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哲学是以研究情感规律为中心的一门学科
人的情感看起来复杂多样、变幻莫测,但它的产生与发展确实存在着许多的客观规律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主要是因为情感所对应的事物价值关系的运动与变化有着一定的规律性。
这是情感发生最基本的规律,是由情感的客观本质来决定的。任何情感如亲情、友情与爱情都是围绕利益关系为核心而存在和变化的,脱离利益关系的空洞情感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和脆弱的。美国人所信奉的“没有永恒的朋友,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信条,实际上就是这条规律的具体表现,只是有点绝对化。当然,“利益为本规律”只是概率意义和普遍意义上的,情感与利益之间均不可能保持严格的对应和同步,总会有某种偏离,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产生巨大的偏差。
1、心理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哲学与心理学互为前提与基础,哲学是根基,两者相辅相成;
2、从历史角度分析,心理学脱离于哲学但服务于哲学,心理学是从哲学的出发点开拓扩展的产物。历史上哲学每一个理论的发展,都促成了心理学的一个流派;
3、 从具体问题角度分析,心理学与哲学存诸多交集,心灵哲学的很多问题也是认知心理学的问题。
介绍
心理学是在思维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合点上形成的一门具有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
从心理学在整个科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与它们的关系来看,它与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哲学角度看,人类情感属于意识。
物质决定意识,人类的情感也由过去发生的或当下经历的现实物质所决定。人类无法凭空产生爱意与亲近感,无非是在母亲怀中,在朋友与爱人身边,才得以心生爱意。所以人类的产生的所有情感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依托。
心理学把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从这个定义可以了解到: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而不属于客观存在范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主观意识都是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情感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意识,必定对应着某种特殊的客观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这种特殊的客观存在。
不难发现,“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符合人的需要”就是事物的价值特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态度”和“体验”均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的认识方式或反映方式,这样,心理学的情感定义又可表述为:“情感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所产生的主观反映”。情感所对应的客观存在应该是事物的价值特性。由此可得
情感的哲学定义:情感就是人类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关系的一种主观反映。
理解情感的哲学定义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人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还可以是整个社会,它们分别形成个人情感、集体情感和社会情感。
2 事物的价值关系并不是指事物的价值量(或使用价值量),情感的强度也并不与事物的价值量成正比,而是与事物的价值量有着特定的函数关系(以后再阐述)。
3 事物的价值大小不仅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有关,而且还与主体及环境的品质特性有关,因此人的情感强度不仅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有关,而且还与主体及环境的品质特性有关。
哲学性情感等同于智慧、思想、观念、经验等等。
哲学与情感当一个人具备了相对清醒的头脑,一定的处世经历,就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人生情感哲学。
哲学,就是认知,即物质世界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
[摘要] 汉语“情”从一开始就兼有两层基本涵义:情感(人情);情实(事情)。在中国观念史、儒学史上,当“情”浑然不分地兼指人情与事情、并且“情”与“性”并无截然分别的时候,此“情”为本源之情,这是原典儒学的观念,也是当代儒学正在复兴的观念;当“情”严格地分别各指情感与事情、并且情感被置于“性→情” 架构之中的时候,此“情”为形下之情,这是帝国时代儒家形而上学的观念。总之,在本源层级上,儒家的情感观念不是一个伦理概念,而是一个存在观念。
[关键词] 儒家;人情;事情;情感;情实
说到儒家的情感观念,人们习惯于认为是“性→情”架构,即形而下的“情”只是形而上的“性”之所发,亦即“性本情末”、“性体情用”乃至“性善情恶”等。这种“常识”其实是误解,因为“性情”观念远不是儒家情感观念的全部,更不是儒家情感观念中最本源的观念。从一开始,汉语“情”就兼有两层基本涵义:情感(人情);情实(事情)。在中国观念史、儒学史上,当“情”浑然不分地兼指人情与事情、并且“情”与“性”并无截然分别的时候,此“情”为本源之情,这是原典儒学的观念,也是当代儒学正在复兴的观念;当“情”严格地分别各指情感与事情、并且情感被置于“性→情”架构之中的时候,此“情”为形下之情,这是帝国时代儒家形而上学的观念。为此,本文围绕“情”这个词语的用法,简要叙述中国历史上的儒家情感观念。
一、原创时代儒学:情感观念的本源意义
儒家的情感观念一开始并不是“性→情”的观念架构。在原创时代的儒学中,“情”与“性”并没有严格的本质区分;“情”既指情感,也指事情、实情、情实,乃是一个本源性的观念,即是一个前主体性、前哲学、前形而上学的观念。[①]
(一)汉语“情”字的原初涵义
汉语“情”字出现不是很早。甲骨文里没有“情”字。《周易》古经部分亦无“情”字。《尚书》中仅有一个“情”字,见于《周书·康诰》“民情大可见”。 [②]《诗经》也只有一个“情”字,见于《陈风·宛丘》“洵有情兮,而无望兮”。[③]“情”字的大量出现,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即是在中国思想的 “原创时代”、即雅斯贝斯所谓“轴心时期”,这是与诸子百家思想、包括儒家哲学的兴起同步的。
汉语“情”字一开始就同时兼有两种用法:情感(人情);情实(事情)。而且,这两层涵义经常是浑然不分的,乃是本源意义上的“情”观念。
1、情感之“情”。从字面上讲,汉字“情”确实指人的情感、情欲。“情”字的构造,“青”为声符,“心”为意符,即是说“情”是一种“心”的现象。许慎《说文解字》讲:“情:人之阴气有欲者。从心,青声。”[④] 剔除汉儒附加上去的“阴阳”观念(情属阴、性属阳),“情”即指人的情欲;更确切地讲,就是指人的情感,而许慎所谓“有欲”是说情感必然带有欲望。在古代话语中,“情”与“欲”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往往不加严格区分。例如朱熹论“性”与“情”,就直接将“情”说成“欲”:“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诗集传·序》[⑤])上引《诗经》“洵有情兮”,其“情”即指情欲,郑玄笺:“此君信有*荒之情,其威仪无可观望而则效”;孔颖达疏引毛亨传:“此人信有*荒之情兮,其威仪无可观望兮”。
这种情感或情欲,古人称之为“人情”,如《礼记·礼运》说:“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⑥] 这就是“七情”说。关于人情,还有其它说法,例如《中庸》: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前形而上学的观念中,“情”与“性”并没有严格区分。这里的“喜怒哀乐”显然是说情感;然而众所周知,《中庸》已经是在建构“性→ 情”的哲学形而上学观念架构,“未发”之“中”是在说“性”,即《中庸》开篇所说的“天命之谓性”,但其实是说的喜怒哀乐之“情”,“情”即是“性”。此 “性”作为“大本”,能使“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即具有“形而上者”本体的地位。这表明《中庸》的观念是由前形而上学的观念向形而上学观念的一种过渡形态。
2、事情之“情”。汉语“情”也指实情,即事情的真实情况。如《周易·系辞下传》说:“情伪相感而利害生。”[⑦] 孔颖达疏:“情,谓实情。”这种用法在古代是极为常见的,兹不赘述。下文谈到孟子言论中的“情”,也经常是这样的用法。这种用法至今依然相当普遍,如“事情”、“情况”等。
那么,情感之“情”与事情之“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3、本源之“情”。“情”的两层涵义“人情”与“事情”本来并不严格区分,这意味着作为哲学之前提的人之主体性的观念还没有凸显出来(如海德格尔说“哲学的事情就是主体性的事情”[⑧]),我称之为“本源之情”。上引《尚书·周书·康诰》“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其“情”即兼指人情(人民的情绪)与事情(人民的真实情况),孔安国传:“人情大可见,以小人难安”;孔颖达疏:“以民情大率可见,所以可见者,以小人难保也”。这里的“人情”、“民情”并不仅指情感,而是兼指实情(真实情况)。这种用法至今存在,例如“人情世故”、“考察民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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