对孩子的态度和行为。我老婆有情感障碍吗?还是我有问题?回答者:张丽-爱家心理顾问你好:首先你应该明了一个问题,我们的心理没有完全健康,或者不健康的,可能我们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不足处称为心理问题或者什么病。面对你现在的家庭,你和妻子都是在用自己的感受去感受对方,但是男人和女人对于爱,对于关怀的心理认识是不同。举个例子来说,你们是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彼此再用自己的母语对对方说,我爱你。建议你参加婚姻辅导,改善你们两个的沟通问题。关于双向情感障碍的治疗回答者:张徐彦你需要药物维持治疗,至少半年的服用。不要自己停药,要复查下,容易复发,和药物没有坚持用有关系。
都说是受刺激才得的嘛!并不是潜伏病症或者先天病症。
双相障碍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英文名称为Bipolar Disorder(BP),英文别名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原因未明,生物、心理与社会环境诸多方面因素参与其发病过程,目前强调遗传与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双相障碍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临床表现按照发作特点可以分为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遗传的是狂躁或者抑郁。
法律分析:有效的,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玻艾滋并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网友咨询,和妻子闪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因为妻子怀孕,认识的第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怀孕期间,妻子情绪时好时坏,以为是怀孕的正常反应。孩子出生之后,妻子情绪失常的情况加剧,还疑神疑鬼,暴力殴打他。经朋友提醒,孩子满月后,带妻子去看精神科,妻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现咨询的是,能否以妻子患精神病为由撤销婚姻?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疾病”呢?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时行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8条之规定确定: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再结合本咨询,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呢?百度输入查询“双相情感障碍”,显示:“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障碍,是指患者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情感障碍(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国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患病率1%~3%,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常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好像并没有明确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型精神病。接下来再查查公开的裁判网。
确实有支持的案例,案号:(2022)鲁0812民初380号,摘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原告范某以被告王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 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有不不支持的案例,案号:(2017)冀05民终1489号,摘抄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赵某负有举证证明胡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就自己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鉴定。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均未提出医学鉴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赵某主张自己与胡某系无效婚姻的主张,不予支持。
似乎不支持的案例更多一些,案号:(2021)闽0305民初6116号。继续原文摘抄本院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本案中,首先,唐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于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到莆田市秀屿区××防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性症状躁狂发作。结合陈某的身体状况、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一段时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与因素,陈某对唐某的精神状态应有一定程度预期,现陈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次,唐某婚后曾怀有身孕,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另结合唐某的婚育史,唐某的病情经过诊疗后并未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可见其疾病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综上,陈某主张唐某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并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所以,结论是不确定。需要再结合案情,查找是否如实告知,论证什么是重大疾病,如何严重,现实表现是怎样的?因为实务中,法院一定会重点审查是否婚前告知,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一来取决于患病一方婚前是否如实告知,二来取决于不知情一方的选择。所以,告知与否,是法院重点审查的情形。原告需要证明,在结婚之前被告就明知存在这样的疾病。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告知,或原告明知,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那么,双向情感障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视严重程度而定。
双相情感障碍的人确实不适合谈恋爱和结婚,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和他们谈恋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是这种恋爱不仅身累心更累,然后是这种性格不适合婚姻生活,最后是双相情感障碍的产生有遗传和家庭方面的因素。
1和他们谈恋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精神障碍,特点是抑郁和躁狂交替出现。抑郁的时候情绪低落,不想理人,对什么都没有兴趣。狂躁的时候很兴奋,容易做出冲动的举动,甚至还会出现幻觉。抑郁和狂躁是两种非常极端的状态,有一种出现在人身上就已经让人受不了了,更别说两种一起出现,这会让病人和他身边的人更加痛苦。
我觉得谈恋爱的目的是高兴而不是救赎,如果不高兴的话还不如自己一个人。但是有的人在恋爱之后才知道对方有双相情感障碍,这时候人们要么会想当一个英雄要么就会很快逃离,爱人的逃离对病人也是很大的刺激,另一种想要当英雄的人就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这种疾病不是很好治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想要当英雄的人也被影响到心情和状态。
2这种恋爱不仅身累心更累
其实如果只是身体累就可以让病人的状态好转的话也没什么不可以的,我相信很多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都可以做到,但是这不仅是对身体的折磨,还是对心里的折磨。因为病人性情多变,而且很缺乏安全感,如果他认定你就会比较依赖你。其实人是喜欢被依赖的感觉的,因为被人依赖的时候会觉得自己很有用,但是长时间的依赖却不是任何人都能承受的,有其还是病人。
被病人长期依赖的人心里和情绪都会受影响,这时候人们就会想他既不是我的孩子也不是我的亲人,他只是我的男朋友或者女朋友,如果他一直这样下去难道我就要这样过一生吗?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是不想的然后离开他,所以与其最后离开他对他造成伤害,还不如一开始就迅速脱身。
3这种性格不适合婚姻生活
婚姻生活是繁杂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每个方面都需要自己考虑,如果和双相情感障碍的人结婚了,不仅要考虑家庭生活还要照顾病人。我觉得婚姻是两个人互相扶持,互相成长,互相付出的,但是和双相情感障碍的人结婚却没办法这样。
我相信爱情是伟大的,或许有人会对病人不离不弃,但是久病床前无孝子,有血缘的都是这样,更别说没有血缘关系的了。
4双相情感障碍的产生有遗传和家庭方面的因素
很多人结婚后都想要一个小宝贝来充实自己的生活,但是双相情感障碍的产生是有遗传和家庭方面的因素的,血缘离得越近发病的几率就越大,谁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呢?就算真的有孩子了,病人在孩子教育方面也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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